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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那些事,二婚女争拆迁房胜诉,法院力挺贡献者

摘要:本文介绍房屋拆迁补偿那些事,二婚女争拆迁房胜诉,法院力挺贡献者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二婚的女人能否得到拆迁补偿?,二婚的女人能否得到拆迁补偿,拆迁补偿与二婚有何关联?,二婚女性在房屋拆迁中享有权益吗?,拆迁对二婚有岐视吗?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房屋拆迁补偿那些事,二婚女争拆迁房胜诉,法院力挺贡献者

房屋拆迁补偿那些事,二婚女争拆迁房胜诉,法院力挺贡献者

一、二婚女争拆迁房胜诉,法院力挺贡献者 {"ctype":2,"value":"21a4462309f79052d04d91a01ef3d7ca7acbd5da","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21a4462309f79052d04d91a01ef3d7ca7acbd5da?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

北京,女子嫁给二婚丈夫4年,一直跟公婆居住在一起。就在公婆宅基地拆迁分得6套房子和52万拆迁款后,女子提出想要在她的老家购买一套住房,丈夫拒绝并提出离婚。女子反手就将丈夫一家人告上法庭,要分一套房。法院经过一审二审,结局很意外!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李龙陪着父母正在房产交易大厅办理房产落户,打算把宅基地分得的那套一居室更名为李龙患病姐姐的名字,可工作人员却说该房屋已经申请了财产保全,无法进行更名。

李龙父母懵了,不明白是什么意思,工作人员给他家解释,是因为有人对这套房子有争议,所以房屋暂时被财产保全,不能进行任何操作。

李龙追问:谁敢对我家的房子有争议?

房产的工作人员回复:程悦!

李龙傻眼了,李龙的爸妈也傻眼了,赶紧催促李龙给前妻程悦打电话。

可程悦一直也不接电话,李龙和父母决定亲自去找程悦索要说法。

程悦是李龙的第二任前妻,两个人在宅基地拆迁后不久就离婚了。因为程悦想让李龙拿这房屋拆迁款在她的老家买套房子,但是李龙拒绝,还提出了离婚。

离婚后两个人就再也没有交集了,不明白为什么会对那套房子有异议。

程悦看到李龙和前公婆一起到来,显得很淡定,就好像早就做好了准备一样。

李龙先行发难:你凭什么对我家的房子有意见?

程悦不慌不忙的说道:离婚的时候你家做的多绝情,我是什么都没分到。我嫁给你4年,任劳任怨的照顾全家,但你家人又是怎么对我的?

李龙说:离婚是法院判决的,分多少也是法院定的,你有意见找法院,跟这耍什么浑!

程悦笑了笑说:算了,婚都离了,以前的那些事就不提了。既然你前妻都能分一套拆迁安置房,我嫁给你4年,凭什么就不能分,我不多要,就要那套最小的。

前公婆怒了:人家小满是盖房子的时候就在,分人家一套房子是应该的。你对房子有什么贡献,凭什么分你房子,你搬过一块砖,按过一片瓦吗?

程悦突然哭了:你们一家人就欺负我一个外地人,嫁给你家4年,家里条件好了就要踢走我,怪不得当初小满要跟李龙离婚!

李龙气得抬手就要打,被程悦突然抓住:都离婚了还想打我?信不信我报警抓你!

双方协商不成,只待上法庭针锋相对,看看法官到底怎么断案!

1、 李龙父母认为,宅基地是他们老两口的名字拆迁的,拆迁补偿所得也应该是他们老两口所得。程悦嫁的是李龙,跟宅基地本来就没有关系,凭什么分房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的规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李龙父母名下的宅基地进行了拆迁,所得的6套房屋和52万拆迁补偿款都应该属于李龙父母名下。

李龙父母将最大的一套房子给了儿子李龙,最小的一套房子赠给了李龙的姐姐和姐夫,并将52万拆迁补偿款都给了李龙。

但无论如何分配,都应该是李龙父母的权利,其他人无权干涉。

2、 程悦认为,拆迁补偿的置换房理应有她一份,她只是在为自己维权。

根据《民法典》第300条的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程悦认为,按照李龙前妻小满分得一套房屋可以推断出,自己对于房屋的建设有过贡献和出力,那么在进行拆迁补偿的时候,应该把自己的那部分考虑进去。

