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后的生活保障主要通过公平、合理的补偿来实现,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的保障方式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社会保障费用。以下是详细的解释: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这些费用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
安置补助费是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就业的,一般按照被征地面积的一定比例来计算,具体比例和标准会根据当地政策有所不同。
二、社会保障费用
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这些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也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来制定的。
社会保障费用的计算通常会考虑到被征地农民的个人情况,如年龄、性别、家庭人口等因素,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总的来说,土地征收后的生活保障是通过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确定的,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等。这些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标准会根据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的征收过程中,需要详细了解并遵循当地的相关政策规定。
二、征用土地时,应该得到什么样的补偿和保障据中国国土资源报消息,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对日前国土资源部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做了详细解读,与2004年《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相比,新的文件在八个方面对征地政策措施进行改进完善,其中多项涉及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新的文件涉及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的内容主要有,用地预审时足额落实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直接给到农民个人;
鼓励单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落实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
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
《通知》提出,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足额列入项目概算;
要求市县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补偿安置费用直接、及时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纠正截留、挪用的问题。
《通知》鼓励单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目前这一做法已经在一些省份实施。
实践证明,实行新农保的地区,“只做加法,不做减法”,不影响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
因此,我们鼓励借鉴,以解决征地补偿费用偏低、社保资金普遍难以落实的问题。
针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存在的突出问题,2009年底,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政策意见。
《通知》吸收了该意见,在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领导、原则、方法等方面明确了有关要求。
《通知》要求,按照国办发15号明电精神,需要进一步明确要求各地在实施征地前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新的文件中首次提出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问题。
对此,耕地保护司负责人表示,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中房屋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
但近年来城镇化速度加快,征地拆迁量越来越大,而随着房屋价值的凸显,征地中的拆迁房屋作为附着物补偿,很难满足被拆迁农户的需要。
因此,《通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规范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行为,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和社会稳定。
此外,《通知》还在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三个方面做出了改进和完善。
三、国土部解读征地新规注重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法律分析:
农民征地享有以下补偿:
土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补偿费,社保补偿费包括以村委会为单位为失地农民投保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和个人缴纳的个人账户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农民土地被征用后,政府有什么保障 -法律知识1、国家福利模式,责任主体是国家,筹资来源是一般税收(不是单独开征社会保障税),待遇确定根据个人和家庭需要,与个人能力、纳税多少不相关。
2、社会保险模式,责任主体是劳资双方,筹资来源是社会保险缴费,待遇确定根据个人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强调缴费义务与待遇享受权益的相关性。
3、个人储蓄型保障制度,责任主体是个人,筹资来源是个人工资强制储蓄,待遇完全取决于个人储蓄和投资回报的多少,强调个人储蓄的账户资产归个人所有,不能调剂。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定位当属第二和第三结合的统账结合模式。
一、工龄对养老金的影响是什么?
1、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个人累计缴费年限越高,则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越高。
2、工龄指从事脑力或体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工作年限。
每工作一年,就形成一年工龄。
工龄是用于计算退休金等福利待遇的一项重要依据。
一般情况下,被确认为几年工龄,视同缴纳几年社保,工龄越长,享受的福利待遇越高。
二、23年工龄退休后工资是多少
(一)什么是工龄,它有什么作用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
对在职职工来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同时也对应着不同的福利待遇。
目前和工龄有关的福利待遇主要有:
1、年休假: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
2、医疗期,这个要根据各省市的具体规定执行了,不同的工龄对应了不同时间差长短的医疗期。
3、工龄买断:
这种现象主要出现在国有和集体企业。
“买断工龄”前面是个“买”字,即员工将连续工龄一次性卖给企业,企业以年工龄计价,不论男女老少,一次性支付连续工龄的费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劳资双方自此再无干系。
由于其他企业建立时间较短,与员工一般签订的是短期劳动合同,合同期一到,只要一方无续签之意,劳动关系就自然结束,企业一般不会也不可能支付工龄的买断费用。
4、病假工资,这个具体到各个省市也有不同,也就是不同工龄的职工休病假的时候发放的工资比例是不同的。
(二)退休金的计算方式
退休工资也就是指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
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它的参考公式为:
养老金=(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存额/计发月数,
所以影响养老金高低的因素主要有:
退休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基数的高低、缴费年限的长短等,缴费基数越高、年限越长,退休时领取养老金也越多,缴费少,待遇也低,这是成正比的。
对于“23年工龄退休工资是多少?”仅有一个23年的工龄数据是不够的,还得需要:
缴费平均指数、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法定退休年龄时的社平工资数额等,这些数据都要套进退休金计算公式中,没有这些数据是算不出退休金的。
五、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该怎么保障?1、国家福利模式,责任主体是国家,筹资来源是一般税收(不是单独开征社会保障税),待遇确定根据个人和家庭需要,与个人能力、纳税多少不相关。
2、社会保险模式,责任主体是劳资双方,筹资来源是社会保险缴费,待遇确定根据个人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强调缴费义务与待遇享受权益的相关性。
3、个人储蓄型保障制度,责任主体是个人,筹资来源是个人工资强制储蓄,待遇完全取决于个人储蓄和投资回报的多少,强调个人储蓄的账户资产归个人所有,不能调剂。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定位当属第二和第三结合的统账结合模式。
一、工龄对养老金的影响是什么?
