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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商铺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武汉市集体土地宅基地拆迁房屋评估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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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商铺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武汉市集体土地宅基地拆迁房屋评估价格表

武汉商铺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武汉市集体土地宅基地拆迁房屋评估价格表

一、武汉市集体土地宅基地拆迁房屋评估价格表

很抱歉,目前无法提供武汉市集体土地宅基地拆迁房屋的具体评估价格表。然而,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给出一些概括性的指导。

一、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在征收过程中,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武汉市集体土地宅基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应当得到合理的补偿。

二、拆迁补偿的组成部分

拆迁补偿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

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三、拆迁补偿的具体标准

武汉市拆迁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因此,关于武汉市集体土地宅基地拆迁房屋的具体评估价格,需要参考当地政府发布的最新拆迁补偿标准。

建议咨询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同时,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应当保持警惕,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武汉市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

武汉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试行)为了加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十五条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3]87号)精神,经2004年2月12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在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按以下意见处理:

一、拆除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且未取得合法批准文件的房屋,确系本村村民长期自住、其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3]87号)规定的控制标准以内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一)1986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的,其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别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价的95%计算。

(二)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征地拆迁时拆迁补偿款按以下规定处理:

1、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别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价的85%计算。

2、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但已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其宅基地补偿款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90%计算;

已接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其房屋补偿款按照房屋重置价的90%计算。

二、拆除1998年12月31日前建成、已办理产权登记或者已取得合法批准文件但其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3]87号)规定的个人建房控制标准的,超出部分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房屋占地面积补偿标准

1、房屋占地面积超出部分在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的宅基地补偿款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75%计算;

2、房屋占地面积超出部分在20(不含20平方米)至40平方米之间(含4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的宅基地补偿款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0%计算;

3、房屋占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4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再给予宅基地区位补款偿。

(二)房屋建筑面积补偿标准

1、中环线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中环线以外的房屋建筑面积在360平方米以内,房屋建筑面积补偿价按房屋重置价计算。

2、中环线以内(含中环线)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中环线以外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60平方米,超出部分的房屋补偿价按房屋重置价50%计算。

三、按本处理意见实施补偿的住户,按照1武汉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户1处宅基地进行认定。

四、房屋建设时间由被拆迁人举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

被拆迁人不能举证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测绘资料、房屋土地调查资料以及能证明房屋存在时间的有关纳税、缴纳管理费、办理营业执照等原始凭据资料确定。

五、因征地农转非或征地过程中另批宅基地安置形成的非本村村民的历史遗留房屋拆迁按照本意见执行。

六、征地过程中,拆迁城市居民和非本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于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和购买的房屋时,对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按照本意见第二条第

(二)项执行,其房屋占用的土地按《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规定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

七、1999年1月1日以后农村村民未取得合法批准文件建设的房屋及其占用的宅基地、城市居民和非本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和购买的房屋,征地拆迁时不予补偿。

三、武汉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 被拆迁房屋 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房屋拆迁补偿 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宅基地面积 +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 房屋拆迁安置 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 安置补助费 +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 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

一、武汉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具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如2016年武汉市政府规定:

1、临时安置补偿

临时安置补偿费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屋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建筑面积6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

2、货币补偿

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标准给予奖励;被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2%的标准给予奖励;征收非住宅房屋以及单位住宅房屋也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的具体标准由区政府制定。

3、停产停业损失损失补偿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

二、违法拆迁怎么处罚

1、违反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2、拆迁人违反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3、拆迁人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三、遇到宅基地拆迁问题怎么办?

五、武汉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武汉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具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如2016年武汉市政府规定:

1、临时安置补偿

临时安置补偿费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屋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建筑面积6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

2、货币补偿

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标准给予奖励;被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2%的标准给予奖励;征收非住宅房屋以及单位住宅房屋也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的具体标准由区政府制定。

3、停产停业损失损失补偿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

二、违法拆迁怎么处罚

1、违反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2、拆迁人违反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3、拆迁人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三、遇到宅基地拆迁问题怎么办?

六、湖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武汉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试行)为了加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十五条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3]87号)精神,经2004年2月12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在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按以下意见处理:

一、拆除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且未取得合法批准文件的房屋,确系本村村民长期自住、其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3]87号)规定的控制标准以内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一)1986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的,其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别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价的95%计算。

(二)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征地拆迁时拆迁补偿款按以下规定处理:

1、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别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价的85%计算。

2、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但已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其宅基地补偿款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90%计算;

已接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其房屋补偿款按照房屋重置价的90%计算。

二、拆除1998年12月31日前建成、已办理产权登记或者已取得合法批准文件但其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3]87号)规定的个人建房控制标准的,超出部分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房屋占地面积补偿标准

1、房屋占地面积超出部分在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的宅基地补偿款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75%计算;

2、房屋占地面积超出部分在20(不含20平方米)至40平方米之间(含4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的宅基地补偿款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0%计算;

3、房屋占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4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再给予宅基地区位补款偿。

(二)房屋建筑面积补偿标准

1、中环线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中环线以外的房屋建筑面积在360平方米以内,房屋建筑面积补偿价按房屋重置价计算。

2、中环线以内(含中环线)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中环线以外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60平方米,超出部分的房屋补偿价按房屋重置价50%计算。

三、按本处理意见实施补偿的住户,按照1武汉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户1处宅基地进行认定。

四、房屋建设时间由被拆迁人举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

被拆迁人不能举证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测绘资料、房屋土地调查资料以及能证明房屋存在时间的有关纳税、缴纳管理费、办理营业执照等原始凭据资料确定。

五、因征地农转非或征地过程中另批宅基地安置形成的非本村村民的历史遗留房屋拆迁按照本意见执行。

六、征地过程中,拆迁城市居民和非本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于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和购买的房屋时,对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按照本意见第二条第

(二)项执行,其房屋占用的土地按《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规定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

七、1999年1月1日以后农村村民未取得合法批准文件建设的房屋及其占用的宅基地、城市居民和非本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和购买的房屋,征地拆迁时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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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武汉商铺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武汉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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