但是李龙在跟程悦打离婚官司的时候,却什么东西都没分给她,这很不公平。

所以程悦要求分家析产,她要得到自己应得的那部分。

3、 法院是这样认为的:

根据《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是由一户村民的全体成员共同拥有的。

在分析家产的时候,通常根据家庭成员对宅基地的贡献、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程悦与李龙结婚时宅基地已经建造完成,理论上程悦对宅基地的拆迁是不应该享有分割权的。

但是在程悦和李龙结婚后,曾在原住宅的基础上加盖了一排院外房屋,可以推断出,程悦在宅基地的建设上有贡献,可以分割宅基地的拆迁补偿。

按照比例计算,程悦可以分割16.2万元价值的货币补偿,按照程悦要求分割的那套最小面积的房屋,刚好市场价也价值16.2万元。

因此法院判决,宅基地拆迁补偿置换房应分割给程悦那套最小的置换房。

李家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但程悦胜诉后却迟迟住不进去,因为李家人拒不搬家。程悦申请强制执行,李家人依旧不服,迟迟不搬家。前前后后协商多次无果后,法院强制执行了搬家程序,程悦顺利入住。

在这场分家析产里,可以说没有赢家,每个人心里都有怨言吧!

对此,你怎么看?(人物均为化名)#动态连更挑战#

二、二婚女性在房屋拆迁中享有权益吗?

视情况而定:

1、如果在征地之前,二婚配偶及其子女已经落户的,则二婚所带的子女可以分得征地款;

2、不符合上述情况的,二婚所带的子女不可以分得征地款。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一、对征地拆迁补偿不满的原因

不难看出,当前征地补偿标准主要是与耕地产值这个单一指标相挂钩,而且取的是前三年的平均值,这里的“平均”是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平均,而非某一户或某一村的“平均”,这样的“平均”结果就更低。

现行的补偿方式并没有充分考虑被征土地的地理区位差异、物价指数、作物类别差异等市场化因素在确定补偿标准中的权重作用,往往导致补偿价格与老百姓心理的补偿预期相去甚远。

农户三十年的土地承包期与平均产值的总收益往往大于被征地一次性的货币补偿,随着物价水平的提高,农民生活支出成本增加,老百姓的反对声音也越大。

此外,被征地的土地使用属性不同,如商业用地、绿化带用地、工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带来的补偿标准也不同,以至于同一块地段,同一类附着物,补偿的标准也不尽相同,极易引起相邻区域农民的攀比和不满。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法律中对于土地使用证如何赔偿是怎么进行规定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三、征收的合法性

1、两个前提:

(1)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2)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2、两个维护:

(1)征收集体所有土地:

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2)征收单位、个人房屋和其他不动产:

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3、两个保障:

(1)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

(2)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三、二婚的女人能否得到拆迁补偿?

1、如果在征地之前,二婚配偶及其子女已经落户的,则二婚所带的子女可以分得征地款;

2、不符合上述情况的,二婚所带的子女不可以分得征地款。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一、离婚时拆迁补偿款如何分割?

离婚对于拆迁补偿款的分配,要考虑被拆迁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

关于土地征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女方户口还属于村集体的,就算是已经离婚的,也有征地补偿款。

二、关于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原则是怎么样的呢?

拆迁款是被拆迁人的,不需要分配,都是自己的。

如果被拆迁人死亡,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

由于遗产范围限定在被继承人去世时所拥有的个人财产,因此,因房屋拆迁所得到利益如果没有实际进行确定、没有签订拆迁协议,则拆迁权益无法作为遗产继承。

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对象在签订拆迁协议前去世的。

应当首先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继承,根据房屋属于私房还是公房,分别确定产权人或承租人,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再由新的产权人或承租人办理拆迁手续。

2、已签订拆迁协议但未取得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对象在签订拆迁协议后,但拆迁利益尚未实际取得前去世的。

具体指拆迁协议已经签订,但是拆迁补偿款尚未发放、拆迁安置房尚未取得产证等拆迁利益尚未取得的情况。

在此情况下,应当等当相关拆迁利益实际取得后,再进行相关遗产的分割、分配。

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产证需要间隔很长时间,也可以先就目前已经取得的拆迁款及其他财产进行遗产分割,拆迁安置房等到取得产证或房产登记中心可以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再由各方继承人对该拆迁安置房进行分割、继承。

