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确保拆迁补偿资产评估价格合理,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操作。具体来说:
一、依法选定评估机构
政府会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工作。这是确保评估价格合理的首要步骤,因为只有具备专业资质和经验的评估机构才能提供准确、公正的评估结果。
二、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机构会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同时考虑房屋的实际状况、区位、用途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确保评估价格的合理性。
三、提供复核和鉴定机制
如果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这是对初次评估结果的一种监督和纠错机制,有助于确保评估价格的公正性。如果复核结果仍有异议,还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进一步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
四、公开征求意见制定评估办法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且制定过程中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做法增加了评估办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也使得评估办法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公众期待,从而间接保障了评估价格的合理性。
二、如何在评估程序中提高拆迁补偿(一)房屋建(构)筑物拆迁损失。
房屋建筑物的拆迁损失即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
本次对房屋建筑物评估采用重臵成本法。
重臵成本法的计算公式为:
评估值=重臵成本×成新率
(二)管道沟槽拆迁损失。
管道沟槽搬迁损失即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
本次对管道沟槽评估采用重臵成本法。
重臵成本法的计算公式为:
评估值=重臵成本×成新率
(三)机器设备拆迁损失。
评估依据企业财务、设备管理部门及现场勘查后确认划分为可拆迁设备和不可拆迁设备进行评估,经对具体设备的结构、安装、现实状况、生产性能及生产工艺流程进行详细了解,对设备的可拆迁条件和拆迁的难易程度进行分析,将可拆迁设备和不可拆迁设备进行了全面的核实和确定;
最终以企业提供的可拆迁和不可拆迁设备评估申报表作为本次评估范围。
(四)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工业,经调查委估宗地所在区域工业用地交易较活跃,因此采用市场法确定评估值。
一、拆迁补偿项目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
依据本次评估目的,确定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所谓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压制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当事人双方应各自精明、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迫压制。
二、拆迁补偿项目资产评估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1年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国资办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拆迁补偿项目资产评估方法有哪些法律分析:
一、“推举式”选定估价机构 拆迁人在整个拆迁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被拆迁人则处于从属地位。
被拆迁人所获得的补偿金是由拆迁人负责支付的,拆迁人掌握着被拆迁人的补偿金支付权。
二、“抽签式”选定估价机构 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选择估价机构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则应由拆迁管理部门出面干涉。
三、“自选式”选定估价机构 所谓“自选式”选定估价机构,是指被拆迁人对原估价报告有争议,经申请复核仍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可自行选择已公示并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按照同一计算标准重新作出估价报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1、估价方法存在的问题
目前大多数城市房地产拆迁评估,采取基准价格结合成新、区位、临街等系数来综合确定拆迁价,该计算方法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精神以及《房地产估价规程》不符合。
首先这是由于房屋的价格是由市场来确定的,不仅仅受其物理本身固有有形因数的影响,而且还受市场众多因数影响的,往往后者的影响比前者大。
例如:
房地产周边环境这一影响因素,同一房地产所处同一区位,但不代表周边环境是相同的,这是因为房地产特性(个别性)决定的,因此我们仅仅以基准价格来测算房地产市场价是没有说服力的。
其次,《房地产估价规程》中也找不出“基准价格”一词的由来,更谈不上其计算的依据及科学性。
2、确定房屋基准价格存在的问题
房屋基准价的测算,首先是由政府来认定估价机构,后由该机构来测算,再由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来确认其测算结果,实际上还是一种政府行为,摆脱不了政府的干预,因此房屋基准价还不是市场行为,不能准确反映市场房屋价格变化,甚至还存在着政府及其部门有意压低基准价的行为。
3、房屋拆迁补偿价存在的问题
(1)土地的补偿价没真正的体现。
有些城市现行的房屋的拆迁补偿价,是结合成新得出的房屋拆迁补偿价,其最终结果也只能最大程度上反映的是房屋这一物理本身固有的有形状态价,而不能正确反映这一房屋实体带来的经济效用价值,更不能反映土地这一无形资产价,当然这一最终结果普遍反映补偿价低这一结论。
没能充分地考虑房地产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合理利用土地这一因数,而是将土地与房屋重置价合并计为基准价,以房屋的建筑面积来测算,其结果必然导致同质同量同价的土地其容积率高、建筑密度大的其土地价格高这一歪理;
(2)政府部门干预较多,甚至于有的地方政府为了体现其政绩,压价、压成本、坑民、损民、与民争利有损政府形象的行为。
4、在房屋性质认定上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于有些拆迁房,要其完备、完善有关手续,实在是强人所难。
而有些城市一味强调手续的完善,在房屋性质的认定上刻板教条,不考虑实际用途和使用价值。
其最终结果,导致不尊重历史,不能反映房屋可以带来更大收益这一客观事实。
