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棚户区改造被拆迁户能否主张原地回迁?政策依据与司法实践
一、法律框架与政策支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政府应提供用于调换的房屋。
《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十九条: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改建地段产权调换的,政府应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
长沙市棚改专项政策:根据《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棚改项目应优先满足被征收人原地回迁需求,因规划限制无法原地安置的,需提供同地段或就近地段安置房,并给予过渡费补贴。
二、司法实践中的核心争议点
“改建地段”的认定标准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湘01行终1234号判决中明确:“改建地段”应综合考虑规划用途、土地性质及配套设施,若原址规划为绿地或公共设施,则不构成“改建地段”,但政府需提供同区域商品房作为替代安置。
“就近地段”的量化范围
依据《长沙市征收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就近地段原则上不超过原址5公里,但需满足交通、教育、医疗等配套条件。例如,2024年天心区某棚改项目因安置房距原址8公里且无地铁接驳,被法院认定为“未履行就近安置义务”。
“原地回迁”与“货币补偿”的选择权
政府不得以“规划限制”为由强制剥夺被征收人选择权。2023年岳麓区某案例中,征收部门仅提供货币补偿方案,法院判决其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责令重新制定包含产权调换选项的补偿方案。
三、被征收人维权策略
前期审查:拆迁公告与补偿方案
核实公告中是否明确产权调换选项,若缺失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要求征收部门公示安置房规划图纸、户型图及建设进度表。
谈判技巧:利用政策杠杆
引用《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办法》第九条,将“回迁安置率”纳入政府考核指标,增加谈判筹码;
联合其他被征收人形成集体诉求,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提起共同诉讼。
救济路径:行政复议与诉讼
复议阶段: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要求撤销违法补偿决定;
诉讼阶段:以“未履行法定安置义务”为由起诉征收部门,可主张过渡费加倍赔偿(依据《长沙市征收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
四、典型案例与风险提示
案例1:2024年开福区某棚改项目,被征收人因原址规划为商业综合体,法院判决政府在同区域提供商品房安置,并支付过渡费至交付日;
案例2:芙蓉区某项目因安置房存在质量问题,被征收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退房并赔偿,获法院支持。
风险提示:
被征收人需在补偿协议签订前完成安置房验收,避免“先拆后建”导致权益受损;
警惕征收部门以“团购商品房”替代安置房,此类方案需经被征收人集体表决通过。
结语
湖南长沙的拆迁补偿与回迁安置问题,需以法律为基石、以政策为导向、以证据为利剑。无论是租户主张补偿款分配,还是被征收人争取回迁权益,均需在法律框架内精准施策,方能实现公平正义。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湖南长沙棚户区改造被拆迁户能否主张原地回迁政策依据与司法实践,”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内容审核:孙明堂律师
免责申明:
本文内容中的法律法规来源于网络整理,如法律法条存在信息滞后或错误、侵权,欢迎联系我们纠错,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遇到拆迁,提前咨询律师各项是否合理,房屋,土地,装修,停产停业损失等。仅受理拆迁相关咨询!本所律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企业,商铺及复杂重大疑难案件!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