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京康律师代理的一起陕西咸阳行政赔偿争议案,终迎来胜诉消息!下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胜诉案情1999年,程先生在陕西咸阳某县建房,当时没有经过任何建设手续。直到2021年,当地自然资源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称程先生的房屋属于临时建筑,未取得任何审批程序,如逾期不拆除将采取强制措施。
{"ctype":2,"value":"a044ad345982b2b767a6aa5f23adcbef76099b74","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a044ad345982b2b767a6aa5f23adcbef76099b74?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从最初杂草丛生的荒地,变成如今齐齐整整的房子,二十多年过去了,自然资源局一句轻飘飘的“临时建筑”就否定了所有,程先生当然不服气。几天后,当地自然资源局强拆了他的房子。愤怒之余,程先生联系到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进行维权。法院经审理,判决自然资源局强拆程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争议焦点】未经审批建设的房屋应当被强拆吗?法院观点法院认为,因地方建房和产权管理不规范以及普通人建房办证意识缺乏,导致涉案房屋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是地方建房的普遍情况,应尊重特定历史时期环境下形成的房屋建筑的合理性。被告在实施强拆过程中,未对原告被强拆建筑物内的物品及建筑物可利用建材尽到妥善处理的义务,也没有对拆除行为保全证据,其应当就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史律师提醒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二、房子被违建拆除先别急着要赔偿,小心被一锤定音!经过当地镇政府同意修建的房屋,如今以大棚房名义强拆,合理吗
需要看是否有办理建房许可以及是否有政府扶持有相关政策文件,如果都有,则政府强拆不合理,可以要求补偿。
从北京地区实际情况来看,拆迁大棚房除按其拆迁补偿指导价补偿外,还要对其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而且各地区“大棚房”整治赔偿都有所不同,需根据当地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决定。
一般情况下集体土地拆迁,都会下发补偿方案。
哪些属于大棚房
大棚房是以农业大棚为名进行非农业建设,属违法建设,承租方建蔬菜大棚时,在旁边和内部建设“配套用房”,对外租售或开展商业经营。
“大棚房”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
一是在农业园区或耕地上直接违法违规建设“私家庄园”;
二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建房;
三是违规改扩建大棚看护房。
大棚房的认定:
按照从严从实的要求,以自然资源部的认定标准为标准,对“大棚房”问题进行认定: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进行建设。
主要包括:
住宅类,如私家庄园、别墅、商品住宅等;
经营性非农设施类,如餐饮、休闲、度假、娱乐、会议、培训、物流仓储、停车场、驾校、酒庄、商业养老、垂约园、人造景观等;
农产品加工类,如铜料加工、茶叶初加工、水果打蜡、果蔬分级分类等,且可以易地建设的;
新兴业态,如农业嘉年华、农业小镇、田园综合体等兼具农业生产、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农事体验、产品展示、体闲旅游等复合功能的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等。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等。
主要包括:
在农业大棚内建设住宅、餐饮、娱乐、会议、培训仓储、厂房等设施;
在农业大棚内建设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产品展示等设施;
在农业大棚内硬化地面的。
耕作道路除外。
(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看护房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
三、经过当地镇政府同意修建的房屋,如今以大棚房名义强拆,合理吗遭非法房屋强拆的维权手段为:
一旦房屋被非法强拆,房屋所有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权。
提起行政复议的机构为强拆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的机构为当地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违法建筑被强拆能赔偿吗?
1、认定是违章建筑,无权主张拆迁补偿。
2、不予补偿的“违章(法)建筑”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无偿拆除的建筑,而不能以是否具有产权证或者批准文件作为判断是否是违章(法)建筑的唯一标准。
没有相关的产权证明很多时候是因为社会历史遗留原因造成的,并不是产权人主观之过。
违章建筑被强拆有补偿吗?
