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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政策影响,征地拆迁对当地人的利弊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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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政策影响,征地拆迁对当地人的利弊与建议

征地拆迁政策影响,征地拆迁对当地人的利弊与建议

一、征地拆迁对当地人的利弊与建议

征地拆迁对当地人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既有利也有弊。以下是对其利弊的详细分析以及相应的建议:

一、征地拆迁的利:

城市发展与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往往是为了满足城市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如修建公路、铁路、公园等公共设施,从而提升城市的整体环境和居住质量。

经济补偿与改善生活:被征地拆迁的居民通常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有助于他们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

二、征地拆迁的弊:

居住环境的改变:征地拆迁可能导致居民离开熟悉的社区和环境,面临适应新环境的挑战。

生活成本的增加:新安置地可能离原居住地较远,导致交通成本增加。同时,新社区的生活费用可能与原居住地有所不同,可能增加生活成本。

社交网络的破裂:征地拆迁可能导致原有的社交网络被打乱,居民需要重新建立社交关系。

三、建议:

完善征地拆迁政策:政府应制定更加完善的征地拆迁政策,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提供合理的经济补偿和安置方案。

加强沟通与宣传:政府应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充分解释征地拆迁的必要性和意义,以减少居民的抵触情绪。

提供必要的支持:政府和社会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如就业培训、子女教育等,以帮助居民更好地适应新环境。

综上所述,征地拆迁对当地人既有利也有弊。为了确保征地拆迁的顺利进行并减少负面影响,政府和社会应共同努力,制定完善的政策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二、政府如何破解征地拆迁难题?有什么方法?

法律分析:

征地拆迁原因:为了国家发展需要。

问题:一、现实中政府以土地储备为由征收土地,能否确定土地储备的公益性;二.、被征收房屋性质如何认定;三、被征收房屋如何评估;四、补偿问题。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三、为何要征地拆迁,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哪些问题

1、平衡群众利益诉求难在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户最关心、最看重的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经济利益。

因此,一部分征地户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想千方设百计寻求自认为合理的要求,常常采取不签字、阻挠工程进度等方式,谋求不正当权益。

加之征地拆迁涉及面广、人口多,又涉及到自身的利益,往往极易抱团,极少数人别有用心的加以煽动,出谋划策以此缠住政府,提出与征地政策相悖的要求。

极少数地方政府为了推进征地工作,甚至做出让步,放弃原则息事宁人,满足和部分满足非正当诉求,无形之中增加征地拆迁的难度和成本。

2、处置违规“抢种抢建”难在基层征地拆迁具体工作中,出现一种怪现象,就是规划到哪里,抢种、抢建就到哪里。

如恩黔高速公路,绕城北线公路规划后,当地一些村民抢种抢建,在地里和房前屋后抢种果树果苗。

抢建的房屋建筑更是不伦不类。

有的房屋没有窗户,有的房屋甚者连基脚都没有,就是如此简陋不堪的建筑,同样索取高昂的拆迁补偿费,若不满足,则不签字不同意征地拆迁,有的甚至以死相胁迫。

3、协调矛盾问题难度大征地拆迁补偿费分配难以落实到位。

由于部分群众把征地拆迁当作发家致富的大好机遇,想从征地拆迁这块利益蛋糕中多分一点,都想按照有利于自家利益来确定分配方式,吵闹不休,互相观望,致使补偿费长期无法落实到位。

这些矛盾和问题,导致协调在短时间内难以到位,从而为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增添无形的压力。

4、安置保障失地农民难按照现行的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大都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

失地农民领到几万元的补偿费后,不出几年基本上消耗完,没有一技之长、年老体弱的失地农民,后续生活保障将十分困难,这部分人必将沦为新的贫困“市民”,为将来留下新的社会隐患。

四、征地拆迁面临的问题有哪些

法律分析:

(一)征地数量大。

(二)利益分配矛盾复杂。

补偿费标准偏低,使本已非常有限的征地补偿费用成为当事人争夺的目标。

排挤他人的分配额,使自己获得更多的补偿金,是造成基层群众自治权出现偏差的主要原因。

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从而导致群体上访事件,甚至越级上访的发生。

(三)工作方法简单。

正常的征地拆迁工作是发展经济、重塑城市形象、改善人民群众工作和居住环境的好事,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

但是涉及到广大被征地的农民和被拆迁的居民的切身利益,特别是有相当数量的弱势群体存在一定的困难。

但是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的地方工作方法简单,如在拆迁之前不进行必要的公示,不签拆迁协议就停水断电、上房揭瓦,严重影响拆迁的正常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五、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

法律分析:

(一)征地数量大。

(二)利益分配矛盾复杂。

补偿费标准偏低,使本已非常有限的征地补偿费用成为当事人争夺的目标。

排挤他人的分配额,使自己获得更多的补偿金,是造成基层群众自治权出现偏差的主要原因。

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从而导致群体上访事件,甚至越级上访的发生。

(三)工作方法简单。

正常的征地拆迁工作是发展经济、重塑城市形象、改善人民群众工作和居住环境的好事,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

但是涉及到广大被征地的农民和被拆迁的居民的切身利益,特别是有相当数量的弱势群体存在一定的困难。

但是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的地方工作方法简单,如在拆迁之前不进行必要的公示,不签拆迁协议就停水断电、上房揭瓦,严重影响拆迁的正常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六、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法律分析:

征地拆迁原因:为了国家发展需要。

问题:一、现实中政府以土地储备为由征收土地,能否确定土地储备的公益性;二.、被征收房屋性质如何认定;三、被征收房屋如何评估;四、补偿问题。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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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地拆迁政策影响,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

内容审核:石有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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