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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城中村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办,城中村拆迁补偿不满意应该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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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城中村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办,城中村拆迁补偿不满意应该怎么维权?

武汉城中村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办,城中村拆迁补偿不满意应该怎么维权?

一、城中村拆迁补偿不满意应该怎么维权?

城中村拆迁补偿不满意,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维权:

一、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如果对拆迁补偿不满意,首先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在协调过程中,可以提出自己的诉求和理由,争取达成更为合理的补偿协议。

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若协调无果,可以在得知补偿结果起60日之内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证明拆迁补偿的不合理性。

如果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在6个月之内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将会对拆迁补偿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判决。

三、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在整个维权过程中,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能够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帮助被拆迁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城中村拆迁补偿不满意时,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在维权过程中,要保持冷静、理性对待,并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以便更好地证明自己的诉求。同时,也要注意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采取过激行为或非法手段进行维权。

二、拆迁补偿不满意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拆迁人对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不满意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我们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

比如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之类的机构,是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的,拆迁一结束就撤了,找都找不着,更不要说以后履行的问题了。

2、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要明确很多被拆迁人都是第一次经历拆迁,在合同细节应当怎么约定没有经验,经常签订的合同内容不明确,导致以后的履行的过程中存在麻烦。

拆迁协议里比较重要必须明确的内容有:

(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3)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体位置、土地性质因为地理位置决定了土地的区位价值,土地性质是住宅、工业还是商业也直接决定土地的价值,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在实际履行中很容易产生纠纷。

(4)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三、对城中村拆迁补偿不满意应该怎么维权

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如果对征地补偿不满意,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2、如果协调不成功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如果是非正常征地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资料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拆迁不合理怎么办

的确,随着城市发展进程,城中村改造项目,也逐渐成为征地拆迁领域的焦点。

征地拆迁时,城中村的村民们如何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今天,爱土拆迁律师团给大家讲讲讲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关于城中村改造涉及的拆迁需要注意的问题。

城中村已成为城市健康发展的“心病”

城中村,一般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亦称为“都市里的村庄”。

越来越多的城市区划内的农村被高楼大厦包围,形成了改造和治理都很困难的城中村。

大部分人对于城中村的印象都停留在“脏乱差”。

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城中村像城市发展的痼疾,影响着城市形象。

城中村改造是大势所趋,在我们看到的新闻中,经常能够看到哪里城中村改造,出现了多少个千万富翁,而很少有新闻去报道城中村改造的种种乱象。

尤其在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城中村村民虽然在城市规划区内,甚至处于城市黄金地块,但是在拆迁改造中,却是完全不一样的待遇。

讲个案例:

一墙之隔,村里补偿2千/平,城里补偿6千/平

李先生是昆明市某村的一位村民,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了4层楼房。

拆迁人将该村列为城中村重点改造项目,出台了方案,房屋重置成新价不到2千/平,而周边房屋条件差不多的,只是属于国有土地性质的房屋,却补偿了6千/平。

李先生等人不服,多次和拆迁办协商,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只好一直拖着不不签字。

然而项目围挡施工后,交通阻断,机器轰鸣,李先生一家生活也不平静,因为施工导致的断水断电情况时有发生。

家庭内部分歧严重,迫不得已,最后李先生一家只好接受了拆迁办给的补偿。

在城中村改造中,牺牲的就该是老百姓的利益吗?当然不,怎么能保障咱们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呢,这就涉及到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标准的问题。

“城中村”虽然属于城市的规划区,但是其土地的性质属于集体土地,而非国有土地,因此不能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但是如果按照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的标准进行补偿,那将对“城中村”村民极不公平。

除了这些房屋拆迁补偿等金钱利益之外,还有区位、交通便利等方面的综合权益。

如果以牺牲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成就城区改造的政绩,可能由此引发一定的社会矛盾。

法规:

城中村征地拆迁,应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可知,城中村的房屋拆迁可以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标准进行补偿,此时,城中村村民可得公平合理的补偿额。

因此,本文开头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就非常不合理了,被征收人也无法在就近城区买房,是可以和拆迁人进行协调,提高补偿的。

如果协调不成,还可以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仍然不成的,就要考虑法律途径。

五、城中村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的确,随着城市发展进程,城中村改造项目,也逐渐成为征地拆迁领域的焦点。

征地拆迁时,城中村的村民们如何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今天,爱土拆迁律师团给大家讲讲讲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关于城中村改造涉及的拆迁需要注意的问题。

城中村已成为城市健康发展的“心病”

城中村,一般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亦称为“都市里的村庄”。

越来越多的城市区划内的农村被高楼大厦包围,形成了改造和治理都很困难的城中村。

大部分人对于城中村的印象都停留在“脏乱差”。

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城中村像城市发展的痼疾,影响着城市形象。

城中村改造是大势所趋,在我们看到的新闻中,经常能够看到哪里城中村改造,出现了多少个千万富翁,而很少有新闻去报道城中村改造的种种乱象。

尤其在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城中村村民虽然在城市规划区内,甚至处于城市黄金地块,但是在拆迁改造中,却是完全不一样的待遇。

讲个案例:

一墙之隔,村里补偿2千/平,城里补偿6千/平

李先生是昆明市某村的一位村民,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了4层楼房。

拆迁人将该村列为城中村重点改造项目,出台了方案,房屋重置成新价不到2千/平,而周边房屋条件差不多的,只是属于国有土地性质的房屋,却补偿了6千/平。

李先生等人不服,多次和拆迁办协商,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只好一直拖着不不签字。

然而项目围挡施工后,交通阻断,机器轰鸣,李先生一家生活也不平静,因为施工导致的断水断电情况时有发生。

家庭内部分歧严重,迫不得已,最后李先生一家只好接受了拆迁办给的补偿。

在城中村改造中,牺牲的就该是老百姓的利益吗?当然不,怎么能保障咱们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呢,这就涉及到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标准的问题。

“城中村”虽然属于城市的规划区,但是其土地的性质属于集体土地,而非国有土地,因此不能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但是如果按照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的标准进行补偿,那将对“城中村”村民极不公平。

除了这些房屋拆迁补偿等金钱利益之外,还有区位、交通便利等方面的综合权益。

如果以牺牲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成就城区改造的政绩,可能由此引发一定的社会矛盾。

法规:

城中村征地拆迁,应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可知,城中村的房屋拆迁可以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标准进行补偿,此时,城中村村民可得公平合理的补偿额。

因此,本文开头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就非常不合理了,被征收人也无法在就近城区买房,是可以和拆迁人进行协调,提高补偿的。

如果协调不成,还可以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仍然不成的,就要考虑法律途径。

六、城中村拆迁补偿不满意应该怎么维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拆迁人对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不满意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我们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

比如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之类的机构,是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的,拆迁一结束就撤了,找都找不着,更不要说以后履行的问题了。

2、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要明确很多被拆迁人都是第一次经历拆迁,在合同细节应当怎么约定没有经验,经常签订的合同内容不明确,导致以后的履行的过程中存在麻烦。

拆迁协议里比较重要必须明确的内容有:

(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3)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体位置、土地性质因为地理位置决定了土地的区位价值,土地性质是住宅、工业还是商业也直接决定土地的价值,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在实际履行中很容易产生纠纷。

(4)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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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武汉城中村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办,城中村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内容审核:李杨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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