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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征地医保名称,成都市医保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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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征地医保名称,成都市医保政策实施细则

成都征地医保名称,成都市医保政策实施细则

一、成都市医保政策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8〕120号)。

二、参保范围

(一)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三、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统筹基金为参保人员支付下列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符合规定报销范围内的费用:

(一)住院医疗费用;

(二)因患特殊疾病需长期进行门诊治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因病丧失全部或部分行动能力,在定点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住院期间因所在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发生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手术费用;

(六)入院前3日内的阳性特殊检查费用。医院门诊发生的阳性特殊检查费用可纳入住院报销,包括:X线造影、MRI、CT、彩超、核医学检查、伽马照相、SPECT、白血病残留病灶检测、肿瘤相关抗原测定、动态心电图、动态脑电图、纤支镜检查、纤支镜采样刷检查、胃镜、肠镜、组织病理学检查与诊断;

(七)因工作、居住等原因在异地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情形

(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二)工伤(职业病)、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及因不孕不育等进行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不含艾滋病)等进行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第三方责任等引发的非疾病医疗费用;

(八)在港澳台地区和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肇事方逃逸或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相关证明,且没有获得相关赔偿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五、起付标准根据医院等级确定: 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160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付标准可进行减免:

(一)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逐渐降低100元,但最低不低于160元;

(二)参保人员因精神病或艾滋病住院的或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不计起付标准;

(三)参保人员因肿瘤手术、放化疗治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及移植手术、肝、肾、骨髓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慢性白血病等多次住院的一年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首次住院的医疗机构级别确定;

(四)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由低级别的医院转到高级别的医院,只补差额;由高级别的医院转到低级别的医院,不再另计起付标准。

备注:办理门诊特殊疾病时按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规定支付起付标准。

六、支付比例

(一)报销比例

符合政策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为参保人员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符合规定报销范围内的费用,扣除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比例报销:三级医院85%,二级医院90%,一级医院9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在此基础上,年满50周岁的增加2%,年满60周岁的增加4%,年满70周岁的增加6%,年满80周岁的增加8%,年满90周岁的增加10%,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为100%,根据年龄增加后的报销比例不得超过100%。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标准77%。

(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

1.使用除手术外单项检查、治疗项目价格在200元以上的自付20%;

2.实施单项手术费价格在1000元以上的自付10%;

3.乙类药品、血费自付10%;

4.乙类材料:

1、单价在100-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自付20%;

2、单价在1000-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自付30%;

3单价在5000-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自付40%;

4单价在1万元-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自付50%;

5单价在5万以上的自付60%;

二、2022年成都医保报销新规

法律分析:

根据规定,在2009年1月1日前初次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或累计缴费满15年,退休后可以不用缴纳医保费用,享受医保待遇;

在2009年1月1日后(包含当日)初次参保,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5年,或者累计缴费满20年,退休后可以不用缴纳医保费用,享受医保待遇。

法律依据: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十六条 缴费年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本办法实施前,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不间断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破产、改制或机构改革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以个体身份连续不间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本办法实施前,经批准缴纳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本办法实施前,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满15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累计年限不足15年的,应按规定继续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

(五)本办法实施以后,初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5年或累计缴费满2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连续不间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15年或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20年的,应按规定继续缴费至连续缴费年限达到15年或累计缴费年限达到20年。

三、成都医保缴费年限规定

1、参保人员在跨统筹区就业前,参保单位或人员携带到转出地办理终止医保参保手续;

2、转出地出具异地参保凭证,并办理转出手续;

3、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单位参加医保后,携带规定资料前往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医疗保险转入;

4、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5、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内完成终止参保人参保手续,以及完成个人账户金额划转;

6、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个人账户余额后的日内办结转入手续。

一、医疗保障的基本措施为:

1、为保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保障管理,医院健全医疗保障管理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肩负制度落实。

2、医院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对优质服务便民措施、常用药品及收费项目价格进行公示,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舒适的就医环境。

3、医院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二、医疗保障方式有哪些1、自愿保险模式,即国家不介入医疗保险的运行,由个人自愿选择医疗保险组织对其提供医疗保险。

