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权益能否继承?徐州案例解析法律盲点
——从《民法典》视角看拆迁补偿款的法律归属
在城市化进程中,房屋拆迁补偿款的继承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尤其在江苏省徐州市,随着城市更新改造的推进,因被拆迁人去世引发的补偿款分配争议屡见不鲜。本文结合《民法典》最新规定及徐州地方性法规,通过典型案例解析,明确拆迁补偿款的法律属性及继承规则,为公众提供法律指引。
一、拆迁补偿款的法律属性:遗产范畴的界定
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拆迁补偿款作为房屋被征收后转化的财产形式,其归属需分情况讨论:
房屋产权补偿:若被拆迁房屋为个人合法财产,补偿款直接属于遗产。例如,徐州市鼓楼区某案例中,被继承人名下房屋被征收,其子女依据《民法典》第1127条法定继承顺序,平均分配了房屋价值补偿款。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通常归农户家庭共有。若被继承人去世后宅基地被征收,补偿款需结合《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第17条,按宅基地证载面积及实际使用情况分配。
二、继承规则:遗嘱、协议与法定继承的适用
遗嘱继承优先:若被拆迁人生前立有遗嘱明确补偿款归属,应优先按遗嘱执行。例如,徐州市云龙区一案例中,被继承人通过公证遗嘱将拆迁补偿款指定给长期照顾自己的侄子,法院最终支持了遗嘱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若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涉及补偿款处分的,按协议约定处理。但需注意,协议不得违反《民法典》第1158条关于扶养义务与遗赠权益对等的原则。
法定继承兜底:无遗嘱或协议时,按《民法典》第1127条确定的顺序继承。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
三、实务难点:特殊情形下的权益认定
共有产权房屋的补偿分配:若被拆迁房屋为多人共有,补偿款需按共有份额分割。例如,徐州市泉山区一案例中,兄弟二人因共有房屋拆迁补偿款分配产生纠纷,法院依据《民法典》第308条按出资比例划分权益。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的补偿归属:公房拆迁补偿款原则上归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共有。若承租人去世后拆迁,补偿款可能视为遗产,但需排除共同居住人权益。
四、法律启示:提前规划与证据留存
订立遗嘱的必要性:通过遗嘱明确拆迁补偿款归属,可避免亲属争产。建议选择公证遗嘱或专业律师见证,确保效力。
证据保全:保存房屋产权证、拆迁协议、补偿款发放记录等文件,以备继承纠纷时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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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款继承,拆迁继承法律咨询内容审核:闫会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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