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山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与征用耕地相同,也是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山地的安置补助费,计算方法与征用耕地相同。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这部分补偿费用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除了上述补偿外,还有以下补偿政策:
对失去或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这部分补偿主要取决于农民的意愿,如果农民愿意退出宅基地,则可以享受相应的补贴。
对退出承包地的补偿:对于那些将户口迁出农村或常年在外打工的农民,如果他们放弃和退出承包地,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失地农民养老金补贴:这是国家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而设立的一项保障制度。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两部分构成。
总的来说,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会根据土地类型、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具体征地情况等因素有所不同。具体的补偿金额和方式需要依据当地的政策规定来确定。
二、失地农民社保补偿标准法律分析:
土地是农民使用的,直接发放给农民。
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发放给集体经济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确保开垦的耕地落实到地块。
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失地补偿金领取标准法律分析:
一、失地农民每月的补偿标准为:
失地农民每年享受1次相同标准的政府补助,补助年限累计为15年,同时政府应该以每亩征收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
二、补偿项目:
(一)对失去或退出宅基地的补偿:
对宅基地被征收的农民进行补偿合情合理,不过除此之外,不少地区也在试点探索对农民朋友自愿退出宅基地进行补偿,现在不少地区都在试点,各地的补偿标准不一,主要是取决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的高达几十万,少的几万元也有。
这部分补偿主要取决于农民的意愿,愿意退出,享受补贴,不愿意退出,也不勉强。
(二)对退出承包地的补偿:
不少农村人将户口迁出了农村,或者常年在外打工,但是在农村老家的地仍然在,为了使土地不至于荒废,发挥起作用,不少地区开始推行有偿退出承包地的政策,如果农村农户放弃和退出承包地,那么就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不过此政策还在试点中,目前并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
根据目前情况来看,标准是每亩补偿5万元,一亩折算666.67个平方(三)对失地农民养老金补贴:
所谓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依法被征地农民的养老而设立的一项保障制度。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有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两部分构成。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衍生问题:
农村土地可以建厂房吗?1、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占用农村土地建设企业必须经过相应的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的,不允许私自改变土地原有用途。
2、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3、占用农村土地建设企业必须经过相应的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的,其土地使用证应该是无效的,村委会可以申请撤销,撤销后可以收回土地。
土地上的厂房属于企业或企业主(取决于企业性质),现实当中,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企业主,很多企业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不一致。
四、失地农民每月补偿标准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该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
1、年满60周岁,未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老年人可领取失地养老金。
2、已年满60周岁,未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即可领取失地农民养老金。
一、失地补偿款的领取条件通常如下:
1、土地被国家按照法律批准被征收后,人均耕地面积在0.3亩以下的失地农民;
2、年满16周岁,并且还没有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可以提供相关的材料证明。
3、领取实地补偿的农民,必须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否则是不可以申请领取失地补偿款的。
二、农村征地补偿流程是怎样的:
1、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征地公告。
2、征地公告发布后要征询村民意见。
3、实地调查与登记。
4、拟好后再组卷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五、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政策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该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
1、年满60周岁,未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老年人可领取失地养老金。
2、已年满60周岁,未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即可领取失地农民养老金。
一、失地补偿款的领取条件通常如下:
1、土地被国家按照法律批准被征收后,人均耕地面积在0.3亩以下的失地农民;
2、年满16周岁,并且还没有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可以提供相关的材料证明。
3、领取实地补偿的农民,必须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否则是不可以申请领取失地补偿款的。
二、农村征地补偿流程是怎样的:
1、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征地公告。
2、征地公告发布后要征询村民意见。
3、实地调查与登记。
4、拟好后再组卷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六、失地补偿金领取规定法律分析:
土地是农民使用的,直接发放给农民。
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发放给集体经济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确保开垦的耕地落实到地块。
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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