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对于长江流域已建成、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应当制定并实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进行资金补偿、资源补偿和生态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已经建成的,或者在禁止开发保护区内新建的城镇、村庄等已形成的居民点,如果不符合生态保护和修复要求,则应当制定并实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补偿:1. 资金补偿: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修复,提高水污染防治能力等。2. 资源补偿:将超过环境容纳能力的产业以及劣质的耕地等资源调整为发展生态农业、旅游业等资源。3. 生态补偿:对于消耗自然生态系统功能,扰乱生态平衡等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进行相应的生态补偿。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的具体细则、标准等应当由各地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并逐步完善。
什么是长江经济带?与长江保护有何关系?长江经济带是指以长江为主干线,涵盖沿江三大区域(长江中上游、长江中游、长江口和长江三角洲)的一带。与长江保护有关系是因为,长江经济带正是在长江保护的背景下提出的,旨在促进长江流域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同时要求对长江生态环境进行全面保护。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是中国政府在长江保护和长江经济带建设中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各地政府应当认真制定并实施相关机制,加强对长江生态环境进行全面保护,落实可持续发展理念,推动长江经济带建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已经建成的,或者在禁止开发保护区内新建的城镇、村庄等已形成的居民点,不符合生态保护和修复要求的,应当制定并实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
二、根据长江保护法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流域已建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下城市,应当进行限制性建设。
这是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26条规定,长江流域已建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下城市,应当依照生态保护要求,制定限制性建设方案,并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批准;
未按要求制定限制性建设方案或者限制性建设方案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行政处罚;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对于长江流域已建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下城市,需要制定限制性建设方案,并经过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批准,否则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是怎么样的机构?它的职责是什么?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是国家级委员会,由国务院领导,成员单位包括相关省市政府、水利、环保等部门和大型企业代表。
主要职责是制定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总体方案,研究处理跨界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协调解决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提高全民生态环保意识。
长江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环境区域,保护好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是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出台,为长江流域的生态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希望各级政府部门能够切实履行职责,全面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长江流域已建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下城市,应当依照生态保护要求,制定限制性建设方案,并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批准;
未按要求制定限制性建设方案或者限制性建设方案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行政处罚;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对长江流域已建什么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三条 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保护应当坚持什么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26条规定,长江流域已建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下城市,应当依照生态保护要求,制定限制性建设方案,并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批准;
未按要求制定限制性建设方案或者限制性建设方案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行政处罚;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对于长江流域已建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下城市,需要制定限制性建设方案,并经过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批准,否则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长江流域已建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下城市,应当依照生态保护要求,制定限制性建设方案,并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批准;
未按要求制定限制性建设方案或者限制性建设方案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行政处罚;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对长江流域已建什么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26条规定,长江流域已建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下城市,应当依照生态保护要求,制定限制性建设方案,并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批准;
未按要求制定限制性建设方案或者限制性建设方案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行政处罚;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对于长江流域已建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下城市,需要制定限制性建设方案,并经过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批准,否则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长江流域已建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下城市,应当依照生态保护要求,制定限制性建设方案,并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批准;
未按要求制定限制性建设方案或者限制性建设方案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行政处罚;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长江保护应当坚持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流域已建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下城市,应当进行限制性建设。
这是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26条规定,长江流域已建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下城市,应当依照生态保护要求,制定限制性建设方案,并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批准;
未按要求制定限制性建设方案或者限制性建设方案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行政处罚;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对于长江流域已建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下城市,需要制定限制性建设方案,并经过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批准,否则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是怎么样的机构?它的职责是什么?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是国家级委员会,由国务院领导,成员单位包括相关省市政府、水利、环保等部门和大型企业代表。
主要职责是制定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总体方案,研究处理跨界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协调解决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提高全民生态环保意识。
长江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环境区域,保护好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是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出台,为长江流域的生态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希望各级政府部门能够切实履行职责,全面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长江流域已建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下城市,应当依照生态保护要求,制定限制性建设方案,并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批准;
未按要求制定限制性建设方案或者限制性建设方案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行政处罚;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长江保护区拆迁补偿标准最新
2、长江保护区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3、长江保护区拆迁补偿标准文件
4、长江保护规划
5、长江保护区范围
6、长江保护区范围有多少米
7、长江保护开发
8、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
9、长江流域保护规划
10、长江自然保护区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长江保护区拆迁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对长江流域已建,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长江保护区拆迁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对长江流域已建什么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
内容审核:郭培律师
免责申明:
本文内容中的法律法规来源于网络整理,如法律法条存在信息滞后或错误、侵权,欢迎联系我们纠错,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遇到拆迁,提前咨询律师各项是否合理,房屋,土地,装修,停产停业损失等。仅受理拆迁相关咨询!本所律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企业,商铺及复杂重大疑难案件!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