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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房屋拆迁标准补偿江夏区,江夏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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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房屋拆迁标准补偿江夏区,江夏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012年房屋拆迁标准补偿江夏区,江夏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江夏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最新镇江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十二条房屋拆迁可采用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第十三条产权调换:单位自管房和私房可以旧房换旧房,也可以旧房换新房。按建筑面积“拆一还一”,按质作价,互找差价。旧房按“附件二”估价。新房在拆除建筑面积范围内按“附件二”估价。第十四条拆除私有自住房屋,原则上采用产权调换,按质作价,互找差价的办法。拆除私有出租房原则上按“附件一”作价补偿。产权人需要保留产权的,也可采用产权调换,互找差价的形式处理。产权人与房屋使用人的租赁关系不变,应办理租赁变更手续,使用人不得拒绝办理租赁手续。第十五条私有出租房的产权人自愿放弃产权调换的,使用人应承担部分补偿费用,由原房屋承租人或承租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按原使用面积每平方米50~100元补偿给原产权人后,方可获得公房承租使用权和享受本规定“附件二”的价格标准购买安置房。第十六条拆除房管部门直管房屋,按原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归还产权,不计差价。旧房由拆迁人拆除并收回旧料。第十七条房屋的拆迁补偿一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为依据。对未到规定期限的有合法手续的临时建筑,根据使用期限折旧酌情补偿。对违法建筑和已超过规定期限的临时建筑由产权人自行无偿拆除,一律不予补偿,逾期不拆除,由拆迁人拆除的,“以料抵工”。第十八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由拆迁人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被拆除建筑物的构筑物的性质、规模予以重建。凡在拆迁范围内所涉及的树木、花木,一律按“树木、花木补偿标准”(附件三)给予补偿。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n\n\n\n《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n\n\n\n《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n\n\n\n《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武汉市江夏区拆迁补偿

1。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

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

流芳街;

大桥新区办事处;

庙山开发区庙山、邬树、普安、向阳、幸福村、纸坊街;

藏龙岛办事处长家咀、梁山头村。

补偿标准为:

耕地:

48300元/亩;

菜地:

53130元/亩;

果园:

53130元/亩;

茶园:

53130元/亩;

精养鱼池:

53130元/亩;

林地:

38640元/亩;

未利用地:

24150元/亩。

2.二类区片区片范围:

豹澥村;

五里界街;

梁子湖风景区办事处新华、北咀村;

乌龙泉街;

郑店街;

庙山开发区花山吴村、肖榨坊街;

金口街;

藏龙岛办事处栗庙、蔡-王、大李、中洲、吴泗、方家咀补偿标准为:

耕地:

44100元/亩;

菜地:

48510元/亩;

果园:

48510元/亩;

茶园:

48510元/亩;

精养鱼池:

48510元/亩;

林地:

35280元/亩;

未利用地:

22050元/亩。

3.三类区片区片范围:

法泗镇;

安山镇;

金水办事处。

补偿标准为:

耕地:

39900元/亩;

菜园:

43890元/亩;

果园:

43890元/亩;

茶园:

43890元/亩;

精养鱼池:

43890元/亩;

林地:

31920元/亩;

未利用地:

19950元/亩。

4.四类区片区片范围:

山坡乡;

舒安乡;

湖泗镇;

梁子湖风景区南咀、远景、保福、保祠、梁湖村。

补偿标准为:

耕地:

35700元/亩;

菜园:

39270元/亩;

果园:

39270元/亩;

茶园:

39270元/亩;

精养鱼池:

39270元/亩;

林地:

28560元/亩;

未利用地:

17850元/亩。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桥纳如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茄誉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敏启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武汉市江夏区拆迁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近年来,武汉市在拆迁政策方面进行了调整,这对于2023年的房屋补偿标准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根据新政策,武汉市将更加注重保护拆迁户的权益,提高了补偿标准的水平。

2023年的房屋补偿标准将更加合理和公正,确保拆迁户能够获得公平的补偿。

此外,政策调整还强调了对于特殊群体的关怀,如老年人、残疾人等,将得到更多的关注和照顾。

房屋拆迁安置费赔偿标准:

房屋拆迁安置费(包括承租人)=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如商业用房)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农村房屋拆迁赔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民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具体计算可以参考以下公式:

(被拆除房屋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民,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具体计算可以参考以下公式:

(被拆除房屋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还有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综上所述:

武汉市拆迁政策的调整对2023年的房屋补偿标准将产生积极的影响,为拆迁户提供更好的保障和福利。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武汉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明细2023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标准是各地由各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论。

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武汉市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标准是各地由各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论。

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六、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

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

流芳街;

大桥新区办事处;

庙山开发区庙山、邬树、普安、向阳、幸福村、纸坊街;

藏龙岛办事处长家咀、梁山头村。

补偿标准为:

耕地:

48300元/亩;

菜地:

53130元/亩;

果园:

53130元/亩;

茶园:

53130元/亩;

精养鱼池:

53130元/亩;

林地:

38640元/亩;

未利用地:

24150元/亩。

2.二类区片区片范围:

豹澥村;

五里界街;

梁子湖风景区办事处新华、北咀村;

乌龙泉街;

郑店街;

庙山开发区花山吴村、肖榨坊街;

金口街;

藏龙岛办事处栗庙、蔡-王、大李、中洲、吴泗、方家咀补偿标准为:

耕地:

44100元/亩;

菜地:

48510元/亩;

果园:

48510元/亩;

茶园:

48510元/亩;

精养鱼池:

48510元/亩;

林地:

35280元/亩;

未利用地:

22050元/亩。

3.三类区片区片范围:

法泗镇;

安山镇;

金水办事处。

补偿标准为:

耕地:

39900元/亩;

菜园:

43890元/亩;

果园:

43890元/亩;

茶园:

43890元/亩;

精养鱼池:

43890元/亩;

林地:

31920元/亩;

未利用地:

19950元/亩。

4.四类区片区片范围:

山坡乡;

舒安乡;

湖泗镇;

梁子湖风景区南咀、远景、保福、保祠、梁湖村。

补偿标准为:

耕地:

35700元/亩;

菜园:

39270元/亩;

果园:

39270元/亩;

茶园:

39270元/亩;

精养鱼池:

39270元/亩;

林地:

28560元/亩;

未利用地:

17850元/亩。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桥纳如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茄誉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敏启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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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12年房屋拆迁标准补偿江夏区,武汉市拆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马建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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