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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过渡补偿款,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过渡费

摘要:本文介绍农村房屋拆迁过渡补偿款,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过渡费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集体用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农村房屋拆迁过渡补偿款,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过渡费

农村房屋拆迁过渡补偿款,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过渡费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过渡费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过渡费是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人因搬迁和临时安置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补偿的一种形式。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过渡费的法律依据

过渡费的支付依据主要来源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该条规定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应当给予的补偿范围,其中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虽然该条例针对的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在实践中也常参照此条例进行补偿,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过渡费的具体内容

过渡费主要包括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费用两部分。搬迁费用是指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将家庭财物从原居住地搬迁到新居住地所产生的费用。临时安置费用则是指被征收人在新房建成或安置房落实之前,因临时居住所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都是因房屋征收而直接产生的,因此应当由征收方承担。

三、过渡费的计算方式

过渡费的计算方式通常根据当地的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来说,搬迁费用会根据被征收房屋内的物品数量、种类以及搬迁距离等因素进行计算。而临时安置费用则会根据被征收人临时居住的时间、地点以及居住条件等因素进行计算。具体的计算方式和标准应当以当地政府发布的征收补偿方案为准。

四、集体土地征收中的过渡费支付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过渡费的支付是确保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征收方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过渡费,以保障被征收人在搬迁和临时安置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被征收人也应当积极了解并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过渡费的合理支付。

综上所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过渡费是征收补偿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支付依据、具体内容、计算方式以及支付环节都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策规定,以确保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二、集体用地上房屋征收

征收集体土地的过程可以简单概括为以下步骤:

(1)发布征地公告。

(2)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4)制定一书四方案组卷,报审批。

五、发布征地公告。

市、县政府收到征地批准书后,将批准书的有关内容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关内容。

(6)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偿登记。

(7)制定、公告、听取意见(听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8)报批。

报批时,应附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和采纳情况。

举行听证会的,还应附有听证记录。

(9)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应当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10)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实施。

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地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上述征地流程缺一不可,大家多了解征地流程,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征收要合法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发布征收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的范围,对征收公告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2、登记调查。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进行公布。

3、制作房屋征收决定

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要进行社会风险性评估,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4、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政府进行审批,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5、市县级政府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修改方案后做出征收决定,做出决定后及时公告。

在做出决定前,还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6、签订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

7、落实补偿后交付土地。

以货币进行补偿的,政府机关应当在落实被征收人的补偿后,才能要求被征收人按期交付被征收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北京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需要有哪些流程?

关于北京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四、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

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

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

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

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

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

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至20%计算。

五、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

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

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

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

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

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

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至20%计算。

六、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

征收集体土地的过程可以简单概括为以下步骤:

(1)发布征地公告。

(2)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4)制定一书四方案组卷,报审批。

五、发布征地公告。

市、县政府收到征地批准书后,将批准书的有关内容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关内容。

(6)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偿登记。

(7)制定、公告、听取意见(听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8)报批。

报批时,应附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和采纳情况。

举行听证会的,还应附有听证记录。

(9)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应当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10)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实施。

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地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上述征地流程缺一不可,大家多了解征地流程,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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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房屋拆迁过渡补偿款,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内容审核:孔维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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