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拔证房屋撤迁土地补偿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这部分补偿主要针对因征收房屋导致的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但通常会根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和临时居住条件进行补贴。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如果征收的房屋用于经营活动,那么因征收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也应得到补偿。这部分补偿的具体金额会根据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和损失程度来确定。
总的来说,国有划拔证房屋撤迁土地补偿金标准是一个综合多方面的考量,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费用以及停产停业的损失等。具体金额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来确定。
二、国有划拨土地的房子拆了怎么赔偿法律分析: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划拨土地房屋有房产证,拆迁赔偿也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补偿;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土地证为划拨拆迁如何赔偿一、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
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二、土地使用证为划拔拆迁怎么办
划拨土地也指划拨土地使用权。
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
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均无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严格说来,房屋拆迁补偿就房屋本身来说补偿是一样的,出让与划拨只是国土管理部门在将拆迁完成以后的土地在推向市场的时候,如果是划拨,则国土部门需要履行出让的手续;
如果是出让,则国土部门需分析该土地是以何种用地性质出让,如:
我的原出让土地性质是住宅,现在国土部门拆迁收回后要以商业再出让,则第二次的业主要补缴住宅到商业之间的出让金差额。
四、土地使用证为划拔拆迁怎么办根据目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1998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这两个法律法规从条文理解上确实存在不一致的地方,由于55号令和《土地管理法》分别属于法律和行政规章,处于不同的效力位阶上,根据《立法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土地管理法》的效力高于55号令。
上述法律法规关于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规定的变化也正反映了理论研究中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属性的认识不断深化。
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财产权的属性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同,其权益逐步明确。
事实上,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就土地使用权本身具有的根本性质并无不同,都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同样属于财产权,只是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同。
尽管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就对土地划拨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直到1990年5月19日55号令颁布,才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即“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2年3月8日发布了《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解释为: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994年7月5日通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土地使用权划拨行为进行了界定,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从强调无偿取得到承认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可能无偿或发生相应成本,其间的变化表明划拨土地使用权越来越被作为一项财产权利看待。
不仅如此,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也伴随资金投入,会产生相应的附加值,依据“谁投资谁拥有”的产权原则,企业应拥有相应部分的财产权。
2001年2月1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规定了“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这一规范性文件首次明确了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权益,明确承认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
因此,旧城改造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且补偿前必须进行价值评估。
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2002年7月1日实施)的说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和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
在实际估价时,首先根据宗地条件评估其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通常设定为该用途的最高出让年限),扣除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即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这就为大家解答了国有土地证划拨赔偿这个问题。
五、国有土地证划拨赔偿标准是什么?根据目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1998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这两个法律法规从条文理解上确实存在不一致的地方,由于55号令和《土地管理法》分别属于法律和行政规章,处于不同的效力位阶上,根据《立法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土地管理法》的效力高于55号令。
上述法律法规关于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规定的变化也正反映了理论研究中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属性的认识不断深化。
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财产权的属性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同,其权益逐步明确。
事实上,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就土地使用权本身具有的根本性质并无不同,都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同样属于财产权,只是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同。
尽管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就对土地划拨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直到1990年5月19日55号令颁布,才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即“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2年3月8日发布了《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解释为: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994年7月5日通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土地使用权划拨行为进行了界定,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从强调无偿取得到承认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可能无偿或发生相应成本,其间的变化表明划拨土地使用权越来越被作为一项财产权利看待。
不仅如此,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也伴随资金投入,会产生相应的附加值,依据“谁投资谁拥有”的产权原则,企业应拥有相应部分的财产权。
2001年2月1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规定了“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这一规范性文件首次明确了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权益,明确承认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
因此,旧城改造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且补偿前必须进行价值评估。
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2002年7月1日实施)的说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和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
在实际估价时,首先根据宗地条件评估其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通常设定为该用途的最高出让年限),扣除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即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这就为大家解答了国有土地证划拨赔偿这个问题。
六、划拨土地的房子和商品房拆了怎么赔偿法律分析: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划拨土地房屋有房产证,拆迁赔偿也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补偿;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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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国有划拨土地证拆迁补偿办法,国有土地证划拨赔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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