3、已签订拆迁协议且已取得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对象在实际取得拆迁利益后去世。

所涉及的财产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但是如果遇到房产登记中心无法办理拆迁安置房登记手续情况的,可以先由各方继承人签订遗产分配协议,确定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方式并进行公证,然后等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后,再执行该份遗产分配协议,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二婚的女人能否得到拆迁补偿

二婚对拆迁补偿的影响取决于子女是否已经落户,离婚时需考虑被拆房屋是否共同财产。

配偶死亡后,拆迁补偿款可继承,具体情况包括未签协议、已签协议未取得拆迁安置房、已签协议已取得拆迁安置房。

不论婚姻状况,只要房屋合法且非违章建筑,拆迁方需支付一定补偿金。

法律分析

一、二婚对拆迁补偿有影响吗?

1、二婚对拆迁补偿不一定有影响。

(1)如果在征地之前,二婚配偶及其子女已经落户的,则二婚所带的子女可以分得征地款;

(2)不符合上述情况的,二婚所带的子女不可以分得征地款。

2、离婚对于拆迁补偿款的分配,要考虑被拆迁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

二、配偶死亡,拆迁补偿款可以被继承吗?

1、配偶死亡,拆迁补偿款可以被继承。

拆迁款是被拆迁人的,不需要分配,都是自己的。

如果被拆迁人死亡,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

由于遗产范围限定在被继承人去世时所拥有的个人财产,因此,因房屋拆迁所得到利益如果没有实际进行确定、没有签订拆迁协议,则拆迁权益无法作为遗产继承。

2、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对象在签订拆迁协议前去世的。

应当首先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继承,根据房屋属于私房还是公房,分别确定产权人或承租人,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再由新的产权人或承租人办理拆迁手续。

(2)已签订拆迁协议但未取得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对象在签订拆迁协议后,但拆迁利益尚未实际取得前去世的。

拆迁协议已经签订,但是拆迁补偿款尚未发放、拆迁安置房尚未取得产证等拆迁利益尚未取得的情况。

在此情况下,应当等当相关拆迁利益实际取得后,再进行相关遗产的分割、分配。

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产证需要间隔很长时间,也可以先就目前已经取得的拆迁款及其他财产进行遗产分割,拆迁安置房等到取得产证或房产登记中心可以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再由各方继承人对该拆迁安置房进行分割、继承。

(3)已签订拆迁协议且已取得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对象在实际取得拆迁利益后去世。

所涉及的财产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但是如果遇到房产登记中心无法办理拆迁安置房登记手续情况的,可以先由各方继承人签订遗产分配协议,确定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方式并进行公证,然后等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后,再执行该份遗产分配协议,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不管被拆迁方是第一次结婚,还是属于二婚,只要房屋没有被认定为是违章建筑,或者是被认定为是超过了一定期限的临时建筑,那么拆迁方就需要向被拆迁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具体的补偿金数额,需要结合已经公布的拆迁补偿标准确定。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婚对拆迁补偿的影响并不一定。

如果二婚配偶及其子女在征地之前已经落户,子女可以分得征地款;

否则,子女不可以分得征地款。

离婚时,拆迁补偿款的分配要考虑被拆迁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配偶死亡时,拆迁补偿款可以被继承,但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无论是二婚还是配偶死亡,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拆迁方都有权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

具体的补偿金额应根据已公布的拆迁补偿标准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

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五、拆迁补偿与二婚有何关联?

二婚对拆迁补偿的影响取决于子女是否已经落户,离婚时需考虑被拆房屋是否共同财产。

配偶死亡后,拆迁补偿款可继承,具体情况包括未签协议、已签协议未取得拆迁安置房、已签协议已取得拆迁安置房。

不论婚姻状况,只要房屋合法且非违章建筑,拆迁方需支付一定补偿金。

法律分析

一、二婚对拆迁补偿有影响吗?

1、二婚对拆迁补偿不一定有影响。

(1)如果在征地之前,二婚配偶及其子女已经落户的,则二婚所带的子女可以分得征地款;

(2)不符合上述情况的,二婚所带的子女不可以分得征地款。

2、离婚对于拆迁补偿款的分配,要考虑被拆迁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

二、配偶死亡,拆迁补偿款可以被继承吗?