1、拆除违章建筑没有补偿。
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被拆迁人无权主张拆迁补偿。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直接强制拆除并不需要给付赔偿金。
家里的老房子被拆除了,承包商被称为承包商。
承包商在拆迁过程中受伤,雇主是否赔偿
商品房塌了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二者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商品房塌了的由该方担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乡下修路,强拆我的房子,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补偿
一、房子被拆了,补偿不合理怎么办1、房子被拆了,补偿不合理处理方法如下:
(1)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拆迁补偿不满意,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2)如果协调不成功的,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3)如果是非正常拆迁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资料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二、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有什么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如下:
1、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协议应当包括货币补偿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等内容;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协议应当明确实行调换的房屋的价格、结构、面积、位置以及差价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3、其他需要在补偿协议中列明的内容,补偿协议至少一式两份,自己保留一份原件;
4、协议中需要明确搬迁费用。
如果提供周转用房的,要明确周转用房的相关信息;
如果是让被拆迁人自己租房的,需要列明临时安置补助费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等。
自家宅基地建筑房子,然后被法院传条说是违
已经建成的房子属于违建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四、一年后,我的新房子被称为非法建筑被强拆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违章的建筑物进行拆迁时,是不能得到补偿的,拆迁人在拆除违章建筑时依法不给予补偿,并不意味着对拆除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也不给予补偿。
如果违章建筑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即使在拆迁时不就拆除违章建筑本身补偿违章建筑人,也必须考虑土地使用权对违章建筑人的财产利益。
如果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划拨方式得来的,拆迁人可以不补偿使用该土地的违章建筑人;但是如果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方式得来,违法建筑人缴足了土地出让金但出让年限还未到期时,拆迁人应当就拆除违章建筑给违章建筑人造成的土地使用收益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五、建房建成拆除有没有赔偿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违章的建筑物进行拆迁时,是不能得到补偿的,拆迁人在拆除违章建筑时依法不给予补偿,并不意味着对拆除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也不给予补偿。
如果违章建筑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即使在拆迁时不就拆除违章建筑本身补偿违章建筑人,也必须考虑土地使用权对违章建筑人的财产利益。
如果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划拨方式得来的,拆迁人可以不补偿使用该土地的违章建筑人;但是如果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方式得来,违法建筑人缴足了土地出让金但出让年限还未到期时,拆迁人应当就拆除违章建筑给违章建筑人造成的土地使用收益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六、别被拆迁方的谎言蒙蔽!这些房屋并非违建!经过当地镇政府同意修建的房屋,如今以大棚房名义强拆,合理吗
需要看是否有办理建房许可以及是否有政府扶持有相关政策文件,如果都有,则政府强拆不合理,可以要求补偿。
从北京地区实际情况来看,拆迁大棚房除按其拆迁补偿指导价补偿外,还要对其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而且各地区“大棚房”整治赔偿都有所不同,需根据当地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决定。
一般情况下集体土地拆迁,都会下发补偿方案。
哪些属于大棚房
大棚房是以农业大棚为名进行非农业建设,属违法建设,承租方建蔬菜大棚时,在旁边和内部建设“配套用房”,对外租售或开展商业经营。
“大棚房”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
一是在农业园区或耕地上直接违法违规建设“私家庄园”;
二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建房;
三是违规改扩建大棚看护房。
大棚房的认定:
按照从严从实的要求,以自然资源部的认定标准为标准,对“大棚房”问题进行认定: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进行建设。
主要包括:
住宅类,如私家庄园、别墅、商品住宅等;
经营性非农设施类,如餐饮、休闲、度假、娱乐、会议、培训、物流仓储、停车场、驾校、酒庄、商业养老、垂约园、人造景观等;
农产品加工类,如铜料加工、茶叶初加工、水果打蜡、果蔬分级分类等,且可以易地建设的;
新兴业态,如农业嘉年华、农业小镇、田园综合体等兼具农业生产、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农事体验、产品展示、体闲旅游等复合功能的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等。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等。
主要包括:
在农业大棚内建设住宅、餐饮、娱乐、会议、培训仓储、厂房等设施;
在农业大棚内建设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产品展示等设施;
在农业大棚内硬化地面的。
耕作道路除外。
(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看护房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
1、20多年前单位强拆了怎么赔偿呢
2、20年前拆迁过到现在还可以享受吗
3、20年前的厂房政府能强拆吗?
4、20年前的违建拆除有补偿吗
5、十几年的厂房遭强拆
6、20多年前的违建能强拆吗
7、二十年前违建房有强拆规定吗
8、二十年前被单位除名可仲裁吗
9、20年前老房子违建强拆怎么办
10、二十多年的违建强拆我该怎么办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多年前单位强拆了怎么赔偿,20多年前建房未经审批现遭强拆,法院:必须赔偿!”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多年前单位强拆了怎么赔偿,建房建成拆除有没有赔偿
内容审核:刘晓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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