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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北涟水农村拆迁补偿标准,农村居民建房(宅基地)耕地占用税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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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北涟水农村拆迁补偿标准,农村居民建房(宅基地)耕地占用税征缴

苏北涟水农村拆迁补偿标准,农村居民建房(宅基地)耕地占用税征缴

一、农村居民建房(宅基地)耕地占用税征缴

农村居民建房(宅基地)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具体来说:

一、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因此,农村居民在建房(宅基地)过程中,如果占用了耕地,就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和缴纳方式

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三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缴纳方式: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此外,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这与耕地占用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需要分别进行缴纳。

三、农村建房与耕地占用税的关系

农村居民在建房过程中,如果占用了耕地,就需要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这是国家为了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防止乱占滥用耕地而采取的经济手段。同时,缴纳耕地占用税也是农村居民作为纳税人应尽的义务。

综上所述,农村居民建房(宅基地)占用耕地时,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农民占用耕地建房需交税,您的宅基地交费了吗

法律主观: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有了稳步提高,农民居住环境也有了很大改善。

网 小编为你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但随之而来的是,农民建房占用耕地的规模也不断扩大,以苏北的 涟水县 为例,2008年-2010年累计已批占用农民建房耕地1084亩,年均占用耕地361亩,累计应征耕地占用税1466万元,但实际征收为零。

因此,切实加强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工作,既是 地税 征管部门责无旁贷的工作职责,也是急需思考的重要课题。

目前农民建房用地主要形式渐渐转变为中心村用地,过去零散、单户式用地在不少地方已渐渐停止审批。

据笔者调查,涟水县共有19个乡镇,中心村覆盖面达100%,在365个行政村中,中心村覆盖率达20%,而每年中心村的建设数量还在增加。

中心村新征用的土地大多都是基本农田,过多过快占用耕地会严重影响到粮食产量。

农村中心村建设可谓是当前发展中的矛盾交织体,需要政府的引导和调节,使之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构建和谐幸福社会、保证可持续发展方向,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的作用不容忽视。

首先,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是国家直接采用经济手段来保护耕地的一项重要措施,对限制乱占滥用耕地,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其次,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是增加农业投入、促进农业综合开发的重要资金来源。

国家对耕地占用税的使用方向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是农业重点开发资金的主要来源渠道之一。

实行专款专用,完全用于增加农业投入。

第三、加强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征收是严肃税法、维护税收征管秩序的需要。

第四、加强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也是建立税收风险预警机制的工作需要。

如何有效防范税收风险,防止在局部范围内、某项税种上呈规模性流失税收是当前税收征管工作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对积极构建税收风险管理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征收难这一现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最主要的原因,是惠农政策的实际操作难给征收工作带来的影响。

政策规定农民建房减半征收,并对原 宅基地 恢复耕种的等面积范围内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但依目前的情况执行很难。

要解决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笔者认为单凭地税部门的自身努力是无法达到的,需要多部门的关注和支持,需要广大农民的理解和税法遵从,需要灵活而完善的 税收优惠 机制。

首先,对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实行“先征后惠”政策,依法足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将优惠政策由事前、事中放置于事后,采取先征后惠的方式执行农民建房减半征收和复耕不征税的优惠政策。

其次,充分发挥地税征管主力军作用,依法做到应征尽征、应收尽收。

1、建立有效的宣传机制,构建良好的耕地占用税征收氛围。

2、建立有效的排查摸底机制,全面夯实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基础工作。

把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纳入正常稽查范围;加强同用地审批部门的沟通,及时掌握农村中心征地面积及分布情况,将 纳税 环节前置,并将批准用地时间、纳税人情况、区域分布、占地面积、应缴税额等相关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建立信息管税制度,使征管工作更趋主动性。

3、建立有效的纳税申报机制和监督机制,强化对纳税人的责任约束。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农村宅基地耕地占用税

长期以来,由于农村执行免费的宅基地分配制度,只要村里不反对,农民朋友建房基本不受限制。

这导致占用耕地建房、超建违建、一户多宅的情况在农村比较普遍,极大地浪费了土地资源。

但从9月1日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正式施行后,农民占用耕地建房将进入付费时代,从此农村宅基地免费时代算是结束了。

那么,哪些宅基地要交税,交税标准是多少?哪些宅基地又是不用交税的?下面即明拆迁律师具体为大家分析。

农民朋友看看,你是属于哪种情况。

一、2019年9月起,这三类宅基地确定要交税了!

本月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缴纳的对象是占用耕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对应到农村来说就是占用耕地建的房屋或构筑物设施等。

