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于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具有其他合法建设手续的建筑,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建设手续的建筑,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
对于违法建筑,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包括拆除、限期改正、罚款等措施。
综上所述:
对于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根据其是否具有合法建设手续进行认定。对于合法建筑,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对于违法建筑,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具有其他合法建设手续的建筑,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建设手续的建筑,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三)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方式包括拆除、限期改正、罚款等措施。
二、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对长春市征地批复信息公开内容有哪些法律分析:
南关区轨道交通5号线征收范围为西起人民广场,沿长春大街敷设,东至东大桥广场,沿线主要涉及长春大街两侧市政道路和部分停车场征收工作,目前征收范围内涉及征收房屋的只有长春大街与大经路交汇处西北角七夕商务宾馆一侧二层楼房,不涉及其他小区房屋征收。
法律依据: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三、长春这里房屋征收违规建筑的长春楼没有土地使用证。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四、违规建筑的长春楼有土地使用证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同时还对国家建设用地的征收土地程序、对农民的经济补偿程序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并且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五、长春强行征地的相关问题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同时还对国家建设用地的征收土地程序、对农民的经济补偿程序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并且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六、政府征收房屋公告超过2年未实施是否有效法律分析:
南关区轨道交通5号线征收范围为西起人民广场,沿长春大街敷设,东至东大桥广场,沿线主要涉及长春大街两侧市政道路和部分停车场征收工作,目前征收范围内涉及征收房屋的只有长春大街与大经路交汇处西北角七夕商务宾馆一侧二层楼房,不涉及其他小区房屋征收。
法律依据: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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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长春国有土地征收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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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长春强行征地的相关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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