1、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个人累计缴费年限越高,则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越高。
2、工龄指从事脑力或体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工作年限。
每工作一年,就形成一年工龄。
工龄是用于计算退休金等福利待遇的一项重要依据。
一般情况下,被确认为几年工龄,视同缴纳几年社保,工龄越长,享受的福利待遇越高。
二、23年工龄退休后工资是多少
(一)什么是工龄,它有什么作用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
对在职职工来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同时也对应着不同的福利待遇。
目前和工龄有关的福利待遇主要有:
1、年休假: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
2、医疗期,这个要根据各省市的具体规定执行了,不同的工龄对应了不同时间差长短的医疗期。
3、工龄买断:
这种现象主要出现在国有和集体企业。
“买断工龄”前面是个“买”字,即员工将连续工龄一次性卖给企业,企业以年工龄计价,不论男女老少,一次性支付连续工龄的费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劳资双方自此再无干系。
由于其他企业建立时间较短,与员工一般签订的是短期劳动合同,合同期一到,只要一方无续签之意,劳动关系就自然结束,企业一般不会也不可能支付工龄的买断费用。
4、病假工资,这个具体到各个省市也有不同,也就是不同工龄的职工休病假的时候发放的工资比例是不同的。
(二)退休金的计算方式
退休工资也就是指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
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它的参考公式为:
养老金=(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存额/计发月数,
所以影响养老金高低的因素主要有:
退休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基数的高低、缴费年限的长短等,缴费基数越高、年限越长,退休时领取养老金也越多,缴费少,待遇也低,这是成正比的。
对于“23年工龄退休工资是多少?”仅有一个23年的工龄数据是不够的,还得需要:
缴费平均指数、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法定退休年龄时的社平工资数额等,这些数据都要套进退休金计算公式中,没有这些数据是算不出退休金的。
六、土地被征收时应得到哪些赔偿和保障?据中国国土资源报消息,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对日前国土资源部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做了详细解读,与2004年《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相比,新的文件在八个方面对征地政策措施进行改进完善,其中多项涉及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新的文件涉及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的内容主要有,用地预审时足额落实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直接给到农民个人;
鼓励单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落实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
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
《通知》提出,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足额列入项目概算;
要求市县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补偿安置费用直接、及时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纠正截留、挪用的问题。
《通知》鼓励单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目前这一做法已经在一些省份实施。
实践证明,实行新农保的地区,“只做加法,不做减法”,不影响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
因此,我们鼓励借鉴,以解决征地补偿费用偏低、社保资金普遍难以落实的问题。
针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存在的突出问题,2009年底,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政策意见。
《通知》吸收了该意见,在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领导、原则、方法等方面明确了有关要求。
《通知》要求,按照国办发15号明电精神,需要进一步明确要求各地在实施征地前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新的文件中首次提出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问题。
对此,耕地保护司负责人表示,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中房屋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
但近年来城镇化速度加快,征地拆迁量越来越大,而随着房屋价值的凸显,征地中的拆迁房屋作为附着物补偿,很难满足被拆迁农户的需要。
因此,《通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规范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行为,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和社会稳定。
此外,《通知》还在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三个方面做出了改进和完善。
1、房屋拆迁补偿举例说明怎么写
2、房屋拆迁补偿形式
3、房屋拆迁补偿举例说明
4、房屋拆迁补偿算法
5、房屋拆迁补偿案例
6、具体房屋拆迁赔偿
7、房屋拆迁补偿的形式有下面几种
8、房屋拆迁补偿项目
9、房屋拆迁补偿款怎么分配的
10、房屋拆迁补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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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补偿举例说明,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该怎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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