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拆迁资讯

自主腾退和拆迁的区别,北京西城试行自愿腾退 腾退与征收拆迁有什么区别

摘要:本文介绍自主腾退和拆迁的区别,北京西城试行自愿腾退 腾退与征收拆迁有什么区别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为什么北京拆迁叫腾退,北京西城腾退补偿方案 -法律知识,腾退和拆迁的区别,北京各区腾退补偿政策,2022北京腾退拆迁补偿政策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自主腾退和拆迁的区别,北京西城试行自愿腾退

自主腾退和拆迁的区别,北京西城试行自愿腾退 腾退与征收拆迁有什么区别

一、北京西城试行自愿腾退 腾退与征收拆迁有什么区别

说到腾退,相信很多朋友都比较陌生,目前腾退仅在北京地区出现,鉴于众多网友的咨询,下面我就带着大家一起来了解北京西城试行自愿腾退及腾退与征收拆迁有什么区别的相关问题。

北京西城试行自愿腾退:

2017 北京西城试行自愿腾退,此次腾退强调“居民自愿、平等协商、公平公开、适度改善”的基本原则。主要针对直管公房平房、私房平房及自管公房平房三类平房进行。腾退申请时限为一个月,七月十日到八月九日为申请退租的签约期。超过八月十日以后将不再受理退租申请,将进行项目的各项开启工作。目前新启动三里河南地区、丰盛医院南地区、西直门德宝地区、新大都百万庄地区4个棚改项目。\n\n\n腾退与征收拆迁有什么区别:

1、首先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腾退目前主要出现在北京地区的集体土地拆迁过程,其它地区很少出现;

2、其次腾退是不会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及土地性质,属于自主拆迁,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原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强制被腾退人腾退房屋。\n\n\n 3、接着大多数的腾退工作主要由乡镇政府主导,村委会领导参与,拆迁人本身有着更多的自由裁量权。

4、最后腾退的方案及宅基地的使用补偿费等,都由村民召开并制定相关的补偿方案。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是不同的,村民会议要求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有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而征收拆迁属于国家的征收行为,不仅会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属。而且征收拆迁是没有选择空间的,征收拆迁的相关赔偿关也是按照地方政策或者具体拆迁项目的补偿方案。

总结: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北京西城试行自愿腾退及腾退与征收拆迁有什么区别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有需要的朋友带来帮助。因为腾退法律程序较少,因此在遇到腾退问题时一定要学会用法律的手段,要弄清楚腾退背后的征地行为的实质是什么,再根据背后不同的实质行为采取不同的法律手段。

二、北京各区腾退补偿政策

北京“腾退”的概念最早出现于上世纪末,北京市为建设绿化隔离带而出台的相关地方性规定,由于腾退至今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腾退成为被用以代替拆迁以规避《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即达到居民搬迁的目的的工具。

二者目的一致但是形式不同。

一、基本概念不同腾退和拆迁从目的上都是让一定区域内的居民/村民通过某种方式搬离房屋或交出土地的行为,但是在救济途径及获得补偿的方式存在着不同。

拆迁通常是行政机关的征收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拆迁的主体、程序等事项均受《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的约束。

前述规定要求征收需出于满足公共利益等目的,并且要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组织和实施。

北京“腾退”的概念最早出现于上世纪末,北京市为建设绿化隔离带而出台的相关地方性规定,由于腾退至今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腾退成为被用以代替拆迁以规避《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即达到居民搬迁的目的的工具。

二、行为外在形式上的不同拆迁行为受到《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约束,因此不论是征收决定的作出、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以及征收行为的实施都需严格遵守严格的法定程序,因此流程较长。

而腾退目前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拆迁的替代品。

从外观上看,腾退行为主体不再是行政机关,而通常是以开发商对腾退行为的实施进行主导或是村委会以“村民自治”的名义对房屋土地进行收回等形式进行。

三、救济途径上的不同拆迁行为的实施需要以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决定为前提,征收决定是具体行政性行为,具有行政可诉性,因此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方式进行救济。

而腾退行为则情况更为复杂。

在外观上有时并没有行政机关参与其中,使得通过行政救济法上的途径变得比较复杂。

在实践中,以村民自治名义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腾退的方式是比较典型的腾退形式。

