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 土地被征收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是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规定。
该规定的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1、农村村民建房的住宅用地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及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为;
2、农村村民占地建住宅,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未办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行为;
3、农村村民骗取批准,占地建住宅的行为。
骗取批准,在实际生活中可以表现为许多不同的方式,例如,故意弃耕,以使耕地荒芜,然后将耕地谎称为非农用地,以此“绕”过农用地转用审批,这种行为应当属于骗取批准的行为。
此外规定,对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建房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因此,农村村民超占土地建住宅的,也是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三、新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解释法律主观:
在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是什么时候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以及引导城乡统筹发展的政策导向,同时明确了在土地管理中,加强对农民合理土地权益的保护,体现出对农民土地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给开发商带来什么1、集体用地将成为开发商拿地的新途径。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了集体用地入市条件,为开发商进行集体用地开发打下了基础。
之前北京大兴区等全国33个试点县级行政区域,推出集体用地进入市场,但这些土地挂牌后并没有受到市场的重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方面缺乏明确支持,存在不确定性,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出台,将大大降低这种不确定性。
一方面,开发商通过多种方式与集体用地的所有者合作,由于不需要经过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这个环节,同时地价款的支付时间也可以与村集体商议确定,这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成本,形成共赢。
另一方面,由于集体用地在市场上可能会与城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招拍挂土地形成一定程度的竞争,也会有利于平抑过热的土地市场价格。
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目前仍有待出台具体执行细则,而且集体用地开发可能存在大量的国有土地开发中没有发现的新问题,开发商需要谨慎对待。
2、提高征收补偿标准可能会大大提高开发商的开发成本。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集中修改现行征地补偿制度,删除征地补偿“30倍上限”等内容,要求“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这意味着以后征地,补偿成本不仅可能会大大超过过去规定的“30倍上限”,而且还会出现很多不可控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拿地的难度。
在这种环境下,开发商必须提高精细化运作的力度,协助政府做好征地工作,在合法合规的进行征收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努力不增加不合理的成本和隐性成本,为项目提供较充分的利润空间。
3、村集体有可能会成为房地产开发的生力军。
在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一直存在着村集体开发的小产权房,除去部分占用农地、不符合规划的土地外,仍有较大的开发量,以往由于法律不允许,这些开发完成的小产权房成为一个难题长期存在。
而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对集体用地开了闸门后,这些村集体可以合法利用这些土地,有可能成为一支不可忽略的生力军,进入房地产开发领域,与传统的开发商相比,由于自身土地成本低,资金压力小,他们更可以采取租售并举的方式,将短期收益化为长期收益,开发模式也更加灵活多样。
村集体的这些优势,明显超过传统的开发商。
而开发商则可以通过代建、合作开发等方式,加强与村集体的合作,获得新的发展良机。
三、请问土地管理费是指什么?要交多少钱网友提问:
我公司于2018年向村委签下一份土地出让合同,其中有一条每年要向村委缴纳土地管理费用。
关于土地转让有必要给村里交土地管理费吗,这是不是合法的。
请问律师土地管理费是什么?工业用地是必须要交的费用吗?每年要交多少钱,可以分期付款吗?律师回复:
国土地管理部门从征地费中提取的用于征地事务性工作的专项费用。
土地管理费实行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征用,包干使用。
县、市提取的土地管理费,按一定比例上交给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征地服务所必需的费用。
国有土地使用费是必须要交的,至于是不是每年都要交,得看你所签的土地使用合同是多少年,可以分期付也可以每年交,也可以一次性交完。
法律客观:
一、最新土地管理法何时生效还没确定。
虽说是草案,但还是在修改当中。
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后,以新《土地管理法》为依据,国务院制定出台《集体土地征收条例》才能确定新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最低标准。
二、土地管理法修改了几次我国《土地管理法》自制定以来,已进行过三次修改。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次修改是2012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
三、最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内容修正案草案第4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
国务院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土地补偿”作了重大修改——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的规定。
此次修正案草案的修改亮点,除上述删除“上限”和增加社会保障之外,还规定,补偿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授权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
修正案草案还增加了对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在现行法第47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项补偿的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并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
四、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法律主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内,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今后一段时期内(通常为15年)土地利用的总安排。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内容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释义】本条是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就是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包括:
1.农村村民建房的住宅用地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及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为;
2.农村村民占地建住宅,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未办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行为;
3.农村村民骗取批准,占地建住宅的行为。
骗取批准,在实际生活中可以表现为许多不同的方式,例如,故意弃耕,以使耕地荒芜,然后将耕地谎称为非农用地,以此“绕”过农用地转用审批,这种行为应当属于骗取批准的行为。
此外,根据本条的规定,对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建房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因此,农村村民超占土地建住宅的,也是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包括退还超占的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指出了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为: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五、土地管理法七十八条释义法律主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内,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今后一段时期内(通常为15年)土地利用的总安排。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内容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释义】本条是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就是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包括:
1.农村村民建房的住宅用地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及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为;
2.农村村民占地建住宅,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未办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行为;
3.农村村民骗取批准,占地建住宅的行为。
骗取批准,在实际生活中可以表现为许多不同的方式,例如,故意弃耕,以使耕地荒芜,然后将耕地谎称为非农用地,以此“绕”过农用地转用审批,这种行为应当属于骗取批准的行为。
此外,根据本条的规定,对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建房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因此,农村村民超占土地建住宅的,也是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包括退还超占的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指出了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为: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六、如何理解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是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规定。
该规定的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1、农村村民建房的住宅用地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及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为;
2、农村村民占地建住宅,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未办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行为;
3、农村村民骗取批准,占地建住宅的行为。
骗取批准,在实际生活中可以表现为许多不同的方式,例如,故意弃耕,以使耕地荒芜,然后将耕地谎称为非农用地,以此“绕”过农用地转用审批,这种行为应当属于骗取批准的行为。
此外规定,对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建房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因此,农村村民超占土地建住宅的,也是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1、土地管理法第77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土地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3、土地管理法第77条征地补偿安置规定
4、土地管理法对征地补偿的规定
5、土地管理法 77条
6、《土地管理法》第77条
7、土地管理法关于征地赔偿分配
8、2020土地管理法第75条
9、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释义
10、新土地管理法第7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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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土地管理法第77条征地补偿安置,土地管理法七十八条释义
内容审核:李小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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