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安置房用地实行划拨,即不收取出让金。商品房是完全产权,即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的性质是出让,即支付土地出让金。安置房有交易时限,即规定几年内不得上市销售。商品房没有这样的规定。只要购买已登记的现有房屋,就可以在市场上交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安置房未领取权属证书情况下发生的买卖。
二、动迁房和商品房区别安置房和商品房的主要区别:
1,在产权方面,安置房不具有完全产权,而商品房具有完全产权,
2,在交易方面,安置房无产权登记不可交易,商品房不受此限,
3,质量方面,安置房相较于商品房,质量更低。
4,安置房用途单一,相较于商品房受限更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三、动迁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法律分析:
拆迁安置房一般是指在人民政府在进行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定向给予的住宅房屋。
回迁房是指在拆迁所在区域原地回迁,还建给被拆迁人安置的房屋。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房屋安置地点不同,拆迁安置房一般是在异地,回迁房一般是在原地或者就近区域。
第二、分房的时间不同,拆迁安置房有的可能已经修好了,直接可以分房,有的可能需要过几年建设好了之后再进行分房,而回迁房一般都等到房屋建设好之后再回迁分房。
第三,被拆迁人选择权上,旧城区改造中,被拆迁人选择在拆迁地段进行房屋产权置换,拆迁方应该提供原地或者就近的回迁房。
不管是拆迁安置房还是回迁房,最重要的是给予的拆迁安置房能够保障被拆迁人的生活,被拆迁人可以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安置方式,原地回迁或者异地搬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安置房和回迁房的区别主要是什么法律分析:
1、安置房相对于商品房来说质量比较低;
2、相对于商品房安置房大部分是不属于完全产权;
3、安置房交易时间受限;
4、安置房是否可以交易取决于开发商时候对安置房进行产权登记;
5、安置房相对于商品房的使用用途来说受到了一定限制;
6、相对于商品房来说安置房享有的权利较为不全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
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五、拆迁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法律分析:
1、安置房相对于商品房来说质量比较低;
2、相对于商品房安置房大部分是不属于完全产权;
3、安置房交易时间受限;
4、安置房是否可以交易取决于开发商时候对安置房进行产权登记;
5、安置房相对于商品房的使用用途来说受到了一定限制;
6、相对于商品房来说安置房享有的权利较为不全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
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六、拆迁安置房和商品房有什么不同安置房和商品房的主要区别:
1,在产权方面,安置房不具有完全产权,而商品房具有完全产权,
2,在交易方面,安置房无产权登记不可交易,商品房不受此限,
3,质量方面,安置房相较于商品房,质量更低。
4,安置房用途单一,相较于商品房受限更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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