其中又可分为社区保险和商业保险两类,前者的保险者属非营利组织,而后者的保险者以赚取利润为目的。

2、强制性医疗储蓄模式,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劳资双方建立保险储蓄账户并用以支付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的一种医疗保险模式。

3、强制保险模式,即国家立法规定一定范围的人群必须参加医疗保险,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承担,保险费实行现收现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成都医保异地转移最新政策规定

法律主观:

近些年随着 成都 的经济发展,许多外地人来到成都打拼、定居,因此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其中成都市医保报销标准和条件的法律规定就是人们的重点关注问题, 小编整理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希望这些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成都市医保报销标准和条件 成都医保报销比例分为门诊、住院和社区服务三种就医形式而有所不同。

成都地区门诊报销比例为:

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200元; 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400元; 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800元; 住院报销比例为:

一级医院起付线在200元,报销比例为92%; 二级医院起付线在400元,报销比例为90%; 三级医院起付线在800元,报销比例为85%; 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起付线在160元,报销比例为95%; 除此之外,成都地区的参保人可根据年龄增加医疗报销比例,在50周岁以上的,报销比例增加2%,60周岁以上的增加4%,70周岁以上的增加6%,80周岁的增加8%,90周岁的增加10%。

二、成都医保报销范围为 1、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包含普通门诊和门诊治疗重症疾病; 2.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 3.符合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例如购药费用; 成都医保报销流程如下:

1.办理人提材料并受理受理;2.受理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 好了,以上数据就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关于成都市医保报销标准和条件的法律规定相关解答,我相信每个仔细阅读这篇文章的人,对成都市医保报销标准和条件的法律规定情况一定有了更加明确深刻的了解。

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到进行在线咨询,这里有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实施细则》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 医疗费用 ,符合基本 医疗保险 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

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五、成都市医保新规定

法律主观:

近些年随着 成都 的经济发展,许多外地人来到成都打拼、定居,因此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其中成都市医保报销标准和条件的法律规定就是人们的重点关注问题, 小编整理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希望这些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成都市医保报销标准和条件 成都医保报销比例分为门诊、住院和社区服务三种就医形式而有所不同。

成都地区门诊报销比例为:

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200元; 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400元; 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800元; 住院报销比例为:

一级医院起付线在200元,报销比例为92%; 二级医院起付线在400元,报销比例为90%; 三级医院起付线在800元,报销比例为85%; 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起付线在160元,报销比例为95%; 除此之外,成都地区的参保人可根据年龄增加医疗报销比例,在50周岁以上的,报销比例增加2%,60周岁以上的增加4%,70周岁以上的增加6%,80周岁的增加8%,90周岁的增加10%。

二、成都医保报销范围为 1、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包含普通门诊和门诊治疗重症疾病; 2.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 3.符合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例如购药费用; 成都医保报销流程如下:

1.办理人提材料并受理受理;2.受理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 好了,以上数据就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关于成都市医保报销标准和条件的法律规定相关解答,我相信每个仔细阅读这篇文章的人,对成都市医保报销标准和条件的法律规定情况一定有了更加明确深刻的了解。

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到进行在线咨询,这里有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实施细则》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 医疗费用 ,符合基本 医疗保险 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

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六、成都医保报销比例

法律分析:

根据规定,在2009年1月1日前初次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或累计缴费满15年,退休后可以不用缴纳医保费用,享受医保待遇;

在2009年1月1日后(包含当日)初次参保,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5年,或者累计缴费满20年,退休后可以不用缴纳医保费用,享受医保待遇。

法律依据: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十六条 缴费年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本办法实施前,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不间断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破产、改制或机构改革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以个体身份连续不间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本办法实施前,经批准缴纳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本办法实施前,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满15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累计年限不足15年的,应按规定继续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

(五)本办法实施以后,初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5年或累计缴费满2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连续不间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15年或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20年的,应按规定继续缴费至连续缴费年限达到15年或累计缴费年限达到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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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成都征地医保名称,成都市医保新规定

内容审核:王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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