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主要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应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分配原则通常遵循平均分配,确保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都能公平受益。
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
安置补助费主要归土地承包人所有。当土地被征收后,为了帮助失地农民重新安置,会提供安置补助费。这部分费用应分配给在承包期内失地的土地承包人。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分配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所有。这部分补偿主要是针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农作物和附着物的损失进行补偿。具体的分配方式应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以确保公平合理。
总的来说,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失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得到妥善保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操作,避免出现不合理或不公平的分配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相关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这些文件通常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补偿分配方案进行具体规定。请注意,具体的补偿标准和分配方案可能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结合当地政策规定进行。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的注意事项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实施:
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
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要求:
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6.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
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
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一、土地征收标准每亩多少钱
按照我国土地补偿的相关政策的规定,一般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是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如果是基本农田,那么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二、农村房屋征地的补偿
1、完全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复垦补偿:
12万元/亩。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合法、唯一一处房地产权的,自愿申请完全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农村不再享受宅基地权利(征地农转非除外),以房地产权证书为合规性证明,按复垦房屋、院坝占地面积9.6万元每亩进行首次补偿。
复垦项目竣工并经市国土房管局验收合格后,按竣工合格证面积进行测算,补足12万元∕亩。
2、部分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复垦补偿:
6万元∕亩。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合法、两处及以上宅基地的房地产权利人,自愿申请放弃一处以上、保留一处合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以房地产权证书为合规性证明,按复垦房屋、院坝占地面积4万元每亩进行首次补偿。
复垦项目竣工并经市国土房管局验收合格后,按竣工合格证面积进行一次性测算补足6万元∕亩。
3、放弃原宅基地到规划点建房复垦补偿:
12万元∕亩。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合法、唯一一处房地产权的农户,自愿申请放弃面积较大的原宅基地,在项目批准入库时间之后到规划集中居民点建房,并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查登记符合条件的,按0.5万元∕户进行首次补偿。
复垦项目竣工并经市国土房管局验收合格后,按竣工合格证面积减去新建宅基地增加建设用地面积之差进行一次性测算补足12万元∕亩。
三、农村征地补偿分配方案与规定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四、农村征地补偿分配方案法律分析:
1、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对于安置补偿费的归属,是归具有劳动能力而失去劳动对象的农民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五、征地补偿款怎么分配法律分析:
1、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对于安置补偿费的归属,是归具有劳动能力而失去劳动对象的农民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如何制定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实施:
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
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要求:
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6.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
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
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一、土地征收标准每亩多少钱
按照我国土地补偿的相关政策的规定,一般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是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如果是基本农田,那么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二、农村房屋征地的补偿
1、完全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复垦补偿:
12万元/亩。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合法、唯一一处房地产权的,自愿申请完全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农村不再享受宅基地权利(征地农转非除外),以房地产权证书为合规性证明,按复垦房屋、院坝占地面积9.6万元每亩进行首次补偿。
复垦项目竣工并经市国土房管局验收合格后,按竣工合格证面积进行测算,补足12万元∕亩。
2、部分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复垦补偿:
6万元∕亩。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合法、两处及以上宅基地的房地产权利人,自愿申请放弃一处以上、保留一处合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以房地产权证书为合规性证明,按复垦房屋、院坝占地面积4万元每亩进行首次补偿。
复垦项目竣工并经市国土房管局验收合格后,按竣工合格证面积进行一次性测算补足6万元∕亩。
3、放弃原宅基地到规划点建房复垦补偿:
12万元∕亩。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合法、唯一一处房地产权的农户,自愿申请放弃面积较大的原宅基地,在项目批准入库时间之后到规划集中居民点建房,并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查登记符合条件的,按0.5万元∕户进行首次补偿。
复垦项目竣工并经市国土房管局验收合格后,按竣工合格证面积减去新建宅基地增加建设用地面积之差进行一次性测算补足12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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