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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拆迁停产停业补偿标准赔偿,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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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拆迁停产停业补偿标准赔偿,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

北京市拆迁停产停业补偿标准赔偿,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

一、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 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 等 社会保险 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因拆迁造成额停产停业损失,怎么赔偿

法律主观: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补偿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 被征收房屋 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 停产停业损失 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 。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以上就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要关注的问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 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 等 社会保险 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怎么赔偿

一、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条件一般来说,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当然,各个地方具体规定不同,但总的原则是房屋有证,在房屋征收前一直合法经营,并依法纳税。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有些地方政府也予以承认,并给予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具体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规定,涉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因此在全国范围内没有一个统一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式。

各个省市也都根据地方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因此,笔者谨在此大致归纳一下办案过程中遇到的一些补偿方式。

以被征收房屋的总体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这种计算方式是在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基础上,再乘以一定比例来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比如上海市就规定,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

内蒙古规定,停产停业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三。

按照房屋面积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比如在北京,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根据经营收入、利润等指标确定停产停业损失。

这种计算方法是以利润额、营业额为基础,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额的。

比如在深圳就规定,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6个月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上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按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6个月的补偿。

以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停产停业损失。

如河北省就规定,应当根据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按征收房屋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进行补偿。

协商选择与评估机构确定。

有的地方直接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在几种方式中选择其一来确定停产停业损失,协商不成的,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比如在山西就有规定,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确定补偿金额:

(1)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2)按被征收人上一年度纳税的税后月平均净利润计算;

(3)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

当然,也有地方直接规定按照评估结果来确定补偿金额。

现实中,也有些省份没有规定具体补偿方式,而是由各个市自行制定相应的政策。

比如吉林、辽宁,具体补偿方式就应该遵照当地市政府出台的规定。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因拆迁造成额外停产停业损失,怎么赔偿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因拆迁造成额停产停业损失,怎么赔偿?

一般来说,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当然,各个地方具体规定不同,但总的原则是房屋有证,在房屋征收前一直合法经营,并依法纳税。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有些地方政府也予以承认,并给予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具体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规定,涉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因此在全国范围内没有一个统一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式。

各个省市也都根据地方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政策。

1.以被征收房屋的总体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这种计算方式是在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基础上,再乘以一定比例来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比如上海市就规定,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

内蒙古规定,停产停业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三。

2.按照房屋面积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比如在北京,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3.根据经营收入、利润等指标确定停产停业损失。

这种计算方法是以利润额、营业额为基础,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额的。

比如在深圳就规定,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6个月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上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按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6个月的补偿。

4.以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停产停业损失。

如河北省就规定,应当根据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按征收房屋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进行补偿。

5.协商选择与评估机构确定。

有的地方直接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在几种方式中选择其一来确定停产停业损失,协商不成的,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比如在山西就有规定,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确定补偿金额:

(1)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2)按被征收人上一年度纳税的税后月平均净利润计算;

(3)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

当然,也有地方直接规定按照评估结果来确定补偿金额。

所在地没有停产停业损失具体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可以参看以上补偿方式与征收方进行协商,评估并计算各个不同的方式所能获得的收益,同时注意己方所要耗费的相关成本,尽量降低拆迁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因拆迁造成额停产停业损失,怎么赔偿?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因拆迁造成额停产停业损失,怎么赔偿?

一般来说,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当然,各个地方具体规定不同,但总的原则是房屋有证,在房屋征收前一直合法经营,并依法纳税。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有些地方政府也予以承认,并给予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具体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规定,涉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因此在全国范围内没有一个统一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式。

各个省市也都根据地方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政策。

1.以被征收房屋的总体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这种计算方式是在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基础上,再乘以一定比例来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比如上海市就规定,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

内蒙古规定,停产停业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三。

2.按照房屋面积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比如在北京,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3.根据经营收入、利润等指标确定停产停业损失。

这种计算方法是以利润额、营业额为基础,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额的。

比如在深圳就规定,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6个月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上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按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6个月的补偿。

4.以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停产停业损失。

如河北省就规定,应当根据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按征收房屋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进行补偿。

5.协商选择与评估机构确定。

有的地方直接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在几种方式中选择其一来确定停产停业损失,协商不成的,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比如在山西就有规定,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确定补偿金额:

(1)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2)按被征收人上一年度纳税的税后月平均净利润计算;

(3)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

当然,也有地方直接规定按照评估结果来确定补偿金额。

所在地没有停产停业损失具体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可以参看以上补偿方式与征收方进行协商,评估并计算各个不同的方式所能获得的收益,同时注意己方所要耗费的相关成本,尽量降低拆迁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因拆迁造成额外停产停业损失,怎么赔偿

法律主观: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补偿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 被征收房屋 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 停产停业损失 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 。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以上就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要关注的问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 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 等 社会保险 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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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利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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