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2021年为了进一步扩大养猪规模,各地对养猪用地政策有所放宽。如果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用于养猪场建设的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养猪场用地是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上建设的,应由本人申请,经自然资源部备案。
法律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出《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当前,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平稳运行,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形势需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保障生猪养殖用地作为当前土地管理的重要任务,迅速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主动服务。要主动与农业农村部门对接,摸清情况、了解需求,抓住薄弱环节、及时解决问题,为稳定生猪生产切实提供用地保障,做到应保尽保。二、落实和完善用地政策。一是,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二是,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三是,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养殖生产,鼓励利用原有养殖设施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生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鼓励支持政策。三、提高用地服务效率。按照“放管服”的要求,进一步简化用地手续、降低用地成本、提高用地取得效率。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可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即可获得用地。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用地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指导养殖场(户)了解用地规定,帮助协调用地问题。同时,掌握用地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改变养殖用途,确保农地农用。
二、年养猪场用地新政策1、一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
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种植业和养殖业设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政策,明确规定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2、二是未经批准不准占用耕地: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新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
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3、三是不准从事\"非粮化\"种植:
按照\"三部一局\"通知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
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
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一、畜禽“禁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2、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稠密地区。
3、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区。
4、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别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审批申办所需材料1、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必要材料);
2、人员情况(必要材料);
3、设施设备清单(必要材料);
及以下需要编写材料:
4、管理制度文本(必要材料);
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必要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为控制动物疫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派人在所在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三、2022年养猪场用地新政策法律分析:
加大金融政策支持。
完善生猪政策性保险,提高保险保额、扩大保险规模,并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鼓励地方继续开展并扩大生猪价格保险试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四、养猪场用地新政策法律分析:
在使用土地的时候,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 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 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搜索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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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五、养殖场建设用地新政策法律分析:
在使用土地的时候,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 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 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搜索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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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六、2021年养猪场用地新政策 法律问题1、一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
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种植业和养殖业设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政策,明确规定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2、二是未经批准不准占用耕地: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新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
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3、三是不准从事\"非粮化\"种植:
按照\"三部一局\"通知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
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
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一、畜禽“禁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2、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稠密地区。
3、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区。
4、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别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审批申办所需材料1、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必要材料);
2、人员情况(必要材料);
3、设施设备清单(必要材料);
及以下需要编写材料:
4、管理制度文本(必要材料);
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必要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为控制动物疫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派人在所在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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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1年养猪场拆迁补偿方案,2021年养猪场用地新政策”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1年养猪场拆迁补偿方案,养殖场建设用地新政策
内容审核:席炎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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