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还在协商期间,房屋就被拆迁方偷偷拆除了,遇到这种强制拆除房屋的违法行为,该怎么办?
安徽吴先生的家在2018年被纳入征收范围内,相关部门发布了房屋征收公告,并和吴先生等人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进行了协商。吴先生家为了尽快配合拆迁,在发布公告后就早早搬离了房屋。但是让人没想到的是,拆迁方还在协商期间内,并且没有通过任何方式告知吴先生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拆除。对此吴先生表示拆迁方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个人财产,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拆迁方的行为违法。
拆迁方辩称,吴先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实施房屋强制拆迁的主体为拆迁方,因此,其提起的诉讼请求是一个不能确认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法院对吴先生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在起诉期完成证明强制拆除行为实施主体的举证责任实为强人所难,因为被拆迁人往往无法自行确认识别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主体,只能证明房屋被强制拆除的事实。当房屋征收程序已经开始的情况下,被征收房屋遭到强制拆除,征收部门或相关实施单位应该知晓情况,并且有较大理由作出强制拆除的行为。经相关调查可以认定房屋征收部门和相关实施单位是强制拆除的实施主体,由于拆迁方强制拆除房屋没有遵循相关法定程序,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拆迁方对吴先生房屋的拆除属于行为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征收方实施房屋征收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被征收人在没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且没有得到相应补偿之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采用暴力、威胁等拆迁的方式让被征收人搬迁。本案中,吴先生就房屋补偿方面都没有协商完,房屋就被强制拆除了,明显属于违法行为。
在征收中,很多征收方为了快速完成征收项目,经常跟被拆迁人还没有协商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内容,房屋就以违建、误差等借口实施拆除了,甚至像吴先生家一样,没有告知就偷偷在凌晨拆除了,所以,当补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前不要轻意的搬离房屋,以免给对方留下拆除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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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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