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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胡同拆迁价格老百姓不认可,大胡同拆迁款迟迟未发放的后果

摘要:本文介绍大胡同拆迁价格老百姓不认可,大胡同拆迁款迟迟未发放的后果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大胡同有拆迁计划吗,大胡同有拆迁计划吗?,拆迁款迟迟不给找谁投诉,拆迁款迟迟不下来怎么办,拆迁办一直不找我谈拆迁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大胡同拆迁价格老百姓不认可,大胡同拆迁款迟迟未发放的后果

大胡同拆迁价格老百姓不认可,大胡同拆迁款迟迟未发放的后果

一、大胡同拆迁款迟迟未发放的后果

大胡同拆迁款迟迟未发放的后果,主要体现在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要求拆迁部门履行补偿协议。

具体来说:

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如果拆迁部门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补偿款,被拆迁人有权拿着补偿协议到法院起诉,要求拆迁部门履行支付义务。

二、拆迁补偿款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等,这些费用都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拆迁款迟迟未发放,被拆迁人不仅面临经济损失,还可能因无法及时获得补偿而影响到正常的生活和居住安排。因此,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拆迁款,是被拆迁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综上所述,大胡同拆迁款迟迟未发放的后果,是被拆迁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拆迁部门支付补偿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拆迁款迟迟不下来怎么办

法律分析:

目前消息为天津大胡同地区要进行拆迁调查,是否有计划尚无法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大胡同有拆迁计划吗

法律分析:

目前消息为天津大胡同地区要进行拆迁调查,是否有计划尚无法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大胡同有拆迁计划吗?

法律分析:

拆迁款迟迟不给可以找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投诉,如果拆迁部门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补偿款,那被拆迁人可以拿着协议到法院去起诉要求履行合同中的拆迁款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五、拆迁款迟迟不给找谁投诉

法律分析:

拆迁款迟迟不给可以找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投诉,如果拆迁部门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补偿款,那被拆迁人可以拿着协议到法院去起诉要求履行合同中的拆迁款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六、拆迁办一直不找我谈拆迁

法律分析:

目前消息为天津大胡同地区要进行拆迁调查,是否有计划尚无法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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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牧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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