应当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将其中的违法行为纳入行政诉讼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为什么北京拆迁叫腾退

法律分析:

目前的有以下几种腾退补偿政策:

平移置换、共有产权房、公租房、货币补偿。

2020年11月4日起北京市西城区大栅栏观音寺片区的居民正式开始着手腾退工作。

有消息称本次腾退的补偿方单价约9.8万元/平方米,具体的补偿范围按房本证载面积×1.33计算,除此之外还可以选择官方在丰台区南苑的合顺家园、房山区阎村镇金林嘉苑等地提供的共有产权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法规有效性校验:

2024年6月17日

四、北京西城腾退补偿方案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腾退和拆迁的区别如下:

一、两者性质不同。

拆迁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腾退则不然;

二、两者依据不同。

一般来说,拆迁所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而腾退因其本身并非一个法定的概念,也就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两者所采取的维权方式不同。

征地拆迁案件中,常见的维权方式就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而腾退则不然。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腾退和拆迁的区别

法律分析:

腾退和拆迁的区别如下:

一、两者性质不同。

拆迁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腾退则不然;

二、两者依据不同。

一般来说,拆迁所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而腾退因其本身并非一个法定的概念,也就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两者所采取的维权方式不同。

征地拆迁案件中,常见的维权方式就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而腾退则不然。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六、2022北京腾退拆迁补偿政策

北京“腾退”的概念最早出现于上世纪末,北京市为建设绿化隔离带而出台的相关地方性规定,由于腾退至今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腾退成为被用以代替拆迁以规避《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即达到居民搬迁的目的的工具。

二者目的一致但是形式不同。

一、基本概念不同腾退和拆迁从目的上都是让一定区域内的居民/村民通过某种方式搬离房屋或交出土地的行为,但是在救济途径及获得补偿的方式存在着不同。

拆迁通常是行政机关的征收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拆迁的主体、程序等事项均受《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的约束。

前述规定要求征收需出于满足公共利益等目的,并且要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组织和实施。

北京“腾退”的概念最早出现于上世纪末,北京市为建设绿化隔离带而出台的相关地方性规定,由于腾退至今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腾退成为被用以代替拆迁以规避《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即达到居民搬迁的目的的工具。

二、行为外在形式上的不同拆迁行为受到《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约束,因此不论是征收决定的作出、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以及征收行为的实施都需严格遵守严格的法定程序,因此流程较长。

而腾退目前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拆迁的替代品。

从外观上看,腾退行为主体不再是行政机关,而通常是以开发商对腾退行为的实施进行主导或是村委会以“村民自治”的名义对房屋土地进行收回等形式进行。

三、救济途径上的不同拆迁行为的实施需要以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决定为前提,征收决定是具体行政性行为,具有行政可诉性,因此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方式进行救济。

而腾退行为则情况更为复杂。

在外观上有时并没有行政机关参与其中,使得通过行政救济法上的途径变得比较复杂。

在实践中,以村民自治名义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腾退的方式是比较典型的腾退形式。

应当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将其中的违法行为纳入行政诉讼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自主腾退和拆迁的区别是什么

2、自主腾退与拆违的区别

3、自主腾退和拆迁的区别在哪

4、自主腾退补偿标准

5、自主腾退可以强拆吗

6、自主腾退是违法的吗

7、自主腾退受法律保护吗

8、自主腾退合法吗

9、自主腾退与棚改的区别

10、自主腾退可以不腾退吗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自主腾退和拆迁的区别,北京西城试行自愿腾退 腾退与征收拆迁有什么区别”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自主腾退和拆迁的区别,腾退和拆迁的区别

内容审核:李垚垚律师

免责申明:

        本文内容中的法律法规来源于网络整理,如法律法条存在信息滞后或错误、侵权,欢迎联系我们纠错,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遇到拆迁,提前咨询律师各项是否合理,房屋,土地,装修,停产停业损失等。仅受理拆迁相关咨询!本所律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企业,商铺及复杂重大疑难案件!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推荐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 首席拆迁律师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合伙人律师 督导律师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