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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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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征地补偿标准

忻州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征地补偿标准

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山西省实施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文件规定,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的土地共分为六类:

一类区片范围:西部山地区

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42546元亩;旱地园地:21273元亩;林地:10636.5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5318.25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北部平川区

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114372元亩;旱地园地:57186元亩;林地:28593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14296.5元亩

三类区片范围:丘陵区

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55824元亩;旱地园地:27912元亩;林地:13956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6978元亩

四类区片范围:城市规划区

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156800元亩;旱地园地:78400元亩;林地:39200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19600元亩

五类区片范围:东部平川区

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128466元亩;旱地园地:64233元亩;林地:32116.5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16058.25元亩

六类区片范围:南部平川区

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85050元亩;旱地园地:42525元亩;林地:21262.5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10631.25元亩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4006161660)提醒各位被征收人: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二、山西省征地补偿新标准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忻州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关于山西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首先,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具体办法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对优质耕地、未利用地,全省确定统一的调整幅度,即:

在同一区片内,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按照公布标准的1.2倍执行;

征收除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照公布的标准执行;

征收未利用地按照公布标准的0.8倍执行。

以及征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法律依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一、准确把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范围

为了使征地补偿标准更加公开、透明、计算便捷,全省统一确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作为征地补偿的计算依据。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具体办法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优质耕地、未利用地,全省确定统一的调整幅度,即:

在同一区片内,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按照公布标准的1.2倍执行;

征收除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照公布的标准执行;

征收未利用地按照公布标准的0.8倍执行。

(三)征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因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本标准补偿。

四、山西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忻州修路征地补偿标准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具体补偿标准依照忻州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的综合地价来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五、忻州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忻州修路征地补偿标准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具体补偿标准依照忻州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的综合地价来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六、山西省忻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2023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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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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