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法律咨询,微信电话18339928913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这指的是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超出其设计能力、设备强度或人员定额进行生产活动,可能导致生产系统过载,从而引发事故。
二、瓦斯超限作业
在煤矿等存在瓦斯的矿山中,如果瓦斯浓度超过安全限值仍进行作业,将极大增加瓦斯爆炸等事故的风险。
三、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对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以降低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性,否则将视为重大事故隐患。
四、安全系统不完善或不可靠
包括通风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等关键安全设施不完善或不能正常运行,这些都可能直接导致或加剧事故的发生。
五、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如果矿山企业仍在使用被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那么这些设备和工艺可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事故。
六、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除了上述列举的几种情况外,还包括一些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隐患,如超层越界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等。
总的来说,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列举的几种情况。矿山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二、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判定标准法律分析: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哪15个方面法律主观:
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的判定标准如下:
1、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法律客观: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四、什么是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具体如下:
1、是否属于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2、或属于瓦斯超限作业;
3、或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4、或属于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5、或属于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6、或属于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隐患级别分为以下几种:
1、重大隐患:
重大隐患指的是极有可能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巨大经济损失的隐患,整改难度大,需要全部停工;
2、较大隐患:
较大隐患指的是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较大的社会影响的隐患,需要部分停工整治;
3、严重隐患:
严重隐患指的是会造成一般人员损伤、一般经济损失和一般社会影响的隐患,不需要停工但需要一定的时间来整改;
4、一般隐患:
一般隐患指的是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之后就能立即解决的隐患。
综上所述,为了降低事故的发生,一定要提前准备措施,做好防护。
【法律依据】: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五、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具体如下:
1、是否属于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2、或属于瓦斯超限作业;
3、或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4、或属于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5、或属于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6、或属于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隐患级别分为以下几种:
1、重大隐患:
重大隐患指的是极有可能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巨大经济损失的隐患,整改难度大,需要全部停工;
2、较大隐患:
较大隐患指的是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较大的社会影响的隐患,需要部分停工整治;
3、严重隐患:
严重隐患指的是会造成一般人员损伤、一般经济损失和一般社会影响的隐患,不需要停工但需要一定的时间来整改;
4、一般隐患:
一般隐患指的是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之后就能立即解决的隐患。
综上所述,为了降低事故的发生,一定要提前准备措施,做好防护。
【法律依据】: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六、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法律分析: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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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矿山拆迁房屋补偿标准2025年,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内容审核:赵晓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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