1、建在耕地上的房屋

这里所说的耕地,主要是指占用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具体包括菜地、园地。

而园地,实际上还包括了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等土地。

在很多农民朋友眼中,自留地不属于耕地,在自家自留地建房不受法律限制。

其实这是错误的观念,这也属于耕地范畴,咱们一定要注意不能在上面建房。

如果确实建了房,那么需要缴税。

2、宅基地面积超出当地规定的标准,超出面积部分将收费

目前咱们国家没有对宅基地的统一标准面积的划定,但各省是制定有相关的宅基地条例。

因此需要根据当地给出的宅基地标准面积,来判定是否存在超建面积。

一般来说,很多地区都规定农村人均宅基地面积为30-40平,一户三口之家的宅基地总面积也就在90-120平。

那么超过这个面积的,就需要交耕地占用税了。

3、一户多宅的宅基地要收费

一户多宅的成因比较复杂。

通常是过去家中人口增多后,农民出于居住需要又在自家耕地新建了房屋,而老房也未进行拆除,形成了一户两宅的现状。

这样的宅基地面积必然会超出地方规定的宅基地标准,而此前这些面积并未收取费用。

现在也要按规定缴纳税费。

当然,各地也在鼓励农民有偿退出多余的宅基地,如果农民朋友不想交这个钱,可以自动退出宅基地。

二、占用耕地建房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根据占地面积不同,主要分四个档次的标准。

1、人均小于1亩的,缴费标准为10-50元/㎡。

2、人均1-2亩之间的,缴费标准为8-40元/㎡。

3、人均2-3亩之间的,缴费标准为6-30元/㎡。

4、人均3亩以上,缴费标准为5-25元/㎡。

需要注意的是,耕地执行以上四个缴费标准,而如果占用基本农田,缴费标准还要更高一些,要按照150%的比例征收。

这是因为,咱们国家坚持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基本农田是主要的粮、棉、油、蔬菜产地,其保护力度要强于耕地,属于农用地里的宝贵土地资源。

此外,农民建房的面积符合当地的标准范围内,可以适当减半征收费用。

从收费标准来看,并不高。

但考虑到农村很多房子都是200-300平面积,那么按10元/平收费,也是2000-3000元的费用。

对于农民来说,这笔钱足够开支一两个月生活了。

因此建议大家建房时要积极获取审批许可,千万不要占用耕地,避免这种情况出现。

三种特殊情况下占用耕地建房不用交税

《耕地占用税法》也规定了,以下情况占用耕地建房不需要交税,具体为:

1、农村宅基地因搬迁新建且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免征占用税。

2、农村烈士遗属、军人遗属、残疾军人新建宅基地且在规定面积内,免征占用税。

3、农村低保户新建宅基地且在规定面积内,免征占用税。

四、农民占用耕地建房需交税,您的宅基地开始交费了吗

法律分析:

非法建房首先就是不合法的,提及不到缴税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三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五、非法建房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

法律分析:

非法建房首先就是不合法的,提及不到缴税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三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六、农村宅基地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

法律主观: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有了稳步提高,农民居住环境也有了很大改善。

网 小编为你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但随之而来的是,农民建房占用耕地的规模也不断扩大,以苏北的 涟水县 为例,2008年-2010年累计已批占用农民建房耕地1084亩,年均占用耕地361亩,累计应征耕地占用税1466万元,但实际征收为零。

因此,切实加强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工作,既是 地税 征管部门责无旁贷的工作职责,也是急需思考的重要课题。

目前农民建房用地主要形式渐渐转变为中心村用地,过去零散、单户式用地在不少地方已渐渐停止审批。

据笔者调查,涟水县共有19个乡镇,中心村覆盖面达100%,在365个行政村中,中心村覆盖率达20%,而每年中心村的建设数量还在增加。

中心村新征用的土地大多都是基本农田,过多过快占用耕地会严重影响到粮食产量。

农村中心村建设可谓是当前发展中的矛盾交织体,需要政府的引导和调节,使之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构建和谐幸福社会、保证可持续发展方向,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的作用不容忽视。

首先,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是国家直接采用经济手段来保护耕地的一项重要措施,对限制乱占滥用耕地,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其次,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是增加农业投入、促进农业综合开发的重要资金来源。

国家对耕地占用税的使用方向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是农业重点开发资金的主要来源渠道之一。

实行专款专用,完全用于增加农业投入。

第三、加强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征收是严肃税法、维护税收征管秩序的需要。

第四、加强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也是建立税收风险预警机制的工作需要。

如何有效防范税收风险,防止在局部范围内、某项税种上呈规模性流失税收是当前税收征管工作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对积极构建税收风险管理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征收难这一现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最主要的原因,是惠农政策的实际操作难给征收工作带来的影响。

政策规定农民建房减半征收,并对原 宅基地 恢复耕种的等面积范围内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但依目前的情况执行很难。

要解决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笔者认为单凭地税部门的自身努力是无法达到的,需要多部门的关注和支持,需要广大农民的理解和税法遵从,需要灵活而完善的 税收优惠 机制。

首先,对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实行“先征后惠”政策,依法足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将优惠政策由事前、事中放置于事后,采取先征后惠的方式执行农民建房减半征收和复耕不征税的优惠政策。

其次,充分发挥地税征管主力军作用,依法做到应征尽征、应收尽收。

1、建立有效的宣传机制,构建良好的耕地占用税征收氛围。

2、建立有效的排查摸底机制,全面夯实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基础工作。

把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纳入正常稽查范围;加强同用地审批部门的沟通,及时掌握农村中心征地面积及分布情况,将 纳税 环节前置,并将批准用地时间、纳税人情况、区域分布、占地面积、应缴税额等相关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建立信息管税制度,使征管工作更趋主动性。

3、建立有效的纳税申报机制和监督机制,强化对纳税人的责任约束。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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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苏北涟水农村拆迁补偿标准,非法建房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

内容审核:冯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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