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该法规定了征地的相关程序、权限以及补偿等内容,为征地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征地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地行为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并符合国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其中,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八条详细规定了征地的程序、权限和补偿标准。
二、征地的批准权限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包括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的批准权限。第四十五条则明确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公共利益需要和相应的前提条件。这些规定确保了征地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三、征地的公告与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征地行为必须经过公告,并给予被征地农民公平、合理的补偿。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等,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法律规定了征地补偿的标准和方式,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等,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
综上所述,征地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该法为征地行为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在征地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征地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一般征收农民土地应当出示哪些文件?在农村,遇到土地征收,很多村民不知道该怎么办?是要交出去土地还是可以拒绝签字。
无论是张贴在村里信息公告栏还是自己手中收到的征收文件,也不确定文件的真实性,想要拒绝签字却不知道可不可以。
今天,爱土拆迁律师团就为大家讲一讲,农村遇到土地征收,什么情况下你可以拒绝签字!
集体土地征收要保障失地农民长远生计
一、拟征地公告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该在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张贴书面的拟征地公告。
发布机关:
市县政府地政部门。
发布范围: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
公告内容:
征地范围、征地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征地用途。
发布后果: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调查结果: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土地征收
>>在这里要注意的是:
对征地调查结果签字确认,对不符合实情的调查结果有权拒绝签字。
权利: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听证,也就是参与听证权、听证结果知情权。
二、征收土地公告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发布征地公告。
发布机关:
市县政府,由地政部门负责实施。
发布范围: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
公告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发布后果:
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土地征收
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征收土地公告我们可以去诉讼。
公告程序是征收土地的法定程序,其无论是在公告主体、公告内容还是张贴期限方面都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所以被征收人不服该行为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还需要注意:
征收土地公告是征收方进行征收的时候需要拿出来的文件,这个是我们可以直接看到的,一般是不需要信息公开查询的。
如果征收你的土地连这个文件都没有见着,那征收的合法性就不复存在。
可以要求征收方拿出相应的公告文件,否则就可以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张贴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拆迁
组织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安置方案内容: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权利: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征地
批准机关: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实施主体: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协议具体内容包括: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注意:
拆迁方是否具备签约的主体资格。
签订补偿协议
一般情况下,农村房屋拆迁的实施主体一般是县级政府国土部门,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主体多为专门成立的拆迁办公室、拆迁指挥部等,但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盖章的必须是经授权的行政机关,村委会、街道办是不适格的,并且上述行政机关和专门机构必须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授权文件。
三、征地时需要有哪些文件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点关注耕地保护、土地征收、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问题,尤其是在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包括四项禁令,将对未来宅基地管理产生影响。
四项禁令具体包括:
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
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确保开垦的耕地落实到地块。
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个别省、直辖市需要易地开垦耕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
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四、土地征收规定法律分析:
1、征地告知书。
就是在征地报批前,要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农民。
2、土地现状调查确认书。
国土部门要对拟征土地位置、性质、面积等现状的调查情况告知农民,并且由农户签字确认。
3、征询意见书。
国土部门应对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充分征询意见,有人申请听证的,要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4、征地公告。
这个内容较多,也最为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
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五、政府征地需要出示什么文件法律分析:
1、征地告知书。
就是在征地报批前,要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农民。
2、土地现状调查确认书。
国土部门要对拟征土地位置、性质、面积等现状的调查情况告知农民,并且由农户签字确认。
3、征询意见书。
国土部门应对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充分征询意见,有人申请听证的,要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4、征地公告。
这个内容较多,也最为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
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六、征收土地的法律文件有哪些在农村,遇到土地征收,很多村民不知道该怎么办?是要交出去土地还是可以拒绝签字。
无论是张贴在村里信息公告栏还是自己手中收到的征收文件,也不确定文件的真实性,想要拒绝签字却不知道可不可以。
今天,爱土拆迁律师团就为大家讲一讲,农村遇到土地征收,什么情况下你可以拒绝签字!
集体土地征收要保障失地农民长远生计
一、拟征地公告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该在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张贴书面的拟征地公告。
发布机关:
市县政府地政部门。
发布范围: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
公告内容:
征地范围、征地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征地用途。
发布后果: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调查结果: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土地征收
>>在这里要注意的是:
对征地调查结果签字确认,对不符合实情的调查结果有权拒绝签字。
权利: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听证,也就是参与听证权、听证结果知情权。
二、征收土地公告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发布征地公告。
发布机关:
市县政府,由地政部门负责实施。
发布范围: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
公告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发布后果:
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土地征收
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征收土地公告我们可以去诉讼。
公告程序是征收土地的法定程序,其无论是在公告主体、公告内容还是张贴期限方面都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所以被征收人不服该行为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还需要注意:
征收土地公告是征收方进行征收的时候需要拿出来的文件,这个是我们可以直接看到的,一般是不需要信息公开查询的。
如果征收你的土地连这个文件都没有见着,那征收的合法性就不复存在。
可以要求征收方拿出相应的公告文件,否则就可以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张贴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拆迁
组织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安置方案内容: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权利: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征地
批准机关: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实施主体: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协议具体内容包括: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注意:
拆迁方是否具备签约的主体资格。
签订补偿协议
一般情况下,农村房屋拆迁的实施主体一般是县级政府国土部门,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主体多为专门成立的拆迁办公室、拆迁指挥部等,但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盖章的必须是经授权的行政机关,村委会、街道办是不适格的,并且上述行政机关和专门机构必须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授权文件。
1、征地补偿问题
2、征地补偿标准由谁制定
3、征地补偿征地
4、征地补偿方案要求
5、征地补偿程序规定
6、征地补偿标准是由当地政府定吗
7、征地补偿标准是由当地政府定吗
8、征地补偿构成
9、征地补偿标准改为什么
10、征地补偿意义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征地补偿依据现状还是规划,征地依据什么文件”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地补偿依据现状还是规划,政府征地需要出示什么文件
内容审核:周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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