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沈阳这四个区域的土地被征用
铁西区
赵家村、小潘村
征地区域:大潘街道赵家村、小潘村
土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和社保安置
征地面积:1.3041公顷
补偿金额:4.9万元亩
法律依据: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沈阳市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 沈阳自然资源局公布了沈阳经开区域8条道路规划,拟由沈阳中德园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包括中德大街(浑河二十五街-浑河二十六街)、开发二十一号路(浑河二十二街-中德大街)、开发二十六号路(浑河26街—四环)、开发二十五号路(四环路-浑河18街)、开发二十三号路(浑河23西街—浑河21街)、开发二十三号路(浑河20街-四环路)、浑河西十九街(开发25号路-大堤路)、大彰线互通立交新建工程。
二、沈阳市铁西区动迁规划 法律问题法律分析:
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以此为基础,按照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基本农田1.2进行调整。
在实施征收中不得降低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另行补偿,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为4:6。
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职工安置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 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三、沈阳市铁西区动迁规划法律分析:
沈阳这四个区域的土地被征用
铁西区
赵家村、小潘村
征地区域:
大潘街道赵家村、小潘村
土地用途:
交通运输用地
安置方式:
货币安置和社保安置
征地面积:
1.3041公顷
补偿金额:
4.9万元/亩
法律依据: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沈阳市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 沈阳自然资源局公布了沈阳经开区域8条道路规划,拟由沈阳中德园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包括中德大街(浑河二十五街-浑河二十六街)、开发二十一号路(浑河二十二街-中德大街)、开发二十六号路(浑河26街—四环)、开发二十五号路(四环路-浑河18街)、开发二十三号路(浑河23西街—浑河21街)、开发二十三号路(浑河20街-四环路)、浑河西十九街(开发25号路-大堤路)、大彰线互通立交新建工程。
四、沈阳铁西区动迁规划 法律问题法律分析:
大东区的拆迁规划一般由大东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本着切实可行、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制定,但是该规划要在沈阳市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法律依据:
《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条 本市城乡规划应当包括: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
(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三)中心城区内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
(五)城乡基础设施、综合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水系、绿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环境保护、地下空间开发、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
五、沈阳大东区动迁计划法律分析:
大东区的拆迁规划一般由大东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本着切实可行、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制定,但是该规划要在沈阳市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法律依据:
《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条 本市城乡规划应当包括: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
(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三)中心城区内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
(五)城乡基础设施、综合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水系、绿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环境保护、地下空间开发、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
六、沈阳浑南未来动迁规划法律分析:
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以此为基础,按照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基本农田1.2进行调整。
在实施征收中不得降低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另行补偿,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为4:6。
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职工安置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 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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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沈阳市大潘街道小潘村拆迁,沈阳大东区动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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