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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庄村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明细法,哪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可以从重一级责任追究

摘要:本文介绍朗庄村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明细法,哪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可以从重一级责任追究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安全生产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哪个严重,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的主体,什么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谁承担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朗庄村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明细法,哪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可以从重一级责任追究

朗庄村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明细法,哪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可以从重一级责任追究

一、哪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可以从重一级责任追究

企业是安全第一负责人是责任主体可以从重一级责任追究,其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国家有关安全城市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什么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相比,直接责任相对要重一些。

直接责任,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违反劳动纪律等,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和发展,在事故过程中起主导作用者。

而主要责任,则是指在上述事故中,起主要的因素,但事故并不是一个人造成的,是集体原因,则在事故中起到主要的原因,如工组领导,违反规程指挥等造成的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全生产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哪个严重

法律主观: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对事故责任追究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法律客观: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四、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

法律分析: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五、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的主体

法律分析: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六、谁承担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

法律分析:

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相比,直接责任相对要重一些。

直接责任,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违反劳动纪律等,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和发展,在事故过程中起主导作用者。

而主要责任,则是指在上述事故中,起主要的因素,但事故并不是一个人造成的,是集体原因,则在事故中起到主要的原因,如工组领导,违反规程指挥等造成的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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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朗庄村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明细法,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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