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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面征收补偿标准,征收国有河流水面怎么补偿

摘要:本文介绍水面征收补偿标准,征收国有河流水面怎么补偿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河道征收怎么赔偿,政府征用河滩有没有补偿,河道征收如何赔偿?,国家水利建设征地如何补偿,水库被征用怎么补偿?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水面征收补偿标准,征收国有河流水面怎么补偿

水面征收补偿标准,征收国有河流水面怎么补偿

一、征收国有河流水面怎么补偿

征收国有河流水面时,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以保障被征地者的权益。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补偿费

征收国有河流水面时,应支付土地补偿费。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且应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这部分补偿费用是基于被征收土地的价值来计算的。

二、安置补助费

如果征收行为导致相关人员需要安置,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这笔费用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被征地者重新安置和生活。

三、其他补偿

除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外,如果征收的河流水面上有附属设施或其他财产,如桥梁、码头等,也应给予相应的补偿。这些补偿应根据设施的实际价值和损失来计算。

总的来说,征收国有河流水面的补偿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被征地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具体补偿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参考当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来确定具体的补偿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国有河流水面征收补偿的复杂性和地域性差异,建议在具体操作前咨询当地政府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信息。

二、国家水利建设征地如何补偿

法律分析:

河道征收怎么补偿首先要看征收的是房屋还是土地。

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一般当地政府征收农村田占用修建河道赔偿标准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当地省政府制定的标准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三、河道征收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

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政府征用河滩有没有补偿

河道征收的,不是赔偿,而是补偿,具体如下:

首先要看征收的是房屋还是土地。

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一般当地政府征收农田修建河道赔偿标准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当地省政府制定的标准补偿。

一、现在拆房子怎么赔偿,拆迁房屋怎么赔偿

不同地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同,应以当地政府政策为准。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房屋租赁无户口拆迁如何补偿

1.如果被拆迁房屋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依据的是国务院令第590号,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该条例规定,补偿对象是被征收人,即房屋的所有权人。

无房则无补偿。

2.如果拆迁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虽为拆迁,但从法律关系层面来说,是土地征收。

三、企业工厂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被征收人的补偿费范围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通常包含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还有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相关的补偿标准每个地方都不一样,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统一的标准,要看当地出台的征收拆迁的相关政策。

在征收的过程中,会对该标准进行公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河道征收如何赔偿?

河道征收的,不是赔偿,而是补偿,具体如下:

首先要看征收的是房屋还是土地。

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一般当地政府征收农田修建河道赔偿标准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当地省政府制定的标准补偿。

一、现在拆房子怎么赔偿,拆迁房屋怎么赔偿

不同地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同,应以当地政府政策为准。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房屋租赁无户口拆迁如何补偿

1.如果被拆迁房屋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依据的是国务院令第590号,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该条例规定,补偿对象是被征收人,即房屋的所有权人。

无房则无补偿。

2.如果拆迁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虽为拆迁,但从法律关系层面来说,是土地征收。

三、企业工厂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被征收人的补偿费范围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通常包含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还有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相关的补偿标准每个地方都不一样,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统一的标准,要看当地出台的征收拆迁的相关政策。

在征收的过程中,会对该标准进行公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六、水库被征用怎么补偿?

法律分析:

河道征收怎么补偿首先要看征收的是房屋还是土地。

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一般当地政府征收农村田占用修建河道赔偿标准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当地省政府制定的标准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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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水面征收补偿标准,河道征收如何赔偿?

内容审核:毕文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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