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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 结算单 法律效力,安置结算单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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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

房屋征收 结算单 法律效力,安置结算单有法律效力吗

一、安置结算单有法律效力吗

安置结算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其是否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

一、安置结算单的法律性质

安置结算单通常是在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过程中,由相关当事人签署的一份文件,用于确认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应获得的补偿款项及其他相关事宜。从法律性质上看,安置结算单可以视为一种合同或协议,因此其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是否满足合同成立的要件。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及安置结算单的满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实;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对于安置结算单而言,如果其签署双方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过程是自愿、真实、合法的,未受到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的影响,同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安置结算单就具备法律效力。

三、安置结算单的法律效力体现

具备法律效力的安置结算单对签署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一旦安置结算单被确认有效,双方就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安置结算单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发生争议时用于证明相关事实。

综上所述,安置结算单在满足一定法律条件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在签署安置结算单时,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其内容并谨慎行事,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二、回迁安置结算单是不是产权依据?

法律分析:

安置房是指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安置房是否可以买卖要看有没有房产证,只有有房产证的房屋才可以进行交易。

安置房结算单就是交房子缴得各种费用的单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安置房结算单有什么用

法律分析:

安置房是指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安置房是否可以买卖要看有没有房产证,只有有房产证的房屋才可以进行交易。

安置房结算单就是交房子缴得各种费用的单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四、安置房结算单有什么用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有产权证。

拆迁安置用房办理产权证如下:

一、拆迁户办证需要持回迁协议、结算单、发票、原房产证等去财政局缴纳契税或开具契税减免单;

去房地产交易核心档案室开注销证明;

二、产权人持(夫妇)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带齐下列材料到市行政服务核心房产窗口缴纳共维基金、办证(回迁协议、结算单;

原房产证的档案注销证明;

三、产权人(夫妇)有效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原件、复印件;

开发商房产证;

测绘图纸;

不动产销售发票办证联;

契税完税凭证办证联(契税免税证明);

共维基金发票办证联;

其他必要资料)。

四、办理拆迁安置房房产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3、拆迁安置协议及已回迁安置证明(收原件)4、查档证明(收原件)5、被拆迁人身份证被拆迁人是单位的,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收原件),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6、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7、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收原件)

8、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9、若增加安置面积的还需提交*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收原件)10、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收件窗口领取,当事人共同填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五、回迁安置结算单是产权依据吗?

法律分析:

有产权证。

拆迁安置用房办理产权证如下:

一、拆迁户办证需要持回迁协议、结算单、发票、原房产证等去财政局缴纳契税或开具契税减免单;

去房地产交易核心档案室开注销证明;

二、产权人持(夫妇)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带齐下列材料到市行政服务核心房产窗口缴纳共维基金、办证(回迁协议、结算单;

原房产证的档案注销证明;

三、产权人(夫妇)有效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原件、复印件;

开发商房产证;

测绘图纸;

不动产销售发票办证联;

契税完税凭证办证联(契税免税证明);

共维基金发票办证联;

其他必要资料)。

四、办理拆迁安置房房产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3、拆迁安置协议及已回迁安置证明(收原件)4、查档证明(收原件)5、被拆迁人身份证被拆迁人是单位的,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收原件),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6、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7、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收原件)

8、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9、若增加安置面积的还需提交*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收原件)10、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收件窗口领取,当事人共同填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六、回迁安置结算单是产权依据吗

法律分析:

安置房是指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安置房是否可以买卖要看有没有房产证,只有有房产证的房屋才可以进行交易。

安置房结算单就是交房子缴得各种费用的单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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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白云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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