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提供的法律依据,可以明确地回答:补偿未到位不得办理供地手续。这一原则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的适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征收土地时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这一条款直接关联到补偿是否到位的问题,并强调了补偿的及时性和足额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则具体规定了补偿协议的订立以及补偿决定作出的程序。这些规定确保了被征收人在补偿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前,有法律途径可以寻求救济。
补偿未到位的法律后果: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如果补偿未到位,即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其他相关补偿费用,那么办理供地手续将构成违法行为。这是因为补偿是征收土地或房屋的前置条件,只有在补偿到位后,才能进行后续的供地或开发工作。
被征收人的救济途径:
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或者补偿未到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些法律途径为被征收人提供了寻求公正补偿的机会,也确保了供地手续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综上所述,补偿未到位不得办理供地手续,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明确规定。这些法律法规旨在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二、需要如何确保征地补偿到位一、征地补偿不到位能否供地
土地征收是先给予补偿后再征收的,所以征收补偿不到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土地征收,不提供征收的土地。
二、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土地征收是先给予经济补偿后才能征收的,所以征地补偿未到位的,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土地征收,不提供要征收的土地。
产生争议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权。
三、征地补偿不到位能否供地,相关法律规定一、征地补偿不到位能否供地
土地征收是先给予补偿后再征收的,所以征收补偿不到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土地征收,不提供征收的土地。
二、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征地补偿不到位能否供地法律主观:
征地补偿不到位,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举报。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五、征地补偿款没到位阻挡合法吗法律主观:
征地补偿不到位,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举报。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六、征地补偿款没到位阻挡合法吗?一、征地补偿不到位能否供地
土地征收是先给予补偿后再征收的,所以征收补偿不到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土地征收,不提供征收的土地。
二、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土地征收是先给予经济补偿后才能征收的,所以征地补偿未到位的,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土地征收,不提供要征收的土地。
产生争议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权。
1、征地补偿款不到位怎么办
2、征地补偿款没到位阻挡合法吗
3、征地补偿款未及时发放的原因
4、国家征用土地赔偿没到位
5、征地没有补偿怎么办
6、征地补偿款没到就动工算合法征地吗
7、征地补偿没拿到可以施工吗
8、征地补偿未到位
9、征地补偿款不到位能让动工吗
10、征地补偿款未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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