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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政府没钱可以不征收吗,政府没有钱可以不拆迁了吗

摘要:本文介绍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政府没钱可以不征收吗,政府没有钱可以不拆迁了吗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政府欠拆迁款不给怎么办,政府拆了房子不给钱怎么办,拆迁款政府一直不给怎么办,政府拆迁不给钱应该怎么办,拆迁不给钱了怎么办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政府没钱可以不征收吗,政府没有钱可以不拆迁了吗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政府没钱可以不征收吗,政府没有钱可以不拆迁了吗

一、政府没有钱可以不拆迁了吗

政府没有钱不可以作为不拆迁的理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等。这些补偿应当在房屋征收前进行,并且应当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如果政府没有足够的资金来进行补偿,那么它就不能进行拆迁。因为拆迁必须遵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政府在拆迁前必须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来履行其补偿责任。

因此,如果政府没有钱进行补偿,那么它就不能进行拆迁。如果政府仍然想要进行拆迁,那么它需要寻找其他资金来源,或者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以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总的来说,政府不能因财政问题而违反拆迁补偿的原则和法律规定,必须确保在拆迁过程中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政府拆迁不给钱应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政府是土地征收的征收人,政府征收土地的,要按法律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经济补偿,要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政府征收拆迁房屋的,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拖欠补偿款不给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支付征收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政府欠拆迁款不给怎么办

法律分析:

政府拆了房子不给钱的,如果是合法房屋法,你可以向实施拆迁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四、政府拆了房子不给钱怎么办

一、拆迁款政府一直不给怎么办

当时的拆迁协议应该有关于拆迁安置款发放的问题,也会有拆迁安置款的履行时间,你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履行安置协议。

如果安置协议中未约定的话,你可以向行政机关书面申请,自申请之日起三个月行政机关未给与补偿,这时就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履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还不给钱,说自己没钱了,到政府去还抓工人,都干2年了,甲方一直不给钱,现在我们怎么办?

单位拖欠工资是一个常见的问题,你可以通过下面的方法解决:

1.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

2.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仲裁费用200-300元,如果你胜了全部由公司负担)。

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4.根据国家规定在仲裁或诉讼的时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法律根据见参考部分)。

但是,鉴于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最大的问题是你需要证明你跟公司之间的确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你需要收集证据:

比如公司曾经发给你的一个月工资的工资单,公司花名册,出入卡,考勤卡,工作制服,报销单据,有公司领导签字的各种单据,其他非公司员工不可能得知的所有事项。

三、拆迁款一直不给找哪个部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五、拆迁款政府一直不给怎么办

一、拆迁款政府一直不给怎么办

当时的拆迁协议应该有关于拆迁安置款发放的问题,也会有拆迁安置款的履行时间,你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履行安置协议。

如果安置协议中未约定的话,你可以向行政机关书面申请,自申请之日起三个月行政机关未给与补偿,这时就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履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还不给钱,说自己没钱了,到政府去还抓工人,都干2年了,甲方一直不给钱,现在我们怎么办?

单位拖欠工资是一个常见的问题,你可以通过下面的方法解决:

1.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

2.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仲裁费用200-300元,如果你胜了全部由公司负担)。

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4.根据国家规定在仲裁或诉讼的时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法律根据见参考部分)。

但是,鉴于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最大的问题是你需要证明你跟公司之间的确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你需要收集证据:

比如公司曾经发给你的一个月工资的工资单,公司花名册,出入卡,考勤卡,工作制服,报销单据,有公司领导签字的各种单据,其他非公司员工不可能得知的所有事项。

三、拆迁款一直不给找哪个部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六、拆迁不给钱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政府是土地征收的征收人,政府征收土地的,要按法律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经济补偿,要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政府征收拆迁房屋的,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拖欠补偿款不给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支付征收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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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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