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交接手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在租赁房屋交接前,双方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交接房屋及设施
出租人应向承租人交付房屋及附属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双方应共同检查房屋及设施,确认其数量、质量及状况,并记录在交接清单上。
如有损坏或缺失,应及时修复或补充。
三、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可能需要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双方应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完成登记手续。
在租赁房屋交接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确保出租人具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件,以确保租赁的合法性。
详细了解房屋的位置、结构、附属设备及牢固程度,以确保房屋的安全性和适用性。
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以避免后续纠纷。
在交接时,务必仔细检查房屋及设施,并记录在交接清单上,以便在退租时进行对比和确认。
综上所述,租赁房屋交接手续需要双方共同配合完成,并确保各项手续齐全、合法有效。在交接过程中,应注意以上问题,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二、租赁房屋交接手续法律分析:
1、房租的放款是否已经结清,房屋出租,租房者是否存在非法转租的情形;
2、对于房屋内的排水管道进行检查;
3、对房间线路进行检查;
4、对家用电器进行检查;
5、其他家具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
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三、出租房收回交接注意事项1、双方依照租赁合同查验房内设施是否相符;双方应当对房间内的设备、陈设等详列清单,一式两份,双方备存。
2、房屋、设备、陈设存在已被损坏等非正常情况,以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者通常使用要求的情形的,应当在交接记录中明确记明,或者直接在双方合同中明确记明。
防止在退房时,出租人无中生有。
3、房屋、设备、陈设经承租人查验完好的,仍应在记录中明确记载,防止承租人损坏后,不认账。
4、记录水电气的底数,交费情况,电话费。
5、在查验房屋实际情况后,将实际情况在租赁房屋交接清单上注明,并要求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一、关于房东可以扣押承租人的押金的问题
房东可以扣押承租人的押金的情形如下:
1、租客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退租;
2、承租人没有定期上交租金;
3、承租人损坏属于房东所有物品,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未履行责任的,出租人有权扣押租金,扣押数额应当等于维修物品数额。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四、租赁房屋交接手续怎么做房屋租赁期满后,应当按照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方式来交接,即承租人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需符合约定的状态或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而出租人退还押金和相应的租金给承租人。
一、租赁合同的双方各有什么义务
租赁合同的双方各有的义务是:
1.出租人具有交付出租物、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瑕疵担保、通知租赁合同终止的义务;
2.承租人具有支付租金、按照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瑕疵通知、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二、可以导致租赁合同终止的事由判断标准?
可以导致租赁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有租赁期限届满、合同提前解除、租赁物灭失毁损。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房东有权收回私房吗
房主一般无权采取强制手段,收回出租的私房。
房东只能催告租客在合理期限内搬离,如果租客拒绝搬走的,房东可以向法院起诉,然后根据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私自使用强制手段。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五、房屋租赁期满后如何交接房屋租赁期满后,应当按照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方式来交接,即承租人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需符合约定的状态或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而出租人退还押金和相应的租金给承租人。
一、租赁合同的双方各有什么义务
租赁合同的双方各有的义务是:
1.出租人具有交付出租物、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瑕疵担保、通知租赁合同终止的义务;
2.承租人具有支付租金、按照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瑕疵通知、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二、可以导致租赁合同终止的事由判断标准?
可以导致租赁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有租赁期限届满、合同提前解除、租赁物灭失毁损。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房东有权收回私房吗
房主一般无权采取强制手段,收回出租的私房。
房东只能催告租客在合理期限内搬离,如果租客拒绝搬走的,房东可以向法院起诉,然后根据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私自使用强制手段。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六、房屋租赁期满后交接如何办理?法律分析:
1、房租的放款是否已经结清,房屋出租,租房者是否存在非法转租的情形;
2、对于房屋内的排水管道进行检查;
3、对房间线路进行检查;
4、对家用电器进行检查;
5、其他家具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
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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