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产权变更程序是什么?
二、房屋拆迁时能否更改产权人第1步:
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区房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经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第2步:
审核制证。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复审、核准后签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3步:
交费领证。
申请人或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一、变更登记的办事程序
(一)一般房屋变更登记程序
第1步:
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部门经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第2步:
审核制证。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核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准登记,打印房屋权属证书。
第3步:
交费领证。
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或经办人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二)军队、涉外房屋变更登记程序
第1步:
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提出申请。
第2步:
审核制证。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受理审核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准登记,打印房屋权属证书。
第3步:
交费领证。
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或经办人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二、不动产注销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第1步:
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进行现场调查,经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第2步:
审核注销。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核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准注销登记。
三、拆迁产权变更程序产权调换和拆迁安置的区别如下:
1、产权的区别。
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产权,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
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也就是没有缴纳出让金。
而商品房是完全产权,即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权。
2、质量上的区别。
安置房往往建设利润被限制的很死,因此,建筑商往往能偷工减料就偷工减料以增加利润。
3、交易时间的限制。
不少安置房都有交易时间限制,也就是规定在几年内不得上市转售。
回迁房是指动迁后,把你安置回到原来的地方盖的新房子居住;
而安置房则是离开原来动迁的地方,在其它地方安置房子居住。
如果你是被安置到原住地以外的房子居住就应该签安置协议,房证自然要等到房子真正归你了才能开始办理。
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含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
安置房与回迁房之间的区别是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划拨用地上进行房屋拆迁的,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是原地产权调换的既是拆迁安置房,也是拆迁回迁房;
但在出让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的,如可以原地回迁的就是拆迁回迁房,而不是拆迁安置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用房的,应予支持。
该条司法解释实际上是赋予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优先效力,当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冲突时,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予以特别保护。
四、产权调换和拆迁安置的区别一、拆迁安置房产权变更怎么办
1、房屋拆迁产权变更需要区别不同情况的,原则上在房屋拆迁范围确定后不允许改变房屋现状和相关与房屋有关的变更,比如改建扩建,房屋过户,迁移户口,改变工商登记,房屋进行买卖交易等等。
2、但有些情况是可以与征收部门协商解决的,比如家庭内部对房屋早有分家析产的打算或决定,只是没有实施或办理,现在拆迁了需要把这析产事宜被迫提上议事日程,如果不办理就会影响征收搬迁。
3、一般办理时是需要产权人写下分家析产赠与书的,法律程序合法后再分别与新的产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当然这种做法是与相关法律相悖,但征收房屋这种特别情形下也是善意的解决被征收人实际困难,有利于征收搬迁的一种灵活方法和措施,如果不这样做就会产生在征收时没法变更产权。
二、安置房过户申办材料:
1、开发商名下的房产证原件。
2、开发商的法人委托书。
3、拆迁前个人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
4、被安置人身份证复印件。
5、拆迁安置协议。
6、房屋移转过户申请书。
7、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8、测量分户平面图。
9、如被拆迁人死亡,应提供死亡证明和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
提供的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私章;
填写的相关表格应按要求签字盖章。
安置房过户办理程序:
(一)内勤收件即收取买卖双方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初审合格后,打印收件单。
(二)外勤复审、实地勘测调查后,签署调查意见。
(三)内勤收费。
(四)科长审批。
(五)主任审批。
(六)外勤打印意见、登记表、转件单。
(七)内勤移交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拆迁安置房产权变更怎么办一、拆迁安置房产权变更怎么办
1、房屋拆迁产权变更需要区别不同情况的,原则上在房屋拆迁范围确定后不允许改变房屋现状和相关与房屋有关的变更,比如改建扩建,房屋过户,迁移户口,改变工商登记,房屋进行买卖交易等等。
2、但有些情况是可以与征收部门协商解决的,比如家庭内部对房屋早有分家析产的打算或决定,只是没有实施或办理,现在拆迁了需要把这析产事宜被迫提上议事日程,如果不办理就会影响征收搬迁。
3、一般办理时是需要产权人写下分家析产赠与书的,法律程序合法后再分别与新的产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当然这种做法是与相关法律相悖,但征收房屋这种特别情形下也是善意的解决被征收人实际困难,有利于征收搬迁的一种灵活方法和措施,如果不这样做就会产生在征收时没法变更产权。
二、安置房过户申办材料:
1、开发商名下的房产证原件。
2、开发商的法人委托书。
3、拆迁前个人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
4、被安置人身份证复印件。
5、拆迁安置协议。
6、房屋移转过户申请书。
7、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8、测量分户平面图。
9、如被拆迁人死亡,应提供死亡证明和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
提供的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私章;
填写的相关表格应按要求签字盖章。
安置房过户办理程序:
(一)内勤收件即收取买卖双方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初审合格后,打印收件单。
(二)外勤复审、实地勘测调查后,签署调查意见。
(三)内勤收费。
(四)科长审批。
(五)主任审批。
(六)外勤打印意见、登记表、转件单。
(七)内勤移交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房屋拆迁产权置换形式第1步:
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区房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经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第2步:
审核制证。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复审、核准后签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3步:
交费领证。
申请人或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一、变更登记的办事程序
(一)一般房屋变更登记程序
第1步:
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部门经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第2步:
审核制证。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核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准登记,打印房屋权属证书。
第3步:
交费领证。
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或经办人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二)军队、涉外房屋变更登记程序
第1步:
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提出申请。
第2步:
审核制证。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受理审核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准登记,打印房屋权属证书。
第3步:
交费领证。
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或经办人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二、不动产注销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第1步:
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进行现场调查,经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第2步:
审核注销。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核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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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清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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