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费标准,按《张家界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执行,标准为:农用地6。4、6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51、52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张家界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
张家界是我国著名的风景名胜地,当地为了发展旅游行业,会修建一些高级度假村,在这个过程中,难免要用到农民的土地。有些村庄还会搬迁到别的地方。对于被征地拆迁的村民,要得到一笔补偿款。那么,张家界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学习了解下。
一、张家界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1、土地补偿费标准,按《张家界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执行,标准为:农用地64.6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51.52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张家界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3、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张家界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3)》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粮棉地3.60 元平方米,蔬菜地5.40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二、征地方案批准后多久要对外公示?
征地方案批准后,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时间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用途、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地点等予以公示。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他项权利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三、征地拆迁的搬迁补助费如何计算?
征地单位应当向被拆迁户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以户为单位,按常住人口计算,3人以内(含3人)的,搬迁补助费一次补助6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50元。自拆重建的被拆迁户,搬迁补助费计算两次。临时安置费按月计算,每户每月补助300元,一般不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未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双倍标准支付。
拆迁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支付给房屋使用人。停产、停业补助费的标准为征地拆迁公告之日前三个月实际缴纳的生产经营税款平均额的3倍,补助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执行。未经批准,手续过期失效的,不予补偿。
综上所述,张家界政府在批准征地方案后,要在10天内对外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根据张家界征地补偿标准方面规定,土地补偿款分为两个级别,农用地是一平米64元,青苗费按照实际种植的农作物进行折价,像蔬菜地的话每平米6元。村民看到征地补偿公告后,如果没有异议的,应该尽快签订补偿协议。
二、湖南张家界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多少,拆迁政策是什么1、土地补偿费标准,按《张家界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执行,标准为:
农用地64.65元/平方米,非农用地51.52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张家界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3、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张家界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3)》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粮棉地3.60元/平方米,蔬菜地5.4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一、征地方案批准后多久要对外公示?
征地方案批准后,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时间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用途、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地点等予以公示。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他项权利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二、征地拆迁的搬迁补助费如何计算?
征地单位应当向被拆迁户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
搬迁补助费以户为单位,按常住人口计算,3人以内(含3人)的,搬迁补助费一次补助600元;
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50元。
自拆重建的被拆迁户,搬迁补助费计算两次。
临时安置费按月计算,每户每月补助300元,一般不超过12个月;
超过12个月未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双倍标准支付。
拆迁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
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支付给房屋使用人。
停产、停业补助费的标准为征地拆迁公告之日前三个月实际缴纳的生产经营税款平均额的3倍,补助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执行。
未经批准,手续过期失效的,不予补偿。
三、张家界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法律主观:
张家界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第六条征地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采取自拆重建方式补偿安置。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农村村民的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第七条拆迁补偿标准按照房屋的类别等级、结构、用途、年限、装修程度、增减因素,以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结合房屋的成色确定。
宅基地补偿标准按征地的补偿标准执行,补偿方式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执行。
第八条房屋装(修)饰不再逐项计算补偿,一律按房屋不同的结构、类别,根据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计算补偿。
房屋架空层和隔热层是房屋主体的组成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其室内的装(修)饰不予补偿。
第九条被征地范围内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和地上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本办法补偿。
第十条被拆迁户住宅需重建的,重建宅基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重建宅基地由土地、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
有关手续由征地单位负责,被拆迁户协助共同办理。
重建宅基地的平整、水、电、路及重建地的超深基础,由征地单位负责,被拆迁房屋原平整、水、电、路不再补偿。
(二)重建宅基地,以村委会或组为单位,统一安排。
重建宅基地的面积,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m2;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不超过180m2;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m2。
(三)同一被拆迁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被拆迁一处,他处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的,不再安排重建宅基地。
第十一条实行自拆重建安置的,被拆迁房屋所占宅基地不再补偿。
其面积和重建宅基地面积的差额,应当按征地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占地面积等情况的认定,均以征地告知前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为依据。
没有合法证件,但属于历史性建房的,应当给予补偿。
认定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乡(镇)、村委会参加。
认定意见由参加单位拟定,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违法违章建筑,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农业生产性用房及临时建筑物的装(修)饰,不予补偿;征地告知后,抢搭建、抢装修的,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本规定结合成色及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拆除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集体企业的经营性房屋,按本规定住宅房屋拆迁标准增加10%,不再另行安排重建用地。
(二)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或生产用房,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的用途为经营(生产)用地的,按住宅房屋拆迁标准增加15%,不再另行安排重建用地;批准的用途为住宅而自行改为经营(生产)用房的,一律按住宅房屋拆迁标准补偿。
(三)拆除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
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为同一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支付给产权人;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支付给房屋使用人。
停产、停业补助费的标准为征地拆迁公告之日前三个月实际缴纳的生产经营税款平均额的3倍,补助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执行。
未经批准,手续过期失效的,不予补偿。
(四)经营性房屋的装(修)饰补偿,支付给投资人。
第十五条被拆迁户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5平方米,拆迁后无法自行重建房屋的,由征地单位按照人均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还建。
第十六条征地单位应当向被拆迁户支付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费。
搬家补助费以户为单位,按常住人口计算(不包括非农业人口)。
3人以内(含3人)的,搬家补助费一次补助6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50元。
自拆重建的被拆迁户,搬家补助费计算两次。
过渡费按月计算,每户每月补助300元,过渡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征地单位应当支付被拆迁户误工工资,每户每天50元,按15天一次性包干补偿。
第十八条被拆迁户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搬迁腾地的,按所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的奖励。
逾期未搬迁腾地的,不予奖励。
四、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张家界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1、按照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会保障费用;
如征收的土地是耕地,则补偿费应当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范围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另外,对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哪些区别?
第一是性质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行政行为,原城市房屋拆迁是民事行为。
第二是法律依据不同,征收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是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
第三是主体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原城镇房屋拆迁是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
第四是程序不同,征收是由征收部门向政府提出申请,拆迁是拆迁单位申请“拆迁许可”。
第五是强制执行程序不同,原城市房屋拆迁具有行政“强制拆迁”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种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程序。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张家界土地补偿标准张家界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1、按照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会保障费用;
如征收的土地是耕地,则补偿费应当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范围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另外,对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哪些区别?
第一是性质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行政行为,原城市房屋拆迁是民事行为。
第二是法律依据不同,征收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是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
第三是主体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原城镇房屋拆迁是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
第四是程序不同,征收是由征收部门向政府提出申请,拆迁是拆迁单位申请“拆迁许可”。
第五是强制执行程序不同,原城市房屋拆迁具有行政“强制拆迁”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种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程序。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六、张家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标准,按《张家界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执行,标准为:
农用地64.65元/平方米,非农用地51.52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张家界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3、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张家界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3)》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粮棉地3.60元/平方米,蔬菜地5.4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一、征地方案批准后多久要对外公示?
征地方案批准后,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时间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用途、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地点等予以公示。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他项权利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二、征地拆迁的搬迁补助费如何计算?
征地单位应当向被拆迁户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
搬迁补助费以户为单位,按常住人口计算,3人以内(含3人)的,搬迁补助费一次补助600元;
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50元。
自拆重建的被拆迁户,搬迁补助费计算两次。
临时安置费按月计算,每户每月补助300元,一般不超过12个月;
超过12个月未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双倍标准支付。
拆迁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
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支付给房屋使用人。
停产、停业补助费的标准为征地拆迁公告之日前三个月实际缴纳的生产经营税款平均额的3倍,补助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执行。
未经批准,手续过期失效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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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张家界征地补偿标准,张家界土地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殷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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