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拆迁补偿标准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 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 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 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 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如下:
1、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4、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5、地上(下)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
6、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法律规定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1、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4、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5、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被征用的耕地数量÷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拆迁赔偿标准有拆迁草房,每平方米赔付一千九百元,拆迁的是砖瓦房的,每平方米进行补偿两千四百元,如果是两层楼以上的楼房的话,则每平方米按照三千三百元进行补偿,同时每户的异地安置补助费有两万元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四川农村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法律分析: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人应当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实行产权调换。
未经被拆迁人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拆迁人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超过3%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接受。
拆迁非公益事业用房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三、四川省拆迁补偿标准成都拆迁补偿标准明细如下:
1、房屋补偿费。
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
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
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4、拆迁补偿是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的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成都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2答成都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拆迁补偿的方式:
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被拆迁人有选择的权利例外情形:
1.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2.共有产权,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
3.拆迁产权有纠纷的房屋,拆迁期间纠纷未解决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
4.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5.抵押人不能清偿债务或不能重新设置抵押权的,只能作产权调换;
6.拆迁政府代管的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二、对非住宅房屋的认定三、被拆迁人提出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处理四、拆迁当事人对分类评估价不符的处理五、确定拆迁安置房面积的依据公转私房屋使用面积换算建筑面积可采用使用面积乘以下列不同建筑结构的系数予以确认:
。
木结构:
1.12;
砖木结构:
1.18;
砖混结构:
1.34;
如果拆迁当事人申请产权监理处复丈的,以产权监理处复丈的结果为准。
六、拆迁房改住房或者补贴给个人的部分产权住房的规定七、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规定八、拆除围墙等附属物的规定拆除围墙、水井和炉灶等的补偿标准,可参照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拆除非独家所有的门道、厕所、过厅、巷道、楼梯间等附属房屋,由拆迁人按评估价给予经济补偿。
九、对安置房屋地点的规定十、对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最低要求:
套一42平方米;
套二58平方米;
套三72平方米十一、对安置住房的楼层差价的规定:
1.底楼有小院的上浮4%,无小院的上浮2%;
2.二、四楼上浮3%;
3.三楼上浮5%;
4.五楼不浮动;
5.六楼下浮7%;
6.七楼下浮10%十二、住宅产权调换的面积计算规定:
1.拆除平房;
2.拆除楼房十三、对共有产权住房拆迁安置的规定:
对拆迁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只对房屋实际居住的共有人或承租人进行安置,对未居住的其他共有权人不予安置。
安置后的房屋产权调换后,产权仍属全体共有人所有。
十四、对私有住房产权调换的结算补差规定:
1.一次性付款的;
2.分期付款的;
3.拆迁私有自住房屋,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
15平方米以上,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以下的。
(他处无住房,并持有低保证,前者安置房为套一,后者为套二或套三的,不再享受一次性付款的优惠。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五、成都拆迁补偿政策答成都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拆迁补偿的方式:
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被拆迁人有选择的权利例外情形:
1.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2.共有产权,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
3.拆迁产权有纠纷的房屋,拆迁期间纠纷未解决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
4.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5.抵押人不能清偿债务或不能重新设置抵押权的,只能作产权调换;
6.拆迁政府代管的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二、对非住宅房屋的认定三、被拆迁人提出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处理四、拆迁当事人对分类评估价不符的处理五、确定拆迁安置房面积的依据公转私房屋使用面积换算建筑面积可采用使用面积乘以下列不同建筑结构的系数予以确认:
。
木结构:
1.12;
砖木结构:
1.18;
砖混结构:
1.34;
如果拆迁当事人申请产权监理处复丈的,以产权监理处复丈的结果为准。
六、拆迁房改住房或者补贴给个人的部分产权住房的规定七、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规定八、拆除围墙等附属物的规定拆除围墙、水井和炉灶等的补偿标准,可参照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拆除非独家所有的门道、厕所、过厅、巷道、楼梯间等附属房屋,由拆迁人按评估价给予经济补偿。
九、对安置房屋地点的规定十、对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最低要求:
套一42平方米;
套二58平方米;
套三72平方米十一、对安置住房的楼层差价的规定:
1.底楼有小院的上浮4%,无小院的上浮2%;
2.二、四楼上浮3%;
3.三楼上浮5%;
4.五楼不浮动;
5.六楼下浮7%;
6.七楼下浮10%十二、住宅产权调换的面积计算规定:
1.拆除平房;
2.拆除楼房十三、对共有产权住房拆迁安置的规定:
对拆迁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只对房屋实际居住的共有人或承租人进行安置,对未居住的其他共有权人不予安置。
安置后的房屋产权调换后,产权仍属全体共有人所有。
十四、对私有住房产权调换的结算补差规定:
1.一次性付款的;
2.分期付款的;
3.拆迁私有自住房屋,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
15平方米以上,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以下的。
(他处无住房,并持有低保证,前者安置房为套一,后者为套二或套三的,不再享受一次性付款的优惠。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六、四川省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法律分析: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人应当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实行产权调换。
未经被拆迁人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拆迁人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超过3%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接受。
拆迁非公益事业用房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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