1、配偶死亡,拆迁补偿款可以被继承。

拆迁款是被拆迁人的,不需要分配,都是自己的。

如果被拆迁人死亡,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

由于遗产范围限定在被继承人去世时所拥有的个人财产,因此,因房屋拆迁所得到利益如果没有实际进行确定、没有签订拆迁协议,则拆迁权益无法作为遗产继承。

2、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对象在签订拆迁协议前去世的。

应当首先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继承,根据房屋属于私房还是公房,分别确定产权人或承租人,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再由新的产权人或承租人办理拆迁手续。

(2)已签订拆迁协议但未取得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对象在签订拆迁协议后,但拆迁利益尚未实际取得前去世的。

拆迁协议已经签订,但是拆迁补偿款尚未发放、拆迁安置房尚未取得产证等拆迁利益尚未取得的情况。

在此情况下,应当等当相关拆迁利益实际取得后,再进行相关遗产的分割、分配。

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产证需要间隔很长时间,也可以先就目前已经取得的拆迁款及其他财产进行遗产分割,拆迁安置房等到取得产证或房产登记中心可以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再由各方继承人对该拆迁安置房进行分割、继承。

(3)已签订拆迁协议且已取得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对象在实际取得拆迁利益后去世。

所涉及的财产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但是如果遇到房产登记中心无法办理拆迁安置房登记手续情况的,可以先由各方继承人签订遗产分配协议,确定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方式并进行公证,然后等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后,再执行该份遗产分配协议,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不管被拆迁方是第一次结婚,还是属于二婚,只要房屋没有被认定为是违章建筑,或者是被认定为是超过了一定期限的临时建筑,那么拆迁方就需要向被拆迁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具体的补偿金数额,需要结合已经公布的拆迁补偿标准确定。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婚对拆迁补偿的影响并不一定。

如果二婚配偶及其子女在征地之前已经落户,子女可以分得征地款;

否则,子女不可以分得征地款。

离婚时,拆迁补偿款的分配要考虑被拆迁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配偶死亡时,拆迁补偿款可以被继承,但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无论是二婚还是配偶死亡,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拆迁方都有权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

具体的补偿金额应根据已公布的拆迁补偿标准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

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六、拆迁对二婚有岐视吗?

视情况而定:

1、如果在征地之前,二婚配偶及其子女已经落户的,则二婚所带的子女可以分得征地款;

2、不符合上述情况的,二婚所带的子女不可以分得征地款。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一、对征地拆迁补偿不满的原因

不难看出,当前征地补偿标准主要是与耕地产值这个单一指标相挂钩,而且取的是前三年的平均值,这里的“平均”是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平均,而非某一户或某一村的“平均”,这样的“平均”结果就更低。

现行的补偿方式并没有充分考虑被征土地的地理区位差异、物价指数、作物类别差异等市场化因素在确定补偿标准中的权重作用,往往导致补偿价格与老百姓心理的补偿预期相去甚远。

农户三十年的土地承包期与平均产值的总收益往往大于被征地一次性的货币补偿,随着物价水平的提高,农民生活支出成本增加,老百姓的反对声音也越大。

此外,被征地的土地使用属性不同,如商业用地、绿化带用地、工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带来的补偿标准也不同,以至于同一块地段,同一类附着物,补偿的标准也不尽相同,极易引起相邻区域农民的攀比和不满。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法律中对于土地使用证如何赔偿是怎么进行规定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三、征收的合法性

1、两个前提:

(1)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2)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2、两个维护:

(1)征收集体所有土地:

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2)征收单位、个人房屋和其他不动产:

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3、两个保障:

(1)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

(2)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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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拆迁补偿有哪些

2、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

3、房屋拆迁补偿细则

4、房屋拆迁补偿怎么算的

5、房屋拆迁补偿政策

6、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有哪几种

7、房屋拆迁补偿原则

8、房屋拆迁补偿程序

9、房屋拆迁补偿条件

10、房屋拆迁补偿内容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拆迁补偿那些事,二婚女争拆迁房胜诉,法院力挺贡献者”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补偿那些事,拆迁补偿与二婚有何关联?

内容审核:年宇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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