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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树县 征地,辽河两岸能动迁吗

摘要:本文介绍梨树县 征地,辽河两岸能动迁吗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辽河两岸占地补偿标准,辽河两岸土地补偿规定,沈阳和平区上河湾动迁规划,2023年辽阳市哪些地方拆迁,沈阳和平区上河湾动迁规划?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梨树县

梨树县 征地,辽河两岸能动迁吗

一、辽河两岸能动迁吗

2018年辽河两岸占地款为什么不给? - —— 没给打地啊 就是不让种了 也没个说法 哎 谁管你的死活啊 谁又能替老百姓考虑呢

为何辽河两岸补偿款,没有发放? - —— 如果是土地征收搬迁等行为,没有发放补偿款的话,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建议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你的问题.具体你的项目是什么?一个情况还需要你具体和我们说一下,我们方便对这个问题有一个清晰的了解,才能更好的帮助你.

辽河治理工程对征用两岸耕地何时补偿补偿的标准辽河治理工程队 —— 我是新民市的,我们那里也是样,据说是有合同的600元,没合同的300元,一年一给,先执行5年,这太不合理啦,希望省、市两级政府给予关注

辽河给两岸人民带来甚么好处 - —— 带来水资源、水生资源、交通资源、环境资源、风光旅游资源.

新民辽河治理征用两岸农耕地一亩地给600一年一给合法么? —— 啥合法不合法的,政府的事,能有什么办法啊我家也是辽河边上的,整治辽河,都不让种地了也没给一分钱补助呢就在长山子北边的,没给啊

我想知道辽河两岸土地被征用了,国家是怎么补偿老百姓的?每亩补多少?补偿款是否一次性付清?急需回答谢 - —— 适用于全国的 看看吧友帮助的

请问您今年辽河两岸占地补偿款是多少 - ——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政办明电[2009]174号关于实施辽河干流河道生态工程建设的通知,其中第五项资金筹备为:省补助工程建设资金(不含土地征占费用)的60%,其余部分由各市自筹.各县(市、区)负责解决工程征占地问题,为此2010年4月16日新民市召开市长业务会议,下发关于全市河流生态建设有关工作的市长业务会议纪要,工程占地补偿标准确定为农民家庭联产承包地600元亩,集体经济组织土地300元亩.按此标准每年补偿一次,先期执行五年,以后根据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价格适当调整.

你好,我是新民的,我想知道为什么辽河两岸土地被征用了而补偿金不一次性付清?国家是怎么规定的?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监察局、规划国土局、民政局、财政局、信访局、劳动局、林业局、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

请问什么时候治理梨树县东河镇东辽河两岸 - —— 梨树县东河镇黑山咀子桥什么时候能开工建,百姓交通不便.百姓急

"今辽左唯有辽西"中“辽左”接近下列哪个地理位 A辽西 B辽东半岛 C辽河两岸 D东北 - —— "今辽左唯有辽西"中“辽左”接近下列哪个地理位:B辽东半岛 A辽西 B辽东半岛 C辽河两岸 D东北 中国古代方位是左东右西,所以辽东又称辽左,所以选B辽东半岛.

二、2023年辽阳市哪些地方拆迁

法律分析:

占地补偿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青苗补偿: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3.安置补偿费,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法律依据:

《辽宁省征地补偿标准》 第二十三条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在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属于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7倍;其他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三、辽河两岸占地补偿标准

占地补偿标准概括:

土地补偿费为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青苗补偿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安置补偿费为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法律分析

占地补偿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青苗补偿: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3.安置补偿费,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拓展延伸

辽河两岸土地征收与补偿政策调整

辽河两岸土地征收与补偿政策调整是指对辽河两岸地区的土地征收和补偿政策进行调整和优化。

根据新的政策,土地征收程序将更加规范和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同时,补偿标准也将进行相应调整,以更好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调整后的政策将更注重生态环境保护,鼓励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利用土地资源。

此外,政策调整还将重点关注农民工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努力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通过这一政策调整,将促进辽河两岸地区的经济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结语

辽河两岸土地征收与补偿政策调整,确保了征收程序的规范和透明,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新的补偿标准更加公平合理,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土地资源。

同时,关注农民工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提升了生活质量。

这一政策调整将推动辽河两岸经济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法律依据

《辽宁省征地补偿标准》第二十三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在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属于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7倍;其他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四、辽河两岸土地补偿规定

法律分析:

规划草案简要内容显示,拟调整地块位于和平区上河湾单元内,保利茉莉公馆项目北侧、会展壹号项目西侧,用地面积1.69公顷。

该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为小学用地,为加快推进上河湾单元学校建设,拟将该地块用地性质由小学用地调整为体育用地。

同时,将红椿路南、雪莲雅居项目西侧的1.69公顷体育用地调整为小学用地,将红椿路南、南京南街东的0.6公顷体育用地调整为商业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沈阳和平区上河湾动迁规划

法律分析:

规划草案简要内容显示,拟调整地块位于和平区上河湾单元内,保利茉莉公馆项目北侧、会展壹号项目西侧,用地面积1.69公顷。

该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为小学用地,为加快推进上河湾单元学校建设,拟将该地块用地性质由小学用地调整为体育用地。

同时,将红椿路南、雪莲雅居项目西侧的1.69公顷体育用地调整为小学用地,将红椿路南、南京南街东的0.6公顷体育用地调整为商业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六、沈阳和平区上河湾动迁规划?

法律分析:

占地补偿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青苗补偿: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3.安置补偿费,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法律依据:

《辽宁省征地补偿标准》 第二十三条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在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属于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7倍;其他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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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梨树县 征地,沈阳和平区上河湾动迁规划

内容审核:郑森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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