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后国家征地补偿款的归属问题,主要涉及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补偿权益的分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总结如下:
土地流转后征地补偿款的总体归属:土地流转后,征地补偿款主要归集体所有,由集体负责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
不同补偿类型的具体归属:
土地补偿费:这部分费用是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补偿。土地流转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因此,受让方(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这部分费用通常归土地承包人所有,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这部分费用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所有。土地流转后,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可能是接包人或者土地承租人,因此这部分补偿费一般归实际投入人或者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所有。
特殊情况下的补偿款归属:如果在土地流转合同中有明确约定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归属,那么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对于地上附着物,比如房屋,如果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修建,在转包和出租时接包人和承租人仅取得附着物使用权,则附着物补偿费归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
综上所述,土地流转后国家征地补偿款的归属主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土地流转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在具体操作中,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的规定,确保补偿款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请注意,以上解答仅供参考,并不能代替专业的法律咨询。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更具体的法律意见。
二、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土地流转后征地补偿款归集体,由集体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
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人所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所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土地被征收后,受让方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补偿。
土地被征收后,不仅需要对土地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还需要对用益物权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进行补偿。
土地转包或者出租后,土地的实际使用人不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该是接包人或者土地承租人,一般情况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该归实际投入人或者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具体的法律依据规定在《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
不过关于青苗补偿费的归属,当事人之间在转包合同和出租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而对于地上附着物,比如房屋的补偿,如果地上附着物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修建,在转包和出租时接包人和承租人仅依约定取得附着物使用权的,则附着物补偿费归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的定义)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三、土地流转后征地补偿款该给谁一、流转土地补偿标准是什么1、流转土地补偿标准,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土地流转的程序是什么土地流转程序如下:
1、凡流转的土地应由承包农户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申请书,并由村土地流转信息员,报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乡镇服务站对流转信息进行存储并公开发布。
经流转双方协商和共同申请,可由收益评估员进行流转事前价格评估,填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评估审核表,提交流转双方参考,确保流转价格的公平、合理;
2、以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形式流转的土地,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指导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并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送发包方、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各备案一份。
以转让形式流转的,承包方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后,再签订流转合同,合同签订后要将全部合同文本送发包方签署意见后才能生效;
3、受让方对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4、凡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全面登记,并报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建立四荒地管理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将四荒地的发包纳入土地流转程序进行管理,在采取流转形式前,需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发包。
通过规范的方式取得四荒地承包权的,在依法登记,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承包者可以采取不同的流转形式进行流转;
5、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以转包、出租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
四、流转土地补偿标准土地流转后农民有权收回土地。
当流转合同期满,承包人有权收回土地,但对受让方在土地上的投入要补偿。
土地流转后土地使用权归承包方,但土地所有权还是属于村集体的。
在承包方与第三者确定转包关系后,承包方与发包方依据土地承包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
转包不是土地所有权的转让,而是转让土地的使用权。
土地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国有的,另外一种是集体所有的。
像城市土地基本上都是国家所有,只能通过招拍获得使用权,住宅用地是七十年,商住用地是四十年。
而集体所有通常指农村土地,包括耕地、宅基地等,所以土地流转过程中,流转的是使用权,所有权还是归集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五、土地流转后农民有权收回土地吗土地流转后农民有权收回土地。
当流转合同期满,承包人有权收回土地,但对受让方在土地上的投入要补偿。
土地流转后土地使用权归承包方,但土地所有权还是属于村集体的。
在承包方与第三者确定转包关系后,承包方与发包方依据土地承包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
转包不是土地所有权的转让,而是转让土地的使用权。
土地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国有的,另外一种是集体所有的。
像城市土地基本上都是国家所有,只能通过招拍获得使用权,住宅用地是七十年,商住用地是四十年。
而集体所有通常指农村土地,包括耕地、宅基地等,所以土地流转过程中,流转的是使用权,所有权还是归集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六、土地流转后,土地补偿款该归谁土地流转后征地补偿款归集体,由集体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
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人所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所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土地被征收后,受让方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补偿。
土地被征收后,不仅需要对土地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还需要对用益物权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进行补偿。
土地转包或者出租后,土地的实际使用人不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该是接包人或者土地承租人,一般情况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该归实际投入人或者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具体的法律依据规定在《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
不过关于青苗补偿费的归属,当事人之间在转包合同和出租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而对于地上附着物,比如房屋的补偿,如果地上附着物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修建,在转包和出租时接包人和承租人仅依约定取得附着物使用权的,则附着物补偿费归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的定义)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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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流转土地后土地补贴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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