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虚拟人口的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因为“虚拟人口”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在拆迁过程中,人口的认定通常基于实际的户籍登记和居住情况。
一、拆迁人口认定一般标准
在拆迁过程中,人口的认定是确定补偿和安置的重要依据。一般来说,拆迁人口的认定会依据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
户籍情况:被拆迁人的户籍是否在拆迁区域内,是判断其是否属于拆迁人口的重要依据。
居住情况:被拆迁人是否实际居住在拆迁区域内,以及居住的时间长短,也会影响拆迁人口的认定。
二、拆迁应安置人口的认定
在具体操作中,如某地区拆迁人口认定标准规定,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同时,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形,如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等,也可以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综上所述,拆迁过程中的人口认定是基于实际的户籍和居住情况,而非“虚拟人口”。如果您面临拆迁问题,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了解具体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虚拟人口”并非法律概念,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或政策考虑,使得某些非实际居住或户籍不在拆迁区域的人员也被纳入拆迁安置范围。这些情况通常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和规定来确定。
二、拆迁人口认定标准法律分析:
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一: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二: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二)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三)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四)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五)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六)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三: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二)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三)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四)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五)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
第十八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出具的估价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调查结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补偿估价工作。
三、拆迁安置人口认定条件法律分析:
农村拆迁赔偿(土地征收)就是按照人口计算的。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拆迁按人口如何补偿拆迁人口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农村的房屋拆迁补偿是以户为单位,也是按人口数来进行赔偿的。
但存在一个较为实际的问题,每家每户除了人口数量不同外,房屋也不同,当然也会按照房屋平均进行补偿,两者适用,也可以进行综合赔偿;
2、农村的拆迁补偿每人能有多少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要以当地政府发布的标准来计算。
一般房屋拆迁后根据标准和房屋面积来计算补偿的金额;
另一种就是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区内按市场价格换算成多少平米的房子进行安置;
3、一般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具体的补偿标准需要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标准为准,另外房屋拆迁后还会有一个宅基地拆迁补偿费用和拆迁过渡期安置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拆迁人口补偿标准拆迁人口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农村的房屋拆迁补偿是以户为单位,也是按人口数来进行赔偿的。
但存在一个较为实际的问题,每家每户除了人口数量不同外,房屋也不同,当然也会按照房屋平均进行补偿,两者适用,也可以进行综合赔偿;
2、农村的拆迁补偿每人能有多少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要以当地政府发布的标准来计算。
一般房屋拆迁后根据标准和房屋面积来计算补偿的金额;
另一种就是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区内按市场价格换算成多少平米的房子进行安置;
3、一般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具体的补偿标准需要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标准为准,另外房屋拆迁后还会有一个宅基地拆迁补偿费用和拆迁过渡期安置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六、拆迁补偿人口认定法律分析:
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一: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二: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二)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三)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四)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五)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六)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三: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二)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三)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四)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五)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
第十八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出具的估价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调查结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补偿估价工作。
1、拆迁虚拟人口出生有补偿吗
2、什么叫迁拆虚拟人口
3、拆迁虚拟人口什么意思
4、拆迁虚拟户口
5、虚拟安置人口
6、人口普查虚拟户口如何处理
7、拆迁虚拟面积
8、拆迁人口认证
9、拆迁虚报人口犯什么法吗
10、拆迁虚拟人口是指哪些人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拆迁虚拟人口出生,拆迁虚拟人口的法律规定”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虚拟人口出生,拆迁人口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李雪莲律师
免责申明:
本文内容中的法律法规来源于网络整理,如法律法条存在信息滞后或错误、侵权,欢迎联系我们纠错,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遇到拆迁,提前咨询律师各项是否合理,房屋,土地,装修,停产停业损失等。仅受理拆迁相关咨询!本所律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企业,商铺及复杂重大疑难案件!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