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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地拆迁补偿规定,毛地出让后地上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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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地拆迁补偿规定,毛地出让后地上物补偿

毛地拆迁补偿规定,毛地出让后地上物补偿

一、毛地出让后地上物补偿

毛地出让后的地上物补偿,主要涉及对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农作物等进行的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会根据土地类型、地上物的性质和价值等因素有所不同。

一、补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以保障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这意味着,在毛地出让后,对于原有的地上物,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补偿。

二、补偿内容

地上物补偿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补偿:对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如房屋、厂房、仓库等,应根据其实际价值进行补偿。这通常涉及到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评估,以确定其合理的补偿金额。

农作物的补偿:如果土地上种植有农作物,那么对于这些农作物的损失,也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的金额通常根据农作物的类型、生长情况、市场价值等因素来确定。

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除了建筑物、构筑物和农作物外,土地上还可能存在其他附着物,如树木、设施等。对于这些附着物,也应根据其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三、补偿方式

具体的补偿方式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货币补偿:这是最常见的一种补偿方式,即直接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作为补偿。

实物补偿: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会提供实物作为补偿,如提供新的房屋或土地等。

其他形式的补偿:如提供就业机会、提供培训或教育机会等,以帮助被征地者重新安置和生活。

总的来说,毛地出让后的地上物补偿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为了确保公平和合理,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如有任何疑问或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二、毛地出让后由谁来补偿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在确定可以对受让人进行补偿后,“毛地”征收补偿标准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来才能合理确定。

1、受让人已领取“拆迁许可证”

此种情况下,受让人理论上是完全可能通过开展拆迁工作,对土地作开发利用,进而产生经济效益。

因此应当结合受让人已作的投入、土地的评估价值,在征收补偿的基本标准基础之上合理确定最终的补偿额。

2、受让人未领取“拆迁许可证”,但对土地已作一定的投入。

此种情况下,受让人理论上虽然不具有通过拆迁、开发来实现土地经济效益的可能,但基于对土地出让的信赖而作了一定的投入,所以因此应当结合受让人已作的投入以及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在征收补偿的基本标准基础之上合理确定最终的补偿额。

3、如果未能取得“拆迁许可证”或进行开发投入是由不可抗力或政府部门原因造成的。

此种情况下受让人未有实际投入,但具有对土地的合法期待利益,所以应当结合受让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的评估价值,在征收补偿的基本标准基础之上合理确定最终的补偿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三、毛地出让后由谁来补偿

法律分析:

在确定可以对受让人进行补偿后,“毛地”征收补偿标准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来才能合理确定。

1、受让人已领取“拆迁许可证”

此种情况下,受让人理论上是完全可能通过开展拆迁工作,对土地作开发利用,进而产生经济效益。

因此应当结合受让人已作的投入、土地的评估价值,在征收补偿的基本标准基础之上合理确定最终的补偿额。

2、受让人未领取“拆迁许可证”,但对土地已作一定的投入。

此种情况下,受让人理论上虽然不具有通过拆迁、开发来实现土地经济效益的可能,但基于对土地出让的信赖而作了一定的投入,所以因此应当结合受让人已作的投入以及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在征收补偿的基本标准基础之上合理确定最终的补偿额。

3、如果未能取得“拆迁许可证”或进行开发投入是由不可抗力或政府部门原因造成的。

此种情况下受让人未有实际投入,但具有对土地的合法期待利益,所以应当结合受让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的评估价值,在征收补偿的基本标准基础之上合理确定最终的补偿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四、毛地出让后由谁来补偿?

法律分析: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从法律层面来看,“毛地出让”过程中存在很大的违法风险。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出让后,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须知等要明确第一步中的相关要求。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五、毛地出让算土地违法吗

法律分析: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从法律层面来看,“毛地出让”过程中存在很大的违法风险。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出让后,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须知等要明确第一步中的相关要求。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六、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在确定可以对受让人进行补偿后,“毛地”征收补偿标准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来才能合理确定。

1、受让人已领取“拆迁许可证”

此种情况下,受让人理论上是完全可能通过开展拆迁工作,对土地作开发利用,进而产生经济效益。

因此应当结合受让人已作的投入、土地的评估价值,在征收补偿的基本标准基础之上合理确定最终的补偿额。

2、受让人未领取“拆迁许可证”,但对土地已作一定的投入。

此种情况下,受让人理论上虽然不具有通过拆迁、开发来实现土地经济效益的可能,但基于对土地出让的信赖而作了一定的投入,所以因此应当结合受让人已作的投入以及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在征收补偿的基本标准基础之上合理确定最终的补偿额。

3、如果未能取得“拆迁许可证”或进行开发投入是由不可抗力或政府部门原因造成的。

此种情况下受让人未有实际投入,但具有对土地的合法期待利益,所以应当结合受让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的评估价值,在征收补偿的基本标准基础之上合理确定最终的补偿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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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毛地拆迁补偿规定,毛地出让算土地违法吗

内容审核:石有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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