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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村委会资产补偿规定,征地补偿村集体提留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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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村委会资产补偿规定,征地补偿村集体提留的法律规定

城市拆迁村委会资产补偿规定,征地补偿村集体提留的法律规定

一、征地补偿村集体提留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我国法律对于一些事项的授权进行了保留,而非国有资产的征收、征用正是保留事项之一。这些年全国各地都有拆迁的消息传出来,很多人因此而暴富。一、农村征地补偿纠纷的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二、农村拆迁补偿法院应否受理农村拆迁补偿产生纠纷的,符合起诉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不受理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三、征地补偿款立什么案由征地补偿款立的案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或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为案由立案,国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应该给予被征地农民一定的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偿等。征地拆迁的补偿是要依法进行的赔偿的,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了。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征地款分配村民法规

一、集体提留土地征收补偿合法吗?

目前国家层面的法律并没有对能否提留征地补偿款作出规定,一般情况下经农村集体协商同意的,提留是合法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

《福建省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

但被征收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

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三、集体土地征地手续如何办理?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征用集体土地的各项手续。

1、征用集体土地申请:

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征用集体土地受理:

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接受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经审查对提交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予以受理。

(二)、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立项、规划选址等情况;

3、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包括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等。

(三)、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在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后应附具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用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四)、拟定征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以下要求,根据不同情况拟定征地所需相关方案:

1、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2、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3、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相关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供地方案。

三、村集体提留土地征收补偿合法吗?

法律分析: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如果村委会不发,不算截留。

但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如果居委会截留的,可以向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反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怎么办

是可以的,征地补偿款是可以提留的,村集体提留征地补偿款的,应该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通过的就可以提留。

村集体提留土地征收补偿是属于合法的,但前提也是必须要取得村上所有委员的同意才可以实施,而且对于这笔款项是不能随便进行动用的,如果要使用都必须要通过所有人来进行协商才可以办理。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

但被征收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

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

一、征地补偿包括哪些项目?

依照法律的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

是指国家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土地减少或者无地可耕的损失进行的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

是指对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生活来源的农民,因国家征收土地而推动土地所造成的生产、生活困难由国家给予必要的生产、生活补助费用。

(三)青苗补助费:

征收耕地上有未收获作物,因急于用地须毁青苗的。

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季产值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

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水产养殖的青苗补偿根据不同的养殖品种、养殖方式、养殖设施等情况给予补偿。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拆除、搬迁、恢复、移载、砍伐等的国家补偿。

五、农村征地补偿村集体提留吗

是可以的,征地补偿款是可以提留的,村集体提留征地补偿款的,应该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通过的就可以提留。

村集体提留土地征收补偿是属于合法的,但前提也是必须要取得村上所有委员的同意才可以实施,而且对于这笔款项是不能随便进行动用的,如果要使用都必须要通过所有人来进行协商才可以办理。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

但被征收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

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

一、征地补偿包括哪些项目?

依照法律的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

是指国家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土地减少或者无地可耕的损失进行的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

是指对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生活来源的农民,因国家征收土地而推动土地所造成的生产、生活困难由国家给予必要的生产、生活补助费用。

(三)青苗补助费:

征收耕地上有未收获作物,因急于用地须毁青苗的。

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季产值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

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水产养殖的青苗补偿根据不同的养殖品种、养殖方式、养殖设施等情况给予补偿。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拆除、搬迁、恢复、移载、砍伐等的国家补偿。

六、村集体提留土地征收补偿合法吗

一、集体提留土地征收补偿合法吗?

目前国家层面的法律并没有对能否提留征地补偿款作出规定,一般情况下经农村集体协商同意的,提留是合法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

《福建省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

但被征收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

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三、集体土地征地手续如何办理?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征用集体土地的各项手续。

1、征用集体土地申请:

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征用集体土地受理:

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接受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经审查对提交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予以受理。

(二)、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立项、规划选址等情况;

3、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包括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等。

(三)、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在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后应附具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用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四)、拟定征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以下要求,根据不同情况拟定征地所需相关方案:

1、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2、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3、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相关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供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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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城市拆迁村委会资产补偿规定,农村征地补偿村集体提留吗

内容审核:王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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