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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土地拆迁 福利,哪些情况属于福利分房,不能享受动迁补偿款?

摘要:本文介绍上海 土地拆迁 福利,哪些情况属于福利分房,不能享受动迁补偿款?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福利分房动迁是否仍可享受,单位福利房拆迁要怎样补偿,享受过福利分房动迁还能享受吗,福利分房后不再享受动迁安置,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一种福利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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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土地拆迁 福利,哪些情况属于福利分房,不能享受动迁补偿款?

一、哪些情况属于福利分房,不能享受动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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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福利分房后不再享受动迁安置

享受福利分房的人可能还能享受到动迁房屋拆迁的政策,因为两者的房屋政策不重叠。

申请福利房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本市户籍、与共同申请人有法定关系、无自有住房和建房用地、未购买政策性住房、家庭收入低于低收入标准线等。

法律分析

能享受。

因为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已经享受过了福利分房,在有些地区还是能够享受动迁的房屋拆迁的。

因为单位分的房子和国家拆迁所享受的房屋政策不一样,也不重叠,所以能够享受到。

福利分房是中国实行计划经济时期特有的一种房屋分配模式。

在这个时期中房屋由政府或者是事业单位集资建造,并将名额分配给职工。

申请福利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

一定年限内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

5、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

拓展延伸

福利分房政策的变化对动迁是否产生影响?

近年来,福利分房政策发生了一些变化,这是否会对动迁产生影响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根据最新政策,福利分房的资格和条件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可能会对动迁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过去,福利分房是一种优惠政策,帮助符合条件的家庭获得住房,但现在政府可能会更加严格地审查申请人的资格。

这意味着,如果动迁涉及到福利分房,申请人可能需要满足更高的标准才能享受这一福利。

因此,对于正在考虑动迁的人来说,了解最新的福利分房政策变化非常重要,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结语

近年来,福利分房政策发生了一些变化,对动迁产生影响备受关注。

根据最新政策,福利分房的资格和条件可能有所变动,对申请人提出更高要求。

因此,了解最新政策变化对于正在考虑动迁的人来说至关重要。

只有符合更高标准的申请人才能享受到福利分房的优惠政策。

因此,在做出动迁决策之前,了解并掌握最新的福利分房政策变化是明智的选择。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福利分房动迁是否仍可享受

单位福利房拆迁补偿如下:

1、房屋补偿费,该费用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该费用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

福利房亦称优惠房或房改房,指政府按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免除房地产地价、按房屋的成本造价售给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职工,带有福利性质的房屋。

福利房属于单位对员工的一种福利待遇,职工单位一般将公房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

福利房与房改房的区别如下:

1、房改房又叫已购公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

即居民将现住公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扣除折算后购买的公房。

房改房又分为成本价、标准价、央产房等类型,每种类型的房屋交易方式都有所不同;

2、福利房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是指单位给职工直接分房。

现在已不存在,国家现行法律早已取消福利分房;

3、房改房是指以前已得到福利分房的人,包括直管公房和单位管公房,现在可以买断,叫房改房。

即公房私有化。

集资房是现在的产物,指现在的某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拿出一块地来,单位出一点,愿意集资的职工也拿出一点;

4、福利房多半是产权房,是单位分配给个人的福利用房,这种房有完全产权的,也有部分产权的。

也有的土地证办不下来的。

也有两证都办不下来的。

原因多种多样,有的土地原是工业用地,现在改为居住用地,未获批准,有的虽能改为居住用地,但单位欠交土地使用出让金等等;

5、房改房是参加房改的产权房,来源有的是单位的,有的是使用权的,在购买是若是产权的就要交土地出让金,这个多少根据原产权的百分比不同,若是使用权的就要按工龄去买取。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四、单位福利房拆迁要怎样补偿

法律分析:

能,因为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已经享受过了福利分房,在有些地区还是能够享受动迁的房屋拆迁的。

因为单位分的房子和国家拆迁所享受的房屋政策不一样,也不重叠,所以能够享受到,也就是说遇到拆迁的时候,能够得到一定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第十八条 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的,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对象应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售房单位的职工一方。

这种住房的产权应属夫妻双方共有,夫妻任何一方对这种房改房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仅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购房款如果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所购房屋应视为个人财产。

解决房改房继承问题的关键应为审查购房款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积蓄,由夫妻一方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尽管享受了其前妻的工龄折扣仍应作为其一方的财产而非遗产。

五、享受过福利分房动迁还能享受吗

法律分析:

能,因为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已经享受过了福利分房,在有些地区还是能够享受动迁的房屋拆迁的。

因为单位分的房子和国家拆迁所享受的房屋政策不一样,也不重叠,所以能够享受到,也就是说遇到拆迁的时候,能够得到一定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第十八条 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的,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对象应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售房单位的职工一方。

这种住房的产权应属夫妻双方共有,夫妻任何一方对这种房改房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仅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购房款如果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所购房屋应视为个人财产。

解决房改房继承问题的关键应为审查购房款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积蓄,由夫妻一方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尽管享受了其前妻的工龄折扣仍应作为其一方的财产而非遗产。

六、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一种福利

享受福利分房的人可能还能享受到动迁房屋拆迁的政策,因为两者的房屋政策不重叠。

申请福利房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本市户籍、与共同申请人有法定关系、无自有住房和建房用地、未购买政策性住房、家庭收入低于低收入标准线等。

法律分析

能享受。

因为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已经享受过了福利分房,在有些地区还是能够享受动迁的房屋拆迁的。

因为单位分的房子和国家拆迁所享受的房屋政策不一样,也不重叠,所以能够享受到。

福利分房是中国实行计划经济时期特有的一种房屋分配模式。

在这个时期中房屋由政府或者是事业单位集资建造,并将名额分配给职工。

申请福利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

一定年限内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

5、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

拓展延伸

福利分房政策的变化对动迁是否产生影响?

近年来,福利分房政策发生了一些变化,这是否会对动迁产生影响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根据最新政策,福利分房的资格和条件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可能会对动迁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过去,福利分房是一种优惠政策,帮助符合条件的家庭获得住房,但现在政府可能会更加严格地审查申请人的资格。

这意味着,如果动迁涉及到福利分房,申请人可能需要满足更高的标准才能享受这一福利。

因此,对于正在考虑动迁的人来说,了解最新的福利分房政策变化非常重要,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结语

近年来,福利分房政策发生了一些变化,对动迁产生影响备受关注。

根据最新政策,福利分房的资格和条件可能有所变动,对申请人提出更高要求。

因此,了解最新政策变化对于正在考虑动迁的人来说至关重要。

只有符合更高标准的申请人才能享受到福利分房的优惠政策。

因此,在做出动迁决策之前,了解并掌握最新的福利分房政策变化是明智的选择。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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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上海 土地拆迁 福利,享受过福利分房动迁还能享受吗

内容审核:殷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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