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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拨付前期第一笔征地拆迁费,在下属单位列支费用违反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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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拨付前期第一笔征地拆迁费,在下属单位列支费用违反什么规定

关于拨付前期第一笔征地拆迁费,在下属单位列支费用违反什么规定

一、在下属单位列支费用违反什么规定

在下属单位列支费用违反什么规定

二、违规列支费用如何定性?

法律分析:

这种变相转嫁不合理费用让下属单位承担的行为,党政纪条规中也无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如果不按照违纪违规行为来处理,显然不能起到维持正常财经秩序的作用,也不利于良好风气的形成。

上级单位在下属单位报销单位的不正常费用,是违反规定变相使用下属单位财政资金的行为。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三、在下属单位列支费用违反什么规定?

法律分析:

这种变相转嫁不合理费用让下属单位承担的行为,党政纪条规中也无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如果不按照违纪违规行为来处理,显然不能起到维持正常财经秩序的作用,也不利于良好风气的形成。

上级单位在下属单位报销单位的不正常费用,是违反规定变相使用下属单位财政资金的行为。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四、在下属单位列支费用违反什么规定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套取国家资金用于单位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那么就不构成犯罪,但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如果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那么才会构成对应的犯罪。

机关单位套取国家资金犯何罪,需要根据后续的行为来判断,套取国家补贴资金据为已的,大多情况下会构成贪污罪。

非法套取国家钱财有可能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诈骗罪。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五、套取公款用于单位开支违法嘛

法律分析:

套取国家资金用于单位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那么就不构成犯罪,但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如果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那么才会构成对应的犯罪。

机关单位套取国家资金犯何罪,需要根据后续的行为来判断,套取国家补贴资金据为已的,大多情况下会构成贪污罪。

非法套取国家钱财有可能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诈骗罪。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六、套取公款用于单位开支违法吗

法律分析:

这种变相转嫁不合理费用让下属单位承担的行为,党政纪条规中也无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如果不按照违纪违规行为来处理,显然不能起到维持正常财经秩序的作用,也不利于良好风气的形成。

上级单位在下属单位报销单位的不正常费用,是违反规定变相使用下属单位财政资金的行为。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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