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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房子要拆迁补偿,国家规定四类房子必须拆迁

摘要:本文介绍什么房子要拆迁补偿,国家规定四类房子必须拆迁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哪几类房屋会被列入拆迁范围之内,农村房屋拆迁有什么规定,哪几类房屋会被列入拆迁范围之内?,城市房屋拆迁有哪几类,哪几类房屋会被列入拆迁范围之内?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什么房子要拆迁补偿,国家规定四类房子必须拆迁

什么房子要拆迁补偿,国家规定四类房子必须拆迁

一、国家规定四类房子必须拆迁

国家规定必须拆迁的四类房子并没有明确的法条列举,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以下四类房子往往会面临拆迁:

一、危房

定义:危房指的是那些结构严重老化,通过旧改也无法得以修缮的老房子。如果这类房子被相关机构鉴定为危房,就会面临拆迁。

二、城市规划需要的房屋

定义:这类房屋指的是因市政规划需要征用土地上的房子,例如地铁或高铁的枢纽站、主题公园、高架桥以及城市主要马路的拓宽等项目。

三、黄金地块上的房屋

定义:这些地块通常周围有成熟的基础设施,如医院、学校、商圈、地铁等,容易被开发商看中用于建造高档住宅小区或大型商圈等,因此可能会面临拆迁。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拆迁的房屋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六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作为拆迁的依据。这意味着除了上述三类房屋外,还可能存在其他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需要拆迁的房屋。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上述四类房子可能会面临拆迁,但具体是否拆迁以及拆迁的时间和方式等都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确定。同时,拆迁过程中也需要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二、城市房屋拆迁有哪几类

法律分析: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都会被征收,而不是按房屋的类型确定征收范围的,但属于文物保护的建筑除外。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三、哪几类房屋会被列入拆迁范围之内

农村房屋拆迁程序如下:

1、征地补偿方案获得批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涉及征地范围、补偿方案等内容;

3、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办理补偿登记;

4、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四、农村房屋拆迁有什么规定

1、农村房屋未有人居住,闲置时间达两年以上的类型

很多农村地区都会留有一些闲置下来无人居住的房子,这些房屋可能是有村民在外定居,以后都不会回来居住的。

而整个村里也没有专门的人来定期打理这些空置的房屋,慢慢的,很大一部分的空房在风吹雨打中会变成了破旧的危房,影响着周围居民的居住安全。

所以我们国家也有这类房子的管理规定,如果是一直会空置下来的房屋,到了满两年的时间以后,村集体就可以对这类房屋的使用权进行收回,并且会重新将房屋做分配处理。

2、房屋原本居住的人去世或者不再居住此房的情况

在我们国家的很多农村地区,都或多或少有一些低保户或者老人需要帮助的,甚至有很多条件非常困难的,连最基本的住处都没有。

所以国家会出资建设一部分房子,为这些村民提供一个基本的住处。

不过如果房屋原本居住的人不再居住在内,或者已经去世了的话,那么我们国家也是会把房子进行收回的,并且视房屋的情况将其拆除掉。

3、已经被划分至拆迁范围内的房屋

这些年来,我们国家一直在向着农村城镇化的目标努力,如果要将农村与城镇归并到一起的话,那么农村有相当一部分的房屋是规定要进行拆除的。

如果有农民朋友的房屋已经被划分到拆迁范围内的,也不用太过于担心,因为这类房屋的拆迁会有一定的相关补偿,当地的相关部门也会做具体说明的。

4、不属于村集体成员的人,但是占用了村集体的居住房屋

这种情况可能是在很久之前,因为某些原因,有一些不是属于村集体成员的人占用了农村土地,建造了房屋进行居住。

但是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属于村集体的村民才能够享受农村土地的使用权的,所以这也是不符合规定的。

属于这一类情况的房屋应该在明年出布相关的管理规定之后,就有可能会将其收回去,甚至有可能会被拆除。

五、哪几类房屋会被列入拆迁范围之内?

1、农村房屋未有人居住,闲置时间达两年以上的类型

很多农村地区都会留有一些闲置下来无人居住的房子,这些房屋可能是有村民在外定居,以后都不会回来居住的。

而整个村里也没有专门的人来定期打理这些空置的房屋,慢慢的,很大一部分的空房在风吹雨打中会变成了破旧的危房,影响着周围居民的居住安全。

所以我们国家也有这类房子的管理规定,如果是一直会空置下来的房屋,到了满两年的时间以后,村集体就可以对这类房屋的使用权进行收回,并且会重新将房屋做分配处理。

2、房屋原本居住的人去世或者不再居住此房的情况

在我们国家的很多农村地区,都或多或少有一些低保户或者老人需要帮助的,甚至有很多条件非常困难的,连最基本的住处都没有。

所以国家会出资建设一部分房子,为这些村民提供一个基本的住处。

不过如果房屋原本居住的人不再居住在内,或者已经去世了的话,那么我们国家也是会把房子进行收回的,并且视房屋的情况将其拆除掉。

3、已经被划分至拆迁范围内的房屋

这些年来,我们国家一直在向着农村城镇化的目标努力,如果要将农村与城镇归并到一起的话,那么农村有相当一部分的房屋是规定要进行拆除的。

如果有农民朋友的房屋已经被划分到拆迁范围内的,也不用太过于担心,因为这类房屋的拆迁会有一定的相关补偿,当地的相关部门也会做具体说明的。

4、不属于村集体成员的人,但是占用了村集体的居住房屋

这种情况可能是在很久之前,因为某些原因,有一些不是属于村集体成员的人占用了农村土地,建造了房屋进行居住。

但是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属于村集体的村民才能够享受农村土地的使用权的,所以这也是不符合规定的。

属于这一类情况的房屋应该在明年出布相关的管理规定之后,就有可能会将其收回去,甚至有可能会被拆除。

六、哪几类房屋会被列入拆迁范围之内?

法律分析: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都会被征收,而不是按房屋的类型确定征收范围的,但属于文物保护的建筑除外。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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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吴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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