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挂户口人员并非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或者同住人,在被征收房屋既无产权利益,亦无居住利益,一般不属于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原则上不能分得安置房。如果在征收补偿安置时,确实基于户籍因素,考虑过该部分人员利益的,可以适当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款的数额可以参考,因人口因素而增加补偿价值予以酌定。
需要注意的是,确定空挂户口人员系 配房考虑对象必须有明确依据,不能按政策推定,而应当由征收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因此,共同居住人的认定,即同住人认定,就成为了征收补偿款分割纠纷案件的关键问题。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共同居住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 在被动迁房屋里具有本市的常住户口。
2、 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3。 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房或者是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基于此解答,在认定同住人时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户口”、“实际居住”及“他处无房”。有些居民片面地认为,在被征收房屋内挂有户口就应当被视为被安置人,并有权利获得安置补偿利益,这种想法已经是老黄历了。应该说,户口作为安置对象的判定标准,这在以前的动拆迁安置工作中取确实存在。但自“动迁”改为“征收”,“数人头”改为“数砖头”之后,一户被征收房屋中户口的多少并不会影响到最终的征收安置补偿金。按目前政策,“人头”仅在托底即”居住困难户”认定时有参考价值,且也只是起到“数砖头”的补充作用。那何种情况会被认定为“空挂户口”呢?简单的说,就是不满足“实际居住”或“他处无房”的条件。有些居民因为学习、工作的原因而迁移户口,但从未在房屋中居住过,这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空挂户口”;有些居民曾经享受过福利性分房,为了再次得到征收补偿利益而迁移户口,这也会被认定为“空挂户口”。当然,实际案例中会比这样的情况更加复杂,有的可能会涉及知青回沪政策,有的可能会涉及家庭内部协议,这些都不能够一概而论。*,和“空挂户口”截然相反,在系争被征收房屋中没有户口,也不必然代表着不能分得征收利益。某些情况下,如参军、读书、服刑等特殊情况造成户口迁出的,本人虽在被征收房屋内没有户口,仍能部分享有征收补偿利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2023年上海空挂户口动迁补偿法律分析:
首先,拆迁时房屋内必须要有户口(只有三种例外情形),没有户口的直接排除同住人资格。
其次,在有户口的情况下还必须要居住满一年以上(截止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如果没有在房屋内居住过,那么就是通常所说的“空挂户口”,是不能认定为同住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三、上海动迁空挂户口的认定法律分析:
就是不满足“实际居住”或“他处无房”的条件。
有些居民因为学习、工作的原因而迁移户口,但从未在房屋中居住过,这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空挂户口”;
有些居民曾经享受过福利性分房,为了再次得到征收补偿利益而迁移户口,这也会被认定为“空挂户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四、上海动迁空挂户口问题法律分析:
1、搞清楚户口所在地,然后到当地派出所调出户口登记,一般空挂户口都是入的集体户口,让派出所打印出来并加盖公章。
2、告诉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需要将户口迁移到的地址,将会开相关的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之前需要征得户口迁入地派出所的同意,理由很多,如夫妻投靠、亲属投靠、有房产、工作单位在当地这些理由都是可以的。
3、将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材料,交到户口迁入地派出所,根据户口迁入地派出所的要求提供材料。
4、户口迁入迁出,派出所都会严格审核的,但是如果理由充分,而且材料齐全,还是很快就能够通过审核,迁入成功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五、在动迁中,空挂户口怎么解决?法律分析:
1、搞清楚户口所在地,然后到当地派出所调出户口登记,一般空挂户口都是入的集体户口,让派出所打印出来并加盖公章。
2、告诉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需要将户口迁移到的地址,将会开相关的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之前需要征得户口迁入地派出所的同意,理由很多,如夫妻投靠、亲属投靠、有房产、工作单位在当地这些理由都是可以的。
3、将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材料,交到户口迁入地派出所,根据户口迁入地派出所的要求提供材料。
4、户口迁入迁出,派出所都会严格审核的,但是如果理由充分,而且材料齐全,还是很快就能够通过审核,迁入成功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六、上海动迁空挂户口问题 法律问题法律分析:
首先,拆迁时房屋内必须要有户口(只有三种例外情形),没有户口的直接排除同住人资格。
其次,在有户口的情况下还必须要居住满一年以上(截止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如果没有在房屋内居住过,那么就是通常所说的“空挂户口”,是不能认定为同住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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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上海空挂户口拆迁补偿标准,在动迁中,空挂户口怎么解决?
内容审核:孙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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