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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征地补偿标准1:1.1是多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合浦县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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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征地补偿标准1:1.1是多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合浦县征地补偿标准

合浦县征地补偿标准1:1.1是多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合浦县征地补偿标准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合浦县征地补偿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了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的补偿标准。现将南宁市合浦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合浦县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廉州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477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628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070元亩到16280元亩之间。

白沙镇、山口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2365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405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851元亩到15405元亩之间。

西场镇、沙岗镇、石湾镇、常乐镇、石康镇、党江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235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400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850元亩到15400元亩之间。

公馆镇、沙田镇、闸口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1141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96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740元亩到14960元亩之间。

星岛湖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993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52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630元亩到14520元亩之间。

乌家镇、曲樟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9916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515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628元亩到14515元亩之间。

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二、南宁市征地补偿标准

广西省南宁市合浦县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廉州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4770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6280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070元/亩到16280元/亩之间。

白沙镇、山口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2365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405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851元/亩到15405元/亩之间。

西场镇、沙岗镇、石湾镇、常乐镇、石康镇、党江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2350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400/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850元/亩到15400元/亩之间。

公馆镇、沙田镇、闸口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1141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960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740元/亩到14960元/亩之间。

星岛湖乡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39930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520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630元/亩到14520元/亩之间。

乌家镇、曲樟乡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39916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515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628元/亩到14515元/亩之间。

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

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

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如你对该标准仍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三、广西省南宁市合浦县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广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按照被征收的土地的原来的用途进行计算。

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含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的补偿费用。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指的是耕地在被征收之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是按照需要被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广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的要求,结合南宁市实际,南宁市区范围内(武鸣区除外)一区片水田、菜地、旱地、园地、鱼塘、林地等一般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价中土地补偿费为353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58700元/亩;二区片水田、菜地、旱地、园地、鱼塘、林地等一般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价中土地补偿费为333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50700元/亩;三区片水田、菜地、旱地、园地、鱼塘、林地等一般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价中土地补偿费为306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42900元/亩;四区片水田、菜地、旱地、园地、鱼塘、林地等一般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价中土地补偿费为3125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31250元/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五、南宁征地最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的要求,结合南宁市实际,南宁市区范围内(武鸣区除外)一区片水田、菜地、旱地、园地、鱼塘、林地等一般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价中土地补偿费为353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58700元/亩;二区片水田、菜地、旱地、园地、鱼塘、林地等一般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价中土地补偿费为333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50700元/亩;三区片水田、菜地、旱地、园地、鱼塘、林地等一般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价中土地补偿费为306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42900元/亩;四区片水田、菜地、旱地、园地、鱼塘、林地等一般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价中土地补偿费为3125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31250元/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六、广西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广西省南宁市合浦县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廉州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4770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6280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070元/亩到16280元/亩之间。

白沙镇、山口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2365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405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851元/亩到15405元/亩之间。

西场镇、沙岗镇、石湾镇、常乐镇、石康镇、党江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2350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400/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850元/亩到15400元/亩之间。

公馆镇、沙田镇、闸口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1141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960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740元/亩到14960元/亩之间。

星岛湖乡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39930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520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630元/亩到14520元/亩之间。

乌家镇、曲樟乡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39916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515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628元/亩到14515元/亩之间。

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

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

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如你对该标准仍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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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合浦县征地补偿标准1:1.1是多少,南宁征地最新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张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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