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编号2023-05-1-177-003颜某于等故意杀人案——基于先行行为在法律上产生救助义务,“见死不救”构成犯罪关键词刑事
故意杀人罪
见死不救
救助义务
先行行为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用途:郜云gào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基本案情2007年5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颜某于、廖某军、韩某龙与何某林(另案处理),在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方丈港村发现周某龙有盗窃自行车的嫌疑,遂尾随追赶周某龙至南浔镇的安达码头,廖某军与何某林对周用拳头打,颜某于、韩某龙分别手持石块、扳手击打周的头部等,致使周头皮裂创流血。周某龙挣脱后,颜某于、廖某军、韩某龙分头继续追赶周某龙。周某龙从停在安达码头的长兴0009货船逃到鲁济宁0747货船,廖某军随颜某于紧跟周某龙追到鲁济宁0747货船,两人将周某龙围堵在鲁济宁0747货船船尾,周某龙被迫跳入河中。韩某龙听到廖某军喊“小偷跳河了”,随即也赶到鲁济宁0747货船上。颜某于、廖某军、韩某龙在船上看着周某龙向前游了数米后又往回游,但因体力不支而逐渐沉入水中,颜某于、廖某军、韩某龙均未对周某龙实施任何救助行为,看着周某龙在河中挣扎后沉下水去,直到看不见周某龙的身影,三被告人才下了船离开。后接警的公安人员将周某龙打捞上来时,周某龙已溺水死亡。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韩某龙与被害人周某龙的父母庭外达成和解,被告人韩某龙赔偿被害人周某龙的父母经济损失人民币43,000元。被害人周某龙的父母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韩某龙从轻处罚。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5日作出(2007)湖浔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1.被告人颜某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被告人廖某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3.被告人韩某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颜某于、廖某军、韩某龙因周某龙“偷窃”自行车而殴打、追赶周某龙,从而迫使周某龙逃上货船并跳入河中,三被告人目睹周某龙在水中挣扎,明知此时周某龙有生命危险,却不采取救助措施,最终发生了周某龙溺水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三被告人对周某龙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而非积极追求该结果的发生,且周某龙系自己跳入河中,又会游泳,结合本案犯罪起因,三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属情节较轻。被告人颜某于、廖某军、韩某龙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分别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龙又能赔偿周某龙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周某龙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韩某龙可适用缓刑。裁判要旨1.先行行为在法律上产生救助义务。先行行为应是行为人亲自实施的行为,而不能是行为人以外的第三者。只有因自己行为导致发生(或引起)一定之危险者,始负有防止危险结果发生之义务。先行行为必须实际造成他人的危险状态存在。只有当该危险是由于行为人所实施的先行行为所直接造成时,行为人才负有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2.在“见死不救”的不作为犯罪中,死亡结果必须是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引起的,并且该死亡结果与先行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追究“见死不救”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3.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持放任态度。“见死不救”者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在过错形式上应该是故意的,即明知其不履行救助义务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结果,且有能力履行救助义务而不履行,致使危害结果发生。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25条第1款、第72条第1款、第73条第2款、第3款
一审:浙江省南浔区人民法院(2007)湖浔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2007年11月5日)(刑四庭)
二、故意犯罪的救助义务一、有救助义务没有救助导致死亡算犯罪吗1、有救助义务没有救助导致死亡,是否算犯罪,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分别是:
(1)遇到路人受伤,能救而没有救助导致死亡的,不构成犯罪。
如果有救助义务而没有救才构成犯罪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普通群众对伤者有救助的义务,没救导致死亡的,不违法犯罪,只是违反道德伦理;
(2)但是如果是正在上班的警察、医生或正在出车的救护车,是有救助伤者的义务的,如果能救而没有救导致伤者死亡的,可能构成渎职。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
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二、见死不救若构成犯罪需满足哪几个条件1、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有救助义务没有救助导致死亡犯罪法律分析:
在特殊情况下,“见死不救”也会成为刑法评价的对象,“见死不救”者亦要承担刑事责任。
特殊情况指的是,当“见死”者负有法律上防止他人死亡的义务时,有能力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却不采取措施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以至于他人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实质就是刑法理论上的不作为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四、见死不救犯法吗?如何定义的法律分析:
见死不救可能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五、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法律分析:
见死不救可能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六、根据规定故意不救人构成犯罪么一、有救助义务没有救助导致死亡算犯罪吗1、有救助义务没有救助导致死亡,是否算犯罪,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分别是:
(1)遇到路人受伤,能救而没有救助导致死亡的,不构成犯罪。
如果有救助义务而没有救才构成犯罪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普通群众对伤者有救助的义务,没救导致死亡的,不违法犯罪,只是违反道德伦理;
(2)但是如果是正在上班的警察、医生或正在出车的救护车,是有救助伤者的义务的,如果能救而没有救导致伤者死亡的,可能构成渎职。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
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二、见死不救若构成犯罪需满足哪几个条件1、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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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苏州吴中区拆迁补偿不合理,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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