5、在安置房价格的确定上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安置房是由拆迁人(一般由开发商)提供的,其价格的确定应是由开发商随行就市,而被拆迁房是否也是完全市场价呢?当然是有差距的,首先在房屋的拆迁补偿价的确定存在着问题、其次,安置房价格滞后于拆迁房(因存在着开发期),不是同一时点的价,这样必然导致在安置房价、拆迁补偿价之间存在着有失“公正、公平”性。
6、在房屋拆迁补偿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房屋拆迁评估当然以市场价来评估,是公正合理的;但是,城市的居民经济存在着严重的两级分化问题,特别是拆迁范围内的居民,他们是弱势群体,大多为下岗职工、无业居民,有的长期生病卧床不起,生活来源靠子女及周边社区居民来接济,就是屋子很破,也能起挡风避雨的作用,一旦这些居民被拆迁,他们将失去原有的稳定生产、生活的秩序,当他们获得拆迁补偿费后,这一微薄的补偿费能对他们又起什么作用呢?一小套住房都购不起的。
以上六个问题就是在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中所存在的问题,但愿可以在大家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不过现实中的情况可能有所不同,这就需要当事人能够举一反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存在哪些问题1、估价方法存在的问题
目前大多数城市房地产拆迁评估,采取基准价格结合成新、区位、临街等系数来综合确定拆迁价,该计算方法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精神以及《房地产估价规程》不符合。
首先这是由于房屋的价格是由市场来确定的,不仅仅受其物理本身固有有形因数的影响,而且还受市场众多因数影响的,往往后者的影响比前者大。
例如:
房地产周边环境这一影响因素,同一房地产所处同一区位,但不代表周边环境是相同的,这是因为房地产特性(个别性)决定的,因此我们仅仅以基准价格来测算房地产市场价是没有说服力的。
其次,《房地产估价规程》中也找不出“基准价格”一词的由来,更谈不上其计算的依据及科学性。
2、确定房屋基准价格存在的问题
房屋基准价的测算,首先是由政府来认定估价机构,后由该机构来测算,再由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来确认其测算结果,实际上还是一种政府行为,摆脱不了政府的干预,因此房屋基准价还不是市场行为,不能准确反映市场房屋价格变化,甚至还存在着政府及其部门有意压低基准价的行为。
3、房屋拆迁补偿价存在的问题
(1)土地的补偿价没真正的体现。
有些城市现行的房屋的拆迁补偿价,是结合成新得出的房屋拆迁补偿价,其最终结果也只能最大程度上反映的是房屋这一物理本身固有的有形状态价,而不能正确反映这一房屋实体带来的经济效用价值,更不能反映土地这一无形资产价,当然这一最终结果普遍反映补偿价低这一结论。
没能充分地考虑房地产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合理利用土地这一因数,而是将土地与房屋重置价合并计为基准价,以房屋的建筑面积来测算,其结果必然导致同质同量同价的土地其容积率高、建筑密度大的其土地价格高这一歪理;
(2)政府部门干预较多,甚至于有的地方政府为了体现其政绩,压价、压成本、坑民、损民、与民争利有损政府形象的行为。
4、在房屋性质认定上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于有些拆迁房,要其完备、完善有关手续,实在是强人所难。
而有些城市一味强调手续的完善,在房屋性质的认定上刻板教条,不考虑实际用途和使用价值。
其最终结果,导致不尊重历史,不能反映房屋可以带来更大收益这一客观事实。
5、在安置房价格的确定上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安置房是由拆迁人(一般由开发商)提供的,其价格的确定应是由开发商随行就市,而被拆迁房是否也是完全市场价呢?当然是有差距的,首先在房屋的拆迁补偿价的确定存在着问题、其次,安置房价格滞后于拆迁房(因存在着开发期),不是同一时点的价,这样必然导致在安置房价、拆迁补偿价之间存在着有失“公正、公平”性。
6、在房屋拆迁补偿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房屋拆迁评估当然以市场价来评估,是公正合理的;但是,城市的居民经济存在着严重的两级分化问题,特别是拆迁范围内的居民,他们是弱势群体,大多为下岗职工、无业居民,有的长期生病卧床不起,生活来源靠子女及周边社区居民来接济,就是屋子很破,也能起挡风避雨的作用,一旦这些居民被拆迁,他们将失去原有的稳定生产、生活的秩序,当他们获得拆迁补偿费后,这一微薄的补偿费能对他们又起什么作用呢?一小套住房都购不起的。
以上六个问题就是在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中所存在的问题,但愿可以在大家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不过现实中的情况可能有所不同,这就需要当事人能够举一反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六、房屋拆迁评估价格是否包括各种补偿安置费用(一)房屋建(构)筑物拆迁损失。
房屋建筑物的拆迁损失即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
本次对房屋建筑物评估采用重臵成本法。
重臵成本法的计算公式为:
评估值=重臵成本×成新率
(二)管道沟槽拆迁损失。
管道沟槽搬迁损失即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
本次对管道沟槽评估采用重臵成本法。
重臵成本法的计算公式为:
评估值=重臵成本×成新率
(三)机器设备拆迁损失。
评估依据企业财务、设备管理部门及现场勘查后确认划分为可拆迁设备和不可拆迁设备进行评估,经对具体设备的结构、安装、现实状况、生产性能及生产工艺流程进行详细了解,对设备的可拆迁条件和拆迁的难易程度进行分析,将可拆迁设备和不可拆迁设备进行了全面的核实和确定;
最终以企业提供的可拆迁和不可拆迁设备评估申报表作为本次评估范围。
(四)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工业,经调查委估宗地所在区域工业用地交易较活跃,因此采用市场法确定评估值。
一、拆迁补偿项目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
依据本次评估目的,确定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所谓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压制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当事人双方应各自精明、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迫压制。
二、拆迁补偿项目资产评估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1年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国资办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1、拆迁补偿价格的合理性是什么意思
2、拆迁补偿价格用词
3、拆迁补偿价格的合理性是什么原则
4、拆迁补偿合理吗
5、拆迁补偿价值定义
6、拆迁补偿划算吗
7、拆迁价格补贴什么意思
8、拆迁补偿如何计算案例
9、拆迁定价
10、拆迁补偿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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