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停工停产补偿的计算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下面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拆迁停工停产补偿的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时,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拆迁停工停产补偿的计算方法
确定补偿范围:首先,要明确因拆迁导致的停工停产损失属于补偿范围。这包括因征收房屋而直接导致的生产、经营中断,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评估被征收房屋效益:补偿的计算需基于被征收房屋在停工停产前的效益。这通常涉及对被征收房屋的租金收益、生产经营收益等的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确定补偿金额的重要依据。
考虑停产停业期限:停产停业的期限也是影响补偿金额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停产停业期限越长,补偿金额相应也会增加。因此,在计算补偿时,需充分考虑实际停产停业的时长。
参照具体补偿办法:由于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此在计算拆迁停工停产补偿时,还需参照所在地区的具体补偿规定。这些规定通常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补偿标准、计算方式等作出详细规定。
综上所述,拆迁停工停产的补偿计算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它涉及多个因素的考量和地区性规定的参照。在实际操作中,建议被征收人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策,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二、企业停产停业补偿标准拆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计算,一并赔偿房屋价值损失、搬迁与临时安置的损失,由明令禁止或限制其正常营业的拆迁人支付。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拆迁停产停业赔偿怎么算(一)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为: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
1、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是指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期间平均每月的市场月租金,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月净利润是指生产经营者利用被征收房屋,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平均能够获取的税后净利润。
月净利润按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的损益表确定。
无法根据损益表确定的根据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推算。
3、修正系数基准值为
1,根据使用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运行状况和市场预期进行修正,修正调整幅度不得超过20%。
4、员工月生活补助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支付给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员工月生活补助标准按征收决定发布前上个月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员工数量以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
生产经营者凭房屋征收决定相关证明到区县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开具参保人数证明。
(二)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四、拆迁停产停工补偿标准法律分析:
企业拆迁停工停产补偿标准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非住宅的房子的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的评估的计算方法为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每月的租金,加上每个月的净利润,再乘上修正系数,加上职工每个月的生活补助,再乘上停产停业的补偿期限。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企业拆迁停工停产补偿标准法律分析:
企业拆迁停工停产补偿标准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非住宅的房子的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的评估的计算方法为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每月的租金,加上每个月的净利润,再乘上修正系数,加上职工每个月的生活补助,再乘上停产停业的补偿期限。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拆迁停产停业补偿规定是什么?拆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计算,一并赔偿房屋价值损失、搬迁与临时安置的损失,由明令禁止或限制其正常营业的拆迁人支付。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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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广东省拆迁赔偿停工停产补偿标准,企业拆